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须知—猪猪免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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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人 民 法 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须知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2、;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三、四、五、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必要时还送达相关的居委会、妇联、工作单位。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辖区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履行保护义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申请人可以向辖区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继续骚扰申请人、威逼申请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提出请求,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实施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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