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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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摘 要第三人制度肇始于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但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在仲裁实践中也常常涉及第三人问题。对于仲裁制度能否引入第三人制度,理论上尚无定论,立法和仲裁实践看法不一。仲裁第三人问题产生于仲裁实践,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不被时代所淘汰,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必须要与时俱进,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因此,本文赞成在仲裁机制中引入第三人制度,并以此观点为基础展开全文。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介绍、比较与仲裁第三人相关的诉讼第三人、合并仲裁、仲裁当事人的变更等法律概念,揭示仲裁第三人的内涵;并从仲裁的程序价值、

2、仲裁权行使的相关理论、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三个视角来分析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论证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第二章,对仲裁的法律性质和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分别进行剖析,旨在论证仲裁第三人制度与传统仲裁理论并不存在冲突,二者是兼容协调的,从而进一步证明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具有可能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第三章,通过比较借鉴国外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具2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体构建我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并对制度构建中具体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关键词:仲裁第三人,传统仲裁理论,理论基础,制度建立3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T

3、HE STUDY ONTHE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ABSTRACTThe institution of the third party derives from the system of civillitigation. A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becoming moreintricate, the disputes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always involves the thirdparty of non-party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

4、as well. Up to now, there aremany controversial arguments on whether the institution of the third partyshould exist in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and no consent comes out.The problem of the third party comes from the practice of arbitrationand should keep development to fit its changes and needs esc

5、aping frombeing abandoned by the parts of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So this thesissupports the point that the institution of the third party should beestablished in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The thesis comprises the following three chapters:Chapter I: The meaning of the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 is

6、defined byintroducing and comparing to relevant legal concepts such as the thirdparty of litigation, consolidated arbitration and the change of the party of4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arbitration. And then the emphasis is focused on establishing the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

7、from three aspectsconcluding procedure value of arbitration, the relevant theories onexercising arbitral power,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stantive lawand procedure law.Chapter II: The analyses are made on the character of arbitration andpriv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order to show that th

8、e institution of the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 dose not conflict with but harmonize with thetraditional theory of arbitration.Chapter III: The focus of this section is to concretely set up theinstitution of the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 in our country by means ofconsulting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

9、bitration laws and arbitrationregulati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Furthermore, the attempt is made toprobe into some problem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stitution, then toput forward my own opinions thereof.KEY WORDS: third party of arbitration, traditional theory of arbitration,theoretical basis,

10、establishment of the institution5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52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曹莉日期: 2006 年 12 月 29 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

11、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在本学位论文属于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53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曹莉日期: 2006 年 12 月 29 日54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指导教师签名:叶永禄日期:2006 年 12 月 29 日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引言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不断扩大和国内商事活动的日益繁盛,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12、,因其具有快捷、灵活、公正和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特点,日益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与此同时,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灵活化,也对仲裁机制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仲裁第三人问题就是其表现之一。第三人制度,肇始于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将与诉讼当事人有牵连关系的案外人引入诉讼程序从而一并解决纠纷。然而,仲裁机制中能否引入第三人制度呢?这个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界讨论的热点,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对之争论不休,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其中,反对设立“仲裁第三人”的理由主要有:一、仲裁的自治性和契约性。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最重要的原则

13、。仲裁庭对纠纷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虽然仲裁的法律性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学者们遍认为仲裁具有相当程度的契约性。第三人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契约不约束第三人的原则,第三人没有参与仲裁的权利或义务。1二、仲裁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仲裁庭进行仲裁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不像诉讼那样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赋予仲裁机构追加第三人的权力,会损害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使仲裁蒙上诉讼化、强制性的色彩。2三、仲裁的保密性。仲裁的保密性是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指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仲裁的审理过程、仲裁

14、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的1参见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 2005 年 7 月版,第 248 页;林一飞:论仲裁与第三人,载法学评论2001 年第 1 期;齐树洁、顾佳:论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载仲裁研究第四辑。2参见林一飞:论仲裁与第三人,载法学评论2001 年第 1 期;宋连斌、杨玲:论仲裁第三人,载仲裁研究第五辑;杨宜良: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455 页。1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文件以及仲裁的裁决都无须向公众公开。仲裁的保密性特点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是仲裁与诉讼相比所具有的优越性之一。如果允许第

15、三人参与仲裁,势必使知情者增加,使仲裁丧失这一优越性。3四、仲裁的经济性。反对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的加入会导致仲裁程序的拖延,使仲裁程序更加复杂和繁琐,同时也会增加当事人的仲裁费用,有悖于仲裁快速、便捷解决争议的特点。4同时,一些学者赞成应该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这些学者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等层面进行了分析论证,阐释了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此外,一些国家的立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在其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中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仲裁实践中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参与仲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仲裁第三人问题之所以会引起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在仲裁实践中,纠纷涉及到非

16、仲裁当事人的第三方的情况大量存在,是仲裁实践的发展催生了仲裁第三人问题的产生,仲裁实践要求重视仲裁第三人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应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这一问题,除了从仲裁制度自身的性质、特点进行分析考察外,还应从仲裁制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以及今后的发展前景的角度进行思考。一个法律制度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不被时代所淘汰,不能因循守旧、一成不变,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法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仲裁制度也是如此,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鉴于此,本文赞成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此前提下分析阐述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构建仲裁第三人制

17、度的理论基础,并对我国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够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3参见林一飞:论仲裁与第三人,载法学评论2001 年第 1 期;宋连斌、杨玲:论仲裁第三人,载仲裁研究第五辑;杨宜良: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455 页。4参见刘晓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 2005 年 7 月版,第 248 页;宋连斌、杨玲:论仲裁第三人,载仲裁研究第五辑。2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1 仲裁第三人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构建1.1 仲裁第三人的内涵1.1.1 仲裁第三人概念之纷争目前,我

18、国学界对仲裁第三人概念的认定相当混乱,没有形成共识。有学者仿照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来界定仲裁第三人,认为所谓仲裁第三人就是指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根据此定义,仲裁第三人亦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也有学者认为,仲裁第三人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意义:一是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指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由于某种原因接受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转移,由案外人变为当事人直接提起或被提起仲裁;二是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指仲裁裁决作出后,被执行裁决的非仲裁当事人;三是仲裁程序

19、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即作为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申请参加到或者被他方申请追加到或者被仲裁庭通知追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6还有学者认为仲裁第三人应为仲裁协议第三人,7或者认为仲裁第三人为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8。正确认定仲裁第三人的概念,是探讨仲裁第三人问题的基础。在对仲裁第三5参见谭兵主编: 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28129 页;夏蔚: 仲裁第三人研究,载当代法学2000 年第 5 期;刘传慕:对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分析,载人民司法1998 年第 9期;邹渊:走出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禁区写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

20、5 年第 5 期。67屈广清、周清华、吴莉婧:论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载中国海商法年刊第 11 卷。余子新、王红艳:仲裁协议第三人刍议,载河北法学第 22 卷第 10 期 2004 年 10 月。在文中,作者将“仲裁协议第三人”界定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它是指执行以仲裁协议为条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的非协议签字人。8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 2005 年 7 月版,第 245 页。该书对“仲裁第三人”所作的定义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因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其本人或仲裁当事人申请,或应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当事人同意,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人。3 上海交

21、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人的概念作出界定前,先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1.2 与仲裁第三人相关的几个概念1.1.2.1 诉讼第三人相对于仲裁第三人这个未有定论的新兴制度而言,诉讼第三人制度早已为各国的民事诉讼法所认可,学界对其讨论亦很充分。由于同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且解决结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些学者因此以诉讼第三人为模本来阐释仲裁第三人。故,有必要首先论及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2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即认为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的全部或部分为其所拥有,无论是本诉的原告抑或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它的实体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基于其享有的实体法上的利益而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是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起诉,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不是对本诉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由第三人与原、被告在实体法上存在牵连关系所决定的。实体上的牵连关系使法院在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时,为了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

23、将争议的法律关系回复到有序状态,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在大多情况下导致由第三人最终承担实体义务。因此,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维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程序上的参与权的角度,允许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律上设置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与本案有一定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以便于法院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查明案件事实和彻底解决纠纷,并避免法院对相关联的两个案件作出矛盾判决,在实现诉讼经济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第三人制度之所以能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具有深刻的原因:首先,民事法律关

24、系的复杂性和牵连性是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实体法根4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9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异常错综复杂,并且不同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互交叉,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交叉性,使得诉讼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外往往存在第三方与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存在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全面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同时也为了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应准许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理由参加进来,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第

25、三人制度正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牵连性这一现实的认可。其次,民事诉讼机制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特征使设立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虽然学者对民事诉讼的目的有颇多争论,纠纷解决学说也未得到普遍认同,但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决民事纠纷至少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为了有效解决民事纠纷,有必要设立诉讼第三人制度。如前所述,一个具体的诉讼争议往往会涉及争议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该争议的彻底解决需要案外人的协助,故有必要将该案外人引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彻底全面地解决纠纷。另外,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同,民事诉讼是国家(法院)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10。

26、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体现为:法院对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是基于立法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授权;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对诉讼过程享有程序管理权和控制权;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确定纠纷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法律责任承担者履行责任。正是基于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涉讼争议涉及案外第三人时,允许该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同时基于国家强制性,法院可以不经本诉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同意,直接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民事诉讼追求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也决定了应设立诉讼第三人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专门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制度,公正当然成

27、为它的价值追求,而法哲学家亦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最高价值。910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6 页。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 页。5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11所有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应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从民事诉讼追求效率的价值目标来讲,设立诉讼第三人制度,有利于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多方当事人的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快恢复到有序状态,节约国家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避免法院作出

28、矛盾裁判。1.1.2.2 合并仲裁作为一个仲裁理论问题,合并仲裁在“仲裁第三人”问题提出之前已经受到仲裁界的关注。12合并仲裁,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已经开始、相互独立但是又有联系的仲裁程序加以合并审理。13其与仲裁第三人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合并仲裁存在多个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而仲裁第三人是指仲裁程序外的第三人主动或被动加入仲裁程序,并不存在多个仲裁程序。按照传统的仲裁理论,合并仲裁是不允许的,因为其违背了仲裁得以存在的基础和仲裁所维护的基本价值。但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增多,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方当事人的争议不断出现并逐渐增多,在有些情况下,不进行合并仲裁,仲裁庭就无法对事实作出判断,形成裁决

29、;另一方面,即使可以分别仲裁,也有可能出现一个证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同一个问题作出两种不同的证言,或者不同的仲裁庭对同一证据认定的观点不同,导致得出不同的结论等情况的发生。而合并仲裁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既可以防止对相关联的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同时还可以节省仲裁的时间和费用,达到仲裁权行使的公正与效率。14当然,理论界对合并仲裁的观点并不一致,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对于合并仲裁,各国的仲裁立法以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其中对合并仲裁持肯定态度的以伦敦海事仲裁协会(LMAA)规则和荷兰仲裁法为代表。伦敦海事仲裁协会(LMAA)规则第 14 条(b)款指出

30、:“当两个或更多仲裁员审理的仲裁案件涉及相同事实或法律问题,仲裁庭可指令他们合并审理案件。在发出合并审理指令时,仲裁庭可根据公平和经济原则以及及时处理案件的需要要求: 1)当事人在一项仲裁11参见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载政法论坛1995 年第 5期。1213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 2005 年 7 月版,第 244 页。参见意莫鲁鲁比诺萨马塔诺: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英文影印本),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297 页,转引自齐树洁、顾佳:合并仲裁问题初探,载仲裁研究第五辑。14乔欣: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 20

31、01 年版,第 256 页。6(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中披露的文件披露给仲裁庭合并审理案件中的其他当事人; 2)为使所有仲裁当事人得到合理的机会,在一项仲裁中提供的证据应提供给其另一案件。”15该条款对于合并仲裁的情形和内容作了较好的诠释。荷兰仲裁法第 1046 条规定,如果在荷兰境内开始的两个仲裁程序的标的有联系,任何当事人可以请求阿姆斯特丹的地方法院院长发布合并程序的命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院长在给予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员称述意见的机会后,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准许或拒绝请求。如果院长命令部分合并,他应决定哪些争议应予合并。合并仲裁一般发生在多方当事人的案件中,主要涉及连锁合

32、同和多方签订的单一合同。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下列四种情况可能涉及合并审理的问题: 1)同一申请人分别对不同的被申请人基于相似的合同申请仲裁; 2)不同的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基于相似的合同申请仲裁; 3)同一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基于多份独立的合同申请仲裁; 4)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标的展开的连环交易。161.1.2.3 仲裁当事人的变更另一个与仲裁第三人有关的概念,是仲裁当事人的变更。严格来讲,仲裁当事人的变更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由于特殊事由的发生,仲裁当事人由仲裁程序以外的人取代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形。17仲裁当事人的变更和仲裁第三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所涉

33、及的是原仲裁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继了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能否取得原仲裁当事人的地位,仲裁庭能否继续行使仲裁权的问题;后者所涉及的是仲裁庭能否对仲裁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仲裁权的问题,该第三人存在于仲裁当事人之外,并不取代仲裁当事人。18仲裁当事人的变更一般由以下几种情形引起:191、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继承,即死亡人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受。由于仲裁程序的特殊性,即只有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才能成为仲裁当事人,作为非该案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能否代替其被继承人进入仲裁程序,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未作规定。荷兰15参见 Lord Mustill, Stew

34、eat C. Boy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001 Companion Volume to the Second Edition,Btterworths, London, 2001, p.195,转引自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 2005 年7 月版,第 244 页。16171819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0181 页。乔欣: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2 页。乔欣: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7 页注。以下参见乔

35、欣: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2247 页。7(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仲裁法作了有条件的规定,认为仲裁协议或仲裁庭的委任不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法人合并或分立。对于法人合并,各国立法和实践普遍认可,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性地全部承继合并时合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在仲裁过程中,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与其他非仲裁协议签订方发生合并,被吸收、或吸收其他法人、或成为新设法人的一部分,合并后的法人则承继了原仲裁协议签订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仲裁及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取代了原仲

36、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仲裁的当事人,仲裁庭可以继续行使仲裁权。对于法人分立,一般来说,法人原有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与法人合并相类似,在仲裁过程中,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分立,则原仲裁协议对分立后的各个法人具有约束力,原仲裁当事人的地位由分立后的各个法人所取代,仲裁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出现了共同当事人的特殊形式。原仲裁当事人之间对法人分立时是否继续仲裁另有约定的除外。3、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多发生在涉及保险的理论与实践中,一般为保险公司依约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投保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在被代位权人(如投保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有

37、仲裁条款并进入仲裁程序后,代位权人向被代位权人作出赔付,能否取代被代位权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成为仲裁当事人的问题,存在着赞成和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4、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时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由变更后的主体对原有权利义务的全部承受或债权的承受或者债务的承担。根据合同转让的权利义务不同,可将合同转让分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转让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在上述各类合同转让情形下,该仲裁条款能否约束合同受让人?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在上述三种不同转让情形下有所不同。2120荷兰仲裁法第 1032 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已另有协议,仲裁协议或仲裁庭的

38、委任均不应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仲裁庭应在其决定的期间内中止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根据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之请求,延长此期间。仲裁庭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机会,倾听其对延期请求的意见。除非当事人已另有约定,仲裁程序在中止之后,应自原到达的阶段继续进行。21参见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 2005 年 7 月版,第 219227 页。作者认为,在合同概括转让和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均需得到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可以认定仲裁条款的8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1.1.3 本文界定的仲裁第三人的含义虽然仲裁与诉讼同属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二者具有很多的相似

39、之处,如在处理争议的主体上,都是通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作出判断;诉讼和仲裁在程序事项上具有相似性;生效的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等,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存在很多区别。其中,仲裁区别于诉讼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仲裁的契约性,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尽管对于仲裁的性质,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形成契约说、司法权说、自治说和混合说等学说,但上述各种学说均无例外地承认仲裁的最大特点便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的启动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仲裁庭的仲裁权的基础来源是当事人授权,其仅仅对于当事人授权范围内的仲裁事项具有仲裁管辖权,不得超越

40、授权范围对非仲裁协议签约方间的纠纷或非授权的事项进行仲裁。然而,经济的全球化及国际商贸的迅猛发展使得商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同一争议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从而使仲裁第三人在事实上确实存在。22与诉讼第三人一样,仲裁第三人也是实体法律关系复杂化和牵连性的产物。但是,仲裁和诉讼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强调司法强制性,对当事人意志的关注相对较弱,为了促进纠纷解决、维护司法权威,允许与本诉诉讼标的有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加入到纠纷解决程序中,法院甚至可以主动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仲裁强调契约性和自治性,仲裁庭不得对超越当事人授权范围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所以,对于仲裁第三人,不能简单地照搬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仲裁第三人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仲裁第三人不是仲裁协议的签约人,也不能依据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原则而实际受到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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