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青少权益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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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青少年权益 你我同行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上午好!我是来自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员张闻晓,今天让我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为何保护青少年权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作为阳光志愿者我们将如何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茁壮成长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我们司法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未来的法律工作者的你们,如果有一天你碰见孩子不幸失足跌倒,你是否愿意回头扶他一把?如果有一天孩子迷茫徘徊不前,你是否愿意陪他一个温暖的午后?如果那是一个你不认识的孩子,你会不会将善良当做路牌?如果这是一个国家的未来,

2、你是否愿意撑起明天的太阳?我相信大家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因为你们每日所学的法律知识已经将让你们把捍卫法律尊严权威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我们所学的法律都有哪些提到,并告知我们如何去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呢?下面让我来同大家一起来回忆吧:首先,我们总结一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规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为16周岁的人,另外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八种罪名的人只要已满14周岁即可,显然刑法中大部分罪名可以由未成年人构成。而与实体规范刑法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另外国家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3、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此外在我们检察机关内部出台的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其次,实体规范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规定。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刑法中第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同样的罪名,未成年人较之于成人要从轻处罚,显然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后,程序规范中对未

4、成年人的保护规定。这其中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全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章节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原则、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慎用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些制度,我对每个制度予以简单的说明。所谓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原则就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要求,除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外,还要求公检法机关中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谓法律援助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公检法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所谓社会调查则是要求公检法的承办人可以

5、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进行调查,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远离再次犯罪的深渊。而慎用逮捕措施则是因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措施,一般适用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分子,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法定代理人在场则是在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或者在座的各位阳光志愿者到场,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实行面对面的监督。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未成年人,这个制度更多的是给这些认罪悔罪的孩子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学们看清楚,这

6、个不起诉是附条件的,如果其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在期满后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否则予以撤销提起公诉。不公开审理和犯罪记录封存如字面意思一样,是从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出发的,使其没有包袱的成长。了解了这么多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作为阳光志愿者的我们应该怎么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履行哪些职责,履行职责中我们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称我们为阳光志愿者呢?因为阳光是温暖的,光明的,阳光法律志愿者代表正义、希望。一方面希望你们这些阳光志愿者的加入实现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合法、顺利进行,使未成年人早日远离犯罪,重新步入阳光生活;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大家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调整社会管理秩序,从源头上控制、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并对你们这些在校大学生起到巩固法律知识、参与社会实践、加强自我防范、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在座的各位志愿者都是由团委、检察院经与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共同协商后,经层层筛选,由学校推荐,最终团委、检察院审查,选取其中优秀学生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法律志愿者。所以希望同学们积极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工作,丰富你的人生,增加你的阅历,增长你的才干,为你们未来的法律生涯添上绚烂的一笔。其次,阳光志愿者都将参与那些诉讼活动吗?第一、就是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审判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

8、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从这个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9、时,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成年亲属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能到场时,应按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团组织代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的顺序,参考未成年人的意愿选择通知到场,尽量通知未成年人亲近、认识的人员。而我们阳光志愿者就属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你们以合适成年人的身分,与我们一起进入讯问场所或法庭监督讯问过程及庭审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阳光志愿者将要履行哪些职责呢?一是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讯问、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向未成年人阐明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了解有无权益遭受

10、侵犯的情况,发现有侵犯情况的应在讯问、开庭审理结束后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二是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缓解恐惧、焦虑情绪,协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沟通,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涉罪未成年人独立回答问题;三是监督办案人员是否有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于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提出纠正,并在讯问、庭审结束后向检察机关反映;四是讯问、开庭审理结束后阅读笔录,核对无误的应签字确认,有问题的应当场提出并要求纠正。貌似权力很大呀!但我们永远要记住,权利与义务一定是对等的,所以我们阳光法律志愿者参与讯问、审判时,还要遵守如下规定:(一)阳光法律志愿者应当准时携带身份证、学生证等

11、能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否则你会被拒绝进入讯问场所及庭审现场,耽误整个诉讼进程,也耽误我们大家的宝贵时间。(二)未经许可不得发言,不得随意打断讯问过程;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啊,我们大家学过刑法的都知道,轻的,你会受到警告;再重点,你会被驱逐出法庭;再严重,你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这可是门里门外的问题,同学们要慎重啊。(三)不得采用文字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讯问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所谓不公开审理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旁听、记录、摄像等等。这属于法律的硬性规定,所以必须遵守。(四)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12、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这些都是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随意泄露别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可是会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五)不得向在押的未成年人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同学们知道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吧,这不是写给别人的,如果我们迷糊了,误以为助人为乐,其实助纣为虐,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六)不得为未成年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物品;(七)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八)遵守看守所内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察人员、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和管理。谁的地盘谁做主,我们要入乡随俗,到看守所就要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第二、作为合适成年人

13、参与社会调查。以中立者身份介入案件的阳光志愿者,更容易让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接受,且你们的年龄几乎与他们相仿,也更容易沟通交流,更容易了解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及其犯罪的原因,从而也可以更好的运用你们的法律知识去帮教这些孩子,使他们早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远离再次犯罪的深渊。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吗。另外,合适成年人的调查意见将是我们做出是否羁押,是否起诉及法院是否判处实刑的重要参考,所以同学们一定要重视,务必保证调查意见的客观真实。第三、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帮教、社区矫正。对于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及不起诉的孩子,并不是放弃对他们进行法律制裁,而是使他们在非羁押的状

14、态下认真悔罪,主动改过自新。因此我们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制帮教,纠正他们的错误观念做法。那么阳光志愿者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疏导、心理干预、治疗等心理矫治,帮助其矫正认知偏差和心理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具有吸毒、酗酒、网瘾等严重行为偏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行为矫正,帮助其戒除或缓解不良行为倾向;还要督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团体活动与公益劳动,帮助其培养社会责任感,认同社会主流价值,重新融入社会;最后要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第四,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在询问、社会调查及

15、帮教时,同样需要阳光法律志愿者在场,也适用以上的规定。最后,阳光法律志愿者要注意遵守一些特殊规定一是期限问题。阳光法律志愿者组织收到委托后,应当在一日内指定阳光法律志愿者介入。需要参与讯问、审判时,接受指派的阳光法律志愿者应当在一日内与委托的司法机关联系,确定参与讯问、审判的具体时间。对我们将要进行的诉讼参与活动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回避问题。阳光法律志愿者组织收到委托后,如发下列需要回避的事项,应当立即向办案司法机关报告,并申请所在阳光法律志愿者组织重新指派阳光法律志愿者介入案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三是保密工作。阳光法律志愿者组织应当与合作的司法机关签订保密协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及案情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下面我给同学们展示几个文书,这些文书是我们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活动将要使用的文书。此外,还有保密协议书,这是我们每次参与案件必填的文书。今天我们的探讨到此为止,但这仅仅是我们探索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开始,希望今后我们之间有更多的互动互助,更多的合作联络,保护青少年,你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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