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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案件、信访件、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督办检查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案件、信访件、违规违纪等问题处理的督办检查力度,切实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决定,制定本办法。一、督办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各类案件的处理情况。主要是督办检查新发案件和历年未结案件的处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案联社(办事处)是否立案进行查处;是否及时移交*门立案侦查;是否如实向上级联社(办事处)反映案情;是否采取得力措施追回赃款;相关责任人赔款、罚款落实情况;是否对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发文进行处理;是否发文在辖内信用社进行通报;处理文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订下一步处理措施;是否制订处置突
2、发案件的应急预案等。(二)信访事项的处置情况。主要是督办检查上级联社(办事处)交办和自办的信访事项处置和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群众举报的来信、来访、来电是否受理;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是否按时完成;受理的信访事项是否都进行了核查和回复;办理的信访事项是否客观公正,有无重复*、越级*、集体*等现象;调查核实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徇私舞弊行为;处置过程是否存在避重就轻、包庇纵容现象。(三)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主要是督办检查辖内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和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对于发现的问题是否如实充分暴露,有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是否及
3、时予以处理,有无没有处理或拖延处理的问题;处理措施是否得力,是否存在姑息迁就、纵容包庇现象;处理后,辖内是否再发生类似问题;处理决定是否落实;有无对违规违纪问题因查处不力或不及时转变成案件等问题。(四)处理意见下达后的落实情况。主要是督办检查上级联社(办事处)下达处理意见后,是否进行落实。主要内容包括:处理意见是否及时、全面得到落实;对相关责任人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处理落实的情况是否向上级联社(办事处)反馈;上级联社(办事处)不同意的处理意见,是否再次进行了严肃处理等。(五)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是督办检查上级联社(办事处)及本联社领导批示办理的事项,是否落实。主要内容包
4、括:是否按领导的要求进行核查与处理;核查的情况是否实事求是、清楚明了;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处理情况是否及时给领导回复等。(六)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是督办检查其他单位或部门交办的事情是否按要求办理,有无相互推诿、敷衍了事或故意拖延的现象。二、督办检查的方式上级对下级督办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电话督办等方式。三、督办检查的权限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督办。凡涉及市州、直管市联社(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的,由省联社组织督办检查,必要时可抽查县市联社;涉及县市联社(信用社)班子成员的,由市州联社(办事处)组织督办;信用社(
5、分支机构)领导及一般员工,分别由直管市(区)联社、县市联社组织督办。四、督办检查的时限(一)有时限要求的事项。主要是督办检查有时限要求的案件、信访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意见、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单位或部门交办的事情,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及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二)没有时限要求的事项。主要根据处理情况是否复杂、办理的程序难易等,对办结的不同时限要求进行督办检查。1对没有时限要求的案件,是否在30天内处理完
6、结;对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2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信访件,是否在15天内处置完结;对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3对没有时限要求的违规违纪问题,是否在10天内处理完结;对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批准,
7、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天。4对上级联社(办事处)下达的处理意见,是否在15天内落实处理完结;对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5对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级联社领导交办的没有时限要求的事项,是否在7天内处理完结;对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天。6对其他单位或部门交办的事项,是否在10天内完结;对
8、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上级联社(办事处)或本联社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天。五、督办的程序(一)省联社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由省联社稽核监察处填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督办通知单,明确需要督办的内容、上报的时间要求、报送的材料等,由省联社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下发到被督办单位。(二)被督办单位收到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督办通知单后,按督办要求进行落实,并将处理结果的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联社稽核监察处。(三)省联社稽核监察处审核后,如果同意下级联社(办事处)的处理意见,就下达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同意处理意
9、见审批表;如果对有关事项和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持不同意见,就再次下达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督办通知单,进行督办检查,直到同意为止。(四)市州联社(办事处)对下级联社的督办检查程序同上。六、责任追究依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鄂农信200542号文件)第十四节第一百六十条至一百六十三条、第十五节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在督办检查过程中,对相关责任按如下办法进行追究。(一)稽核监察部门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1不执行稽核工作部署、无正当理由拖延导致未按时完成稽核工作任务的;2未按规定实施后续稽核,影响监督整改效果的;3不遵守劳动纪律和组织纪律的;4丢失被
10、稽核单位提供的重要账务资料的。(二)稽核监察部门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拒绝稽核的;2篡改报表、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3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4拒不纠正违规问题或屡查屡犯的;5拒绝、阻挠检查和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监察部门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及以下处分: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丢失信件的;2应接待不接待,应处理不处理,使信访人投告无门,造成经济损失和不 良社会影响的;3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
11、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5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先报告初步的处理意见,审批后方可执行而不报告审批擅自处理的;6执法监察或其他监督检查活动中,应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的;7不按时上报查处结果、信访工作分析报告等有关资料,又不说明情况的。(四)稽核监察部门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下处分:1稽核人员未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向有关当事人泄露案情或调查内容,贻误案件查处的;2稽核报告严重失实的;3稽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查出的问题不按规定处理和处罚的;4稽核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应查出未查出、应发现未发现问题或案件的;5对稽核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6不执行报送报告制度的。(
12、五)稽核监察部门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1对应报批立案的案件隐瞒不报或迟报的;2对可能造成不 良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线索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3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4对监督检查或信访举报发现的案件、违反规章制度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的;5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6发现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问题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的;7对已发现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 良影响的;8未经立案、错误事实见面和案件查处等
13、程序作出处分决定的;9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10对案件、信访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严重失实的。(六)稽核监察部门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1拒绝提供或不按规定报送与稽核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拖延、隐瞒、谎报情况的;2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3监控人员帮助被监控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4纵容、授意、指使、强迫监控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5不执行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七)稽核监察部门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移送的信访事项,不认真承办、协办,因
14、拖延或者贻误时机,造成不 良后果的;2透露或泄露信访秘密的;3隐匿、销毁或伪造信访材料的;4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5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信访人越级或集体*的;6处理信访事项放弃原则,偏亲护友,敲诈勒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八)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1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2有意泄露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的;3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4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单位的;5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员的。(九)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被监察单位或上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2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4拒绝就监察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6拒绝、阻挠检查和对监察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