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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 来源:中国风险管理网 2010-7-9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划分必须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事故责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与这些原因相对应的人员及其与事故的关系,最后确定事故责任者和提出处理意见。一、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按照事故调查确定的事实;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安全状态(事故隐患)人员的责
2、任;3.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不安全行为人的责任;4. 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二.事故责任的划分1.事故责任者分为3类即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其行为直接造成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发生不安全行为。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理
3、性、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事故发生原因的具体情况,有的是同一个人员,有的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如冲床操作工人将完好的安全装置拆除而引起冲手指的事故。这种不安全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又是主要原因。该工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又是主要责任者;又如维修手持电钻的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头装反了,操作工人未戴绝缘手套,接通电源打孔时发生触电事故。虽然操作工人接通电源时,因手持电钻外壳和相线连接而触电,但主要原因是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反了,故维修电工是主要责任者,操作工人只是直接责任者而不是主要责任者。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
4、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和性质,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划分事故责任前,首先要掌握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对没有尽职尽责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给予适当处罚。三、追
5、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的具体规定,是处罚的依据。1.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规定(1)我国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
6、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此外,还有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型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7、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4)生产经营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8、款。”此外,还有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5)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此规定中,对省、市、县、乡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9、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此外,还
10、有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防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处罚的规定,详见相
11、应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在此不再详述。四、事故处理的原则与分工1.事故处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就是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时,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规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
12、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4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 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分级管辖的
13、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2.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分工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
14、事故,委托县(区)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
15、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事故案例分析某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使该工段414m2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内设备、管线全部损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爆炸后氯气扩散7公里,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距离较近,事故共导致千余人氯气中毒,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元(时值)。最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用户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
16、由于该用户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灌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属于违章行为。而且在送来此钢瓶时也未向充装单位声明情况,留下重大事故隐患。负责充装钢瓶的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欲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和清理,就进行液氯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爆炸,并导致周围钢瓶相继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经调查: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电化厂检验装置不完善,当地政府和化工厂均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试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国家标准企业
17、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的规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1.此案例的事故直接原因(1)充装方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和清理液氯钢瓶,就进行充装作业,致使钢瓶内的液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钢瓶内压剧增导致爆炸,又引起周围装有液氯的钢瓶爆炸,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2)电化厂检验装置不完善;用户方的生产设备存在缺陷。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罐装置,设备有缺陷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都属设备不安全状态。2.此案例的间接原因(1)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双方工人均未
18、经安全培训和考核;(2)安全管理和检查人员缺乏检查和指导,工人违章却无人纠正;(3)安全管理不到位,无应急救援预案,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恶劣影响。3.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电化厂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82条和第85条的有关规定:(1)追究该厂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追究该厂主管副厂长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3)追究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为在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例,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电化厂检验装置不完善,属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
19、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应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充装液氯钢瓶的工人属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该案例分析可总结出,简便有效的事故原因分析方法,必须熟练地掌握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规定,否则分析不会准确;追究事故责任的分析方法,必须熟练地掌握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具体规定,才能依法划分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否则责任划分不会准确。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 - 来源:中国风险管
20、理网 2010-7-12 整改措施也称安全对策,即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类别,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培训教育。有效地、经济合理地采取安全对策,首先要掌握纠正和预防事故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一、 纠正和预防事故的要求和遵循的原则(一) 纠正和预防事故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针对行业或企业的特点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2 必须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处置降低到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制内;3 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方面都应提出一些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如从安全技术方面设置防护、保险、连锁和报警装置等;4
21、 经济合理,从实际出发。不能超越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既要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又要经济实用,能够落实。(二) 选择纠正和预防事故对策的原则1以设计过程中,应按下列优先顺序选择纠正和预防事故的对策(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
22、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2在技术改造中,应按下列顺序优先选择纠正和预防事故的对策(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地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2)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轻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
23、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5)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的发生。(6)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二、纠正和预防事故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事故整改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采取这些措施能有效地纠正和预防
24、事故的发生,国际上统称“三E”对策。(一)安全技术整改措施发生生产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正确的思考方法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技术条件和采用新技术,消除生产过程的危险、危害因素,就能纠正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分很多类别,发生事故的原因和采取的对策与事故的类别密切相关。不同的事故类别有相应的安全对策。下面列举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电气安全技术措施、机械伤害防护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说明。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做好预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从理论上讲,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或者
25、消除一切着火源,这两项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仅采取一种措施是不够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程度。另外,还应考虑其他辅助措施,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减少危害的程度,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些都是在防火防爆工作中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
26、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具体措施还有取代或控制可燃物的用量,加强密闭,加强通风排气,惰性化。(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消除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这些着火源都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2电气安全技术措施为防止人体直接、间
27、接发生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2)漏电保护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标准(GB13955-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在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必须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3)绝缘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
28、极加工、锻工、铸工,酸洗、电镀、漂染车间和水泵房、空压站、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4)电气隔离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并使用类设备、电动
29、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线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6)屏护和安全距离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拦、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例如开关盒、母线护网、高压设备的围栏、变配电设备的遮拦等。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线或
30、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中的规定。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接近带电体时,应有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的因素,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距离规定;当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7)连锁保护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例
31、如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销、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屏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电压装置等。3机械伤害防护安全技术措施(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危险部位或进入危险区,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例如将操纵力限制到最低值,使操作件不会因破坏而产生机械危险;限制运动件的质量或速度,以减小运动件的动能;限制噪声和振动等。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2)限制机械应力机械选用材料的性能数据、设计规程,计算方法和试验规则,都应该符合机械设计与制造的专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使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允许使用值,保证安全系数,防止
32、由于零件应力过大而破坏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控制连接、受力和运动状态来限制应力。(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用以制造机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得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或健康。(4)符合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在机械设计中,通过合理分配人机功能、适应人体特征、人机界面设计、作业空间的布置等方面符合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提高机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使操作者的体力消耗和心理压力尽量降到最低,从而减小操作差错。(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意外启动;速度变化失控;运动不能停止;运动机器零件或工件飞出;安全装置和功能受阻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
33、模式或采用故障显示装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采取干预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他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1) 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2) 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3) 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4) 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
34、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5) 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6) 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7) 便于检查和修理。(二)安全管理整改措施与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安全技术对策措施比作计算机系统内的硬件设施,那么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则是保证硬件正常发挥作用的软件。安全管理对策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使安全技术对策措
35、施发挥最大的作用。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据企业的特点和规模应建立安全指导性文件、日常管理性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安全指导性文件有: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守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工艺技术安全生产规程建筑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监督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厂内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有:冲床操作规程电工作业规程起重司机操作规程锅炉司炉操作规程等。这方面的规程很多,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工种都应有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2建立安全管
36、理机构和装置人员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内容规
37、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业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模式。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人员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不得违反。3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38、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三)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1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2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39、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事故案件分析下面举一事故案例,分析三方面的内容: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整改措施。事故案例:某煤炭工业联合集团公司某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的情况和事故发生过程:某年某月某日,某煤炭工业联合集团公司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7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45
40、0万元。7井是1992年建成的。施工7井与6井相贯通的西主运巷,本属技改项目,应进行正规设计,但煤矿多经公司没有进行设计,仅作为一般掘进巷道对待,没有制定贯通后相应可靠的隔爆等安全措施。1月24日早6时40分,7井井长刘某、生产副井长张某、6井井长李某分别召开7井、6井井班前会。会议按照矿多种经营公司22日决定,对各井25日停产放假一事做出统一安排和部署,对所属各段队当班的工作做了安排布置。8时左右,7井87人,6井2人分别入井。7井于9时停电,7井左三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因故障于1月22日拆除,至24日仍未能及时更换。井下停电停风,引起瓦斯积聚。停电后,工人仍在井下工作。11时25分,在左三工
41、作面,放炮员正在进行放炮作业,其他人员处于躲炮位置。因放炮员违章使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在99名遇难者中,7井遇难人员多为冲击伤,而6井遇难人员均为一氧化碳中毒,冲击伤不明显。事故调查发现,7井制定了工作面停风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但没有执行。瓦斯巡视员对巡视路线、巡视点和检查时间、巡视记录不清;入井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井下没有隔爆设施和消尘洒水系统;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等)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未持证上岗。1事故原因分析(1)事故直接原因1)不安全状态是在施工左三面时,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2)不安全行为是放炮员违章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产生火花,
42、引起瓦斯爆炸。(2)事故间接原因1)井下通风瓦斯管理混乱。没有执行工作面停风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拆下的风电闭锁装置没有及时更换,为违章在停风区域内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提供了条件。2)现场作业组织管理混乱。矿井为了在放假前验收而抢进度,增加入井人员,多工种交叉作业,没有统一调度指挥,造成人员伤亡严重。3)技术改造工程无设计,上级部门把关不严格。技术改造工程,没有设计,领导重视不够,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爆等安全措施,导致事故波及邻井,造成灾害扩大。4)矿多种经营公司和7井缺乏井灾害预防意识。入井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井下没有隔爆设施和消尘洒水系统矿井没有编制灾害预防计划。5)职工队伍培训差、素质低,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没有按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2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7井井长刘某,是该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通风和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