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探讨23816607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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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探讨.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 本文由中顾法律网顾问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目录 关于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探讨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浅析如何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 论文关键词:信用 债权人 征信系统 交易标的 信用权制度 信用限制制度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我国社会

2、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存在着的诚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 善等问题. 要发展经济信用,就必须保护债权,遵守信用交易规则,对信用权进行设计,讲究信用限制 等.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全新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 众所周知,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 经济,只要是随着经济的发达,信用交易也就开始发达.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何种政治制度的政府, 即使没有政府的安排,市场也会自发产生各种制度,满足信用交易的需要.当然,以有形物为基础, 以特定交易关系为内容,强调交易关系中相对性的传统法律制度难以满足信用经济发育的需要,这 就必须加以改造. 契约法 以 为例,

3、在一般民法制度上,认为民法上典型债权契约均属要因契约, 为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于不悖于法律强行规定及公序良俗之范围内,得订定无因债权契 约1. 而在交易发达的现代经济中,其交易更多地是在不确定的主体中进行,为了加快流通速度, 至少需要对交易的内容确定化.无因契约,无追索权契约等更有生命力,因为只有无因制度,无追 索权的债权转移制度,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好信用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得到逐步深入和发展,各行各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骤变,无论是大到国家,还是小到个体, 无不经受着历史的考验.社会的每个肌体也都以新的姿态接受着各种法律,法规的指导.反观我们 的多种经济活

4、动,在相互运作过程中,大多存在概念含混, 信用程度不高等现象. 即使在典型的银行 信用贷款业务中,也未分辨清这一点,常常以信用支持取代信用测度.实际上,信用支持不能取代 借款人的信用,抵押和担保只是保证偿还的一种手段2.一个有经验的银行家知道,再好的抵押 也不能将一些贷款交易由坏变好.所以,目前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经济运营主体,都必须对解决信 用测度问题的制度进行设计.我们看到,无论是何种制度的社会,无论是在何种制度下的任何场合,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法律和制度的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因

5、为人类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配置稀缺的 资源.3制度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立,从而构成一个 社会,特别是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4如是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深入, 建立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当是目前和今后长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就我国的信用制度的完善与修 正进行研究探讨. 一,债权人利益维护是信用制度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先后修改, 补充, 制定了较多的法律法规,整个社会肌体正逐步转向 法制社会的轨道. 尤其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日趋规范,所以认真履行 合同法 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还看到,在我国新合同法制定过程

6、中,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被视为重要的立法 报告思想.按照权威人士说法,人类社会的历史在一定意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斗争史.在底 层社会要求革命的年代,代表的是债务人的要求,对债权人往往加之限制,认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更 具重要性. 在计划经济年代,在一种极为简单的债权, 债务关系中(经济关系因为政治关系的限制而 被掩盖),也没有更多的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人们手中的私人资产少而又少,也就没有很多的保护要 求. 但是,近 20 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许多主体拥有大量财富,市场交易的扩展使债权, 债务关系 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主要部分.法律对债权,债务也开始给予更多的关注.当然,在一个稳定的社会 中,统治都要

7、求维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统治者不仅掌握了大量的财富,而且深知只有维护债权 人的利益,才能使交易发达,才能使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 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产生了一种有趣的冲突: 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保护债务人利益. 一般人认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以积极的信用评价,作为社会 稳定器的政府就要求这种积极的信用评价不至于落空,作为调节市场交易活动的合同法以维护债权 人的利益为根本.从现有的立法趋势看,无论是规定债的保全制度,降低合同程序要求,限制合同 有效力的否定性法律评价范围,还是明确合同责任的严格归责原则等都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这 种力量还将继续加强. 不过限于目前,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过程中,还要解决其

8、他保护债权的相关法 律,如诉讼效率问题,执行难的问题,逃避债务问题,等等. 二,建立诚信系统,解决交易费用问题 建立诚信系统, 在近年来的一些案例和研究中,把信用与诚信等同起来的道德解决方案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我 们当然知道诚信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但仅仅靠道德教化不可能解决问题,失去了制度保证的诚信要 求是不可能有效率的.因此,建立诚信经济要以建立诚信国家为前提. 我们主张建立一个全新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 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是行为人外部约束机制. 建 立诚信系统,完成信用测度与信用资信利益的财产权设计,建立信用增减级制度,建立信用公示制度, 才能使守信成为行为人的内部动力机制. 从整个市场来看,也

9、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信用秩序的维 护和健康发展. 从财产法的角度看,我们已经建立了资本信用,财产信用,人格信用制度,而商誉品牌等已 成为信用的载体. 但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信用的价值需要公共评价机制来完成. 所以,我们有必要 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建立诚信系统,解决信用的可评价性以及信用评价的可用 性问题,从而使市场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状况下进行,也使买卖双方互利互惠. 三,使信用成为交易标的 使信用成为交易标的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信用成为

10、交易标的,不再是一个理论的假设,而是经济发展 的必然结果.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我们不断增加交易标的物的信息含量,如贷款的信息化等. 其实 商业交易的标准化发展就是信用交易价值的体现.有的学者指出:商业交易的结果是信用信息的 转让,而不是黄金或现金的转让5,其实,信用作为交易标的隐存在很多的现实交易活动中. 例如: 银行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等谋取的不是信用的价值体现;保险费率的调整隐含着投保人的信用价值; 银行提供担保业务更是直接体现信用价值,等等.但就整个信用市场而言,我们还要进行制度化设 计.譬如:(1)建立征信系统和信用的测量,公示机制;(2)建立选择机制,除让背信者失去市场,失 去交易

11、机会,失去无能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场进入的高成本制度;(3)信用内容的确定;(4) 信用的转移制度及配套机制. 四,建立信用权制度 截至 2005 年 9 月,我国的信用权制度尚未建立. 不过,这已引起了不少专家学者的重视和关注. 有的学者认为, 德国民法典 824 条规定属于信用权的规定. 第 吴汉东教授给信用权的定义是:信 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 保佑和维护 的权利. 他总结了信用权的特点,如:信用权是一种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又与传统人格权相区别的混 合性权利.比较其他知识产权,信用权的效力表现为非恒定性的独占效力,相对的排他效力和无

12、期 限的存续效力.这些论述当然是较恰当的.不过,笔者认为,将信用权确定为一种财产权,更具有经 济上的合理性.财产权的确定,使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资源具有占有,支配,控制的权利,在此基础 上可以产生信用建设, 保值的激励机制. 通过信用权的确定,在法律机制上对行为人信用维护行为, 诚信原则遵循行为予以确认,使行为人在信用维护上的成本与利益做出回应,保证行为取向一致. 当 然这种权利在设计上还不够成熟. 如:信用权的独占性如何确定?信用权要求在信息公开的情形下形 成,与他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如何解决?信用权作为一种绝对权,授信人的知情权又该如 何行使?信用主体对批评,监督,建议等宪法性权利如

13、何适应?这些都须我们认真地去研究解决.所 以我们在强调信用作为一种权利应受保护的同时,应当明确:信用权作为民法主体的权利,应当受到 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权的相对性作为一种与权利人人格有一定联系的权利,这种权利具备强烈的 变动性;信用权本是一种与他人评价相联系的权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行使知情权,批评 权,监督权等对信用权人产生负面影响时不能视为侵权,等等. 五,建立信用限制制度 在我国,出现诚信危机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扩张过度,而是信用扩张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加以 限制. 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担保贷款制度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直存在一种信用扩张 的外力推动,在经济转向市场的过程

14、中,商品化,币化,券化一直就是我们的主旋律.所以,我们经 济生活中存在的是一种种信用扩张的过度倾向. 台湾研究地雷股事件的学者对此作了研究.认为不当经营都可以借壳之方式取得经营权,而 后亦以扩充业务为名,大量现金增资,取得以发展其投资公司之资金,于设立投资公司等子公司后, 即向证券市场买进比母公司之股票,而就取得之股票向金融机构质押,一旦股市不佳,则为负担银行 借贷之利息及避免担保不足之问题,乃继续质借或开始掏空资产以填补此资金之需求,然若股价继 续下跌而无法支撑,即发生财务危机问题.而就金融而言,并无适当之征信系统,监督系统及防 治系统加以限制,其所利用之不当信用扩张方法包括:利用职权银行之

15、借款或购买股票以质押,而取 得大量的银行体系资金;由子公司向票券市场发行本票,而由票券公司加以承兑或保证,而与此过程 中,母公司亦提供相应之担保,其乃利用票券市场取得大量之资金;为求市场上买进,乃于子公司买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进股票或个人买进股票之时,利用证券公司之信用交易而使用投资杠杆,其不仅利用合法之信用渠 道,部分公司及实业等向民间借贷大量资金,而使资金支借贷诚信过程更具脆弱和危险. 所以,关于信用限制制度,由于没有完善的诚信系统,信用限制主要由授信人通过自身的选择来 完成.

16、由于成本过高与授信人本人扩张业务的内在动力,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这恰 恰是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必不可缺少的关键. 六,建立信用行为与非信用行为的评价机制 一般而言,对他人信用的维护是一个方面,信用的自我维护又是一个方面.因此,就信用自我维 护而言,首要的是确立信用产权制度,其次是对信用主体自身的非信用行为建立一个评价机制. 由于 交易通常表现为重复博弈,而且面对市场广阔,对于信用主体重复博弈经济行为分析十分困难,交易 相对人通过自我谨慎的行为不足以解决信用风险. 所以,既要建立守信行为的激励机制,也要建立失 信行为的外在约束机制. 总而言之,在我国由于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市场基础

17、上,所以有必要对 其强化和规范.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文献 1陈自强.天因债权契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编辑组.贷款风险分类原理与实务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3李建德.经济制度演进大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4诺 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及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2. 5吴汉东.论信用权J.法学,2001,(9).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赵建林 环境保护与永续发展已是全民共识.而环境权的确认,保护与实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反观我 国的环境法制现状, 诸多的立法缺位使环境权益的实现状况不尽如人意

18、. 没有救济权的权利结构是 不完整的,至于环境侵权领域,一方面是环境损害的严重化,另一方面却是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落 后(不仅落后于社会生活;同时也落后于其他国家,如瑞典有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也颁 布了环境责任法等,严重碍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接轨).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制背景和环境问题的 强烈地域性特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大不相同,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学理研究和立法, 应当以国内法为最终目标, 以提供解决环境损害赔偿事项的合理答案为目的. 本文对于环境损 害赔偿法制的反思和制度设计,追求体系化的目标,重于实体方面的探讨而很少涉及程序内容.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19、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一,研究范围之界定 一般而言,环境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在民事,刑事,行政领域各有其表现.以承担民事责 任的方法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1)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但是排除侵害由于操作性难以掌握,只能发生于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场合中(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 65 条之规定),而损害赔偿则可以适合不同的损害情形,因此,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 的主要承担方式. 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环境侵害的主要救济方式, 是为了

20、填补平权主体间因环境侵害 而造成环境权益所受的损害, 因此环境损害赔偿法主要着眼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 寻求环境侵权 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环境损害赔偿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是法律确认的关于环境损 害赔偿成立基础,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法等构成的各项制度的综合. 二,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 有权利即有救济, 有环境侵权造成损害方有环境损害赔偿的发生. 由于环境侵权加害行为的特 殊性, 危险责任论已经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 指导着环境损害赔偿的进行. 因此, 环境损害赔偿法以危险责任论为理论基础,以环境侵权行为为事实基础. (一)理论基础:危险责任论 Saleilles

21、 和 Tosserand 等主张: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创造危险,必须对于其后果负 责.危险责任说本于公平原则,不问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而以行为人之行为客观是否创造危险为 责任构成基础,其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危险责任说所以获得共鸣,因自动力发明 后,机器逐渐代替人力,企业家利用机器营运,工人组织团体抗衡,因平衡机器营运之危险与团体 抗衡之困扰,提供保险制度开发之契机,危险责任论在机器,团体与保险三者互动之中,自 1892 年方而脱颖而出.(2)危险责任论是在产业革命背景下大机器工业时代的理论产物,而此时也是 环境问题逐渐显现, 工业企业的强势地位日渐加强, 环境污染社会关系中的

22、不均衡地位也引起人们 的警惕.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于环境侵权损害的造成须以环境为媒介, 即是环境加害行为对于自然环境 作用, 而后由于环境的生态作用而导致人身财产的权益损害, 而且损害往往是由于污染的长期积累 而造成的;另一方面,环境侵权多与现代工业化生产中高科技应用相关,由此造成的环境损害蕴涵 着复杂的科学技术和专业化的知识问题, 加上工业化生产中自动化以及组模化设计从而导致加害行 为构成具有复杂性,可见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侵害的加害行为具有间接性,高度科技性及构成的复 杂性.由此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工艺流程的保密性往往造成被害人获取证据不能,若依传统的 过失责任理论, 要证明环境侵权加害人

23、有主观的故意过失难上加难, 而加害人则可能证明其已尽一 切的注意义务损害仍会发生. 环境侵权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不均衡地位带来传统侵权行为法的 困境遭遇, 建立在可非难行为原则基础上的过失责任论已不能满足调整环境侵权关系的需要, 而危 险责任论的出现则解除了传统过失责任论的尴尬境地, 它但求创造危险的存在, 不问加害人的 主观状态,适合了保护环境利益的需要. 在危险责任论下,环境侵权行为只要造成环境利益的危险状态,即须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科 以加害人多的注意义务与举证责任, 校正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利于环境侵权民事 赔偿的实现,同时也给加害人形成压力,有利于实现预防效果. 文

24、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诚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之基础并非单一,而系复数.在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3) 语境中论及环境损害赔偿成立之基础, 不能忽视强制责任保险机制与环境整治基金的运用, 作用在 与对处污染源不明确情势及赔偿范围确定困难, 赔偿责任过大等问题, 其实质是将环境损害加害人 的责任限于危险所及的一定范围之内, 避免责任过巨而使环境侵害加害人不堪承受, 有碍于社 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环境损害受害人得到迅速合理的赔偿. 综述之, 环境损害赔偿以危险责任论为基础, 借助于其与

25、环境整治基金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 互动而实现,同时兼顾了环境侵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达成双赢之局面. (二)事实基础-环境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有学者称之为环境侵害.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 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侵权行为(4)虽然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件向来有三要件说五要件说七要件说之区分, 但是国内通说以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 需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有因果关系.但在环境侵权场合,损害通常无法完全归咎于人类之错误行为,而可能系基于潜在 危险之机器设备操作不当所致,其所涉及的是潜在危险

26、之实现(5)因此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不 要求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环境损害并非全由违法行为而引起,通常导致环境损害的 活动与设施如工业生产,汽车尾气的排放等往往与生活密切相关,不属违法,但这些设施及活动的 行为人为获取个人利益而损害了特定或不特定人的环境法益, 将责任转嫁给社会. 如果不要求其赔 偿,必然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合法的行为只要 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此即合法侵权行为(6),体现了环境民事责任违法 性的社会化.关于环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27、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由 环境保护法 41 条的规定 , 第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前者有违法 性的要求而后者没有,但是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的规定相比与民法通则可视为特别法规定, 优先适用.对于此等碰撞式的法律漏洞,需要相关的法律修订. 由此可归结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要素的总和, 任何行为只要造成环境要素的损害, 使环境结构和状 态发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变化以及环境功能的耗退, 最终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 即为危害环境 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须有环境损害事实的存在 将

28、在后文环境损害中专门论述 3,危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间的逻辑联系. 因果关系属于辩证法范畴, 具 有哲学意味,所蕴涵意义自然广博,因此虽然任何国家法学领域中均不能回避因果关系问题,却很 少见到有成文法典对因果关系作出具体规范. 理论的研究从直接因果关系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乃至 预见说等都无法自足.至于环境侵权领域,由于环境问题多因高科学技术而引起,有时候要经过较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长的潜伏期方显示损害,造成证明的困难;另

29、外,环境损害的致害原因极具复杂性:有的损害是有 多个的污染源排放物质而引起,在某些情况下,污染源排放的多种物质单个并不损于环境质量,而 是经过聚合分解等物理化学变化, 产生了致害物质而造成环境损害, 在大气污染中甚至还会出现扩 散作用下的远距离环境损害问题, 由于主体之间的差异性, 哪怕是同一致害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损 害结果. 这种复杂性也使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困难重重. 因此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采取原因推定 理论(ursachenvermutungstheorie),即当一个设施根据个别事件的情况适于成为所形成损害 之原因者, 则此设施被推定为造成损害之原因, 也就是说造成环境损害的设施的经营者

30、要免除责 任就应当举证其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74 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但在下列的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 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关于因 果关系的原因推定原则,可以减轻环境损害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给污染设施的经营者造成压力,以 尽力减少或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 形成预防效果.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 可以利用学术机构的鉴定, 采用表现证据(7),运用事实推定,疫学等相关科学方法.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 民事赔偿以损益的填补为终极追求,但是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由于环境侵害的复

31、式结构,它 除了有加害人,受害人基本当事人以外,更是以环境为媒介,没有环境的破坏便没有受害人环境权 益的损害,因此,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也是多层次的:既有受害人的财产,人身的利益损失,也有 因对环境的损害而致的不同时空人们的利益损失, 这就需要救济层面的制度设计进行多方面利益的 考量,以环境利益为中心构筑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体系.同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还要以保护 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社会目的,以抑制环境侵权行为,补偿环境侵权受害者损失为一般目的,又要 以环境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为实现条件,由此确立如下原则. 1,环境利益原则 法国法上有句格言:无利益即无诉权(Sans intteret pas di

32、action).笔者以为,利益除 了其经济内容以外,更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在环境侵权中,环境利益在本质上体现了环境侵权中 加害人, 受害人以及作为媒介的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 研究环境损害赔偿应该着眼于从这多重的关 系中找出利益的损失予以填补.由于环境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导致环境损害也是多层次的:既有环 境损害,也有以环境损害为媒介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既有现有利益的损失,也有可预期利益 的损失;甚至于既有当代人环境利益的损害.也有对后代人环境利益的损害.以环境利益原则作为 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核心原则, 明晰了环境侵权关系以及损害的范围, 有利于环境损害的填补. 同时, 环境作为一种内部结构复杂的

33、社会关系从而具有广泛性, 囊括了多个利益主体, 即只要造成环境利 益的损害,利益相关者就可以环境损害赔偿,这样既便利环境侵权受害人获得赔偿,也解决了跨时 空领域的环境侵害,既维护当代人环境利益,也追求代际公平,更重要的是,环境利益原则确立的 环境利用主体和损害范围的广泛性,施以污染者更大的压力,符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了可持续 发展的价值目标. 2,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即有环境损害即须赔偿, 既要赔偿环境侵权造成受害人的直接损失, 也要补偿间接损 失和精神损失,更要兼顾虽造成环境损害而未明确造成对人们的损害场合下的环境利益的补偿. 3,限定补偿原则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

34、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由于环境侵害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多元性,持续性,其赔偿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在能确定的 情况下,其数额也必将巨大,势必会使加害人不堪重负.从而影响工业企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进行 的经济活动.因此.有必要对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予以限制,实现对环境侵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平等 保护,至于限定范围之外的损害,可以通过强制责任保险予以弥补.如果说全面赔偿原则涉及的是 赔偿范围的规定,限定赔偿原则涉及的是具体数额的确定;如果说全面赔偿原则是为了填补受害人 的损失,限定赔偿原则则是兼顾了环境侵害人的利益. 4,惩罚性赔偿原则 虽然环

35、境侵权归责以无过失责任原则为基本理念, 而不问加害人是否有过失, 但在具体的赔偿 过程中不加区别有无过失的情形, 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因此有必要对有过失的环境侵 害行为施以更重的责任,予以惩罚性赔偿;这将课以危险事业经营者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其造 成压力,体现环境法的预防原则. 5,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和具体执行时要兼顾环境侵权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尤其是赔偿数额方面 要合理,在诉讼的执行措施中也有执行终结等制度进行利益调和.(8) 四,环境损害赔偿主体 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为行为的直接被害人,而在环境侵害中,不发生侵害行为 与受害人的直接指向关

36、系.从环境利益原则出发,前述指向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利益关系,且具高 度盖然性即可成立,因此,环境侵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如1970 年密执安环境保 护法第 2 节第 1 条规定:为了保护空气,水体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公共信托客体,使其免受污 染,任何个人,合伙,公司,社团组织或其他法律实体均得在据称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 具有管辖权的巡回上诉法院对州的分之机关,任何个人,合伙,公司,社团,组织或其他法律实体 提起谋求宣告或衡平救济的诉讼,甚至也有代替后代人请求抑制环境侵权的判例出现, 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人为环境侵权加害人. 环境侵权的实质为因一定设施或行为而造成环境影 响所致的他

37、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因此,该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成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责 任人. 1,设施的概念和范围 一般而言,设施具有广泛的意义,但是在环境法领域,设施是指地点固定之设置,包括机械, 器具, 运输工具和其他地点可以变动的技术上之设施, 以及具有在一个空间或运输技术上的共同关 联性且对环境影响之形成具有重要性之附属设施.需要注意的是,它不仅包括正在营运的设施,还 包括尚未完成或已经停止运转的设施, 如果这些设施的运作造成了环境影响, 其经营者仍需承担赔 偿责任. 关于设施的具体类型和范围, 可以由法律参照社会生活作出限定. 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及理论 研究,设施可以分为:(1)热力,矿业,

38、能源类;(2)石头及土壤,玻璃,陶瓷类,建材类;(3)煤, 铁及其他物质类;(4)化学产品,药物,石油提炼及再加工类;(5)木材,纤维类;(6)食品,饲料,农 产品类;(7)废弃物及残余物质类;(8)物质装卸类;(9)其他类.(9)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2,设施经营者 设施经营者是指直接管理运作该设施从中受有利益的人, 因为其直接管理便负有注意义务, 其 又因从设施营运中获取利益, 当然就是设施造成环境影响而致损害的环境赔偿的责任人. 设施经营 者不同于设施所有者,因为可以发生所有与占

39、有分离的情形.在损害环境设施确定而经营者与所 有者无法区分的时候,应由该设施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共同致害的赔偿义务人 民法理论的共同侵权要求多个加害人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有相当的意思联络, 而环境侵权不 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在环境利益原则下,某环境行为或设施只要对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如果某环境损害是因多个环境加害行为而引起, 则这些行为人和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 比如一条河流的污染, 下游的养鱼人受到损害, 是由上游的多家工业企业的排污造成, 则这些排污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德国水法第 22 条规定:所有排放有害物质的设备 所有人,被视

40、为连带责任 另外, 在限额责任以外的环境强制保险中, 损害赔偿的保险金是有所有的环境投保人共同负担 的,因此,这些人可以视为环境损害赔偿的潜在赔偿义务人. 五,环境损害范围之确定 损害乃财产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10), 环境损害即是环境影响(Umwelteinwirkung)所造成 的损害.鉴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如前所述,在环境利益原则下,环境损害也是多层次的:即有环 境损害,也有人身,财产损害.有人认为:环境损害既包括由于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大气污染,水 污染,土地污染,海洋污染而导致的危害,也包括发射噪声,产生振动,放射性,电磁辐射,热能, 阻挡日光等对财产和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还包括由于建设

41、和开发活动对生态造成的破坏(11), 笔者以为,环境影响的造成不以以上列举之环境要素为限,环境损害的范围也是具有开放性的,立 法应当考虑社会生活,经济 科技的发展以及环境状况而将其具体化. 六,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1,一般认为,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1)直接损失,指既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的减损;(2) 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丧失;(3)证据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合理费用,主要有律师费用,调查取 证或制止侵权等所支付的差旅费和报酬,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鉴定费用,咨询费用 等;(4)精神损失. 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应及于上述四项, 不仅包括因环境影响而致使的直接经济 损失,预期可得利

42、益的损失,相关的合理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类型有财产赔偿和非 财产赔偿,上述前三项即属于财产赔偿,以弥补因环境侵权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而非财产赔偿主 要指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与环境侵害对人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痛苦情形下, 例如环境噪声使人失眠,记忆力减退,食欲下降等的精神痛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于人格权利人格利益受到侵 害的情况下,对于没有造成人格利益损害时,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精神痛苦才发生精神赔偿,主要 是因为精神痛苦的衡量是一种主观的标准,难以把握.但是环境侵权中,加害行为通常针对的

43、不是 特定的主体,而且环境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范围广,程度深,精神赔偿不以 人身,健康受损害为前提. 2,限额责任的规定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如前所述,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与责任保险制度衔接而互动的, 这一衔接点便是最高限额责任, 即是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上限.在最高限额之外,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德国环境责任 法第 15 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死亡,身体和健康负担赔偿之最高金额为一亿六千万马克,对物 之损害赔偿之最高金额亦为一亿六千万马克, 只要此一损害由同一环

44、境影响所造成. 当由于相同环 境影响造成多数必须给付的损害, 其赔偿数额超过在第一段所称的各项最高金额, 对各单一损害 赔 偿依其总额对本条所规定最高额之比例减少之. 3,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民法通则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用对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财产的损害, 不管环境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何, 应当全部予以 赔偿. 对于因环境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 应根据人身受损害的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经过治疗可以恢复的健康的一般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

45、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 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对于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人参残废的,还 应当根据其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 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生活补助 费. 对因环境侵权造成死亡的, 侵权人除了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病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 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4,精神损害赔偿金 追究精神赔偿的目的在于救济肉体痛苦和心理痛苦,抚慰创伤,化解悲痛.抚慰金是借助货 币的心理功能,达成人道主义目的(12).精神损害赔偿金形式上主要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 金,其他精神抚慰金.起数额的确定不易掌握,应当视当事人具

46、体情况,照顾当地社会经济生活条 件,符合比例原则. 七,环境损害赔偿的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但以民法视角,侵权损害 赔偿的方法有回复原状或金钱赔偿,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明白无争(13),而 其他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危害等,系以损害赔偿为主干,分流而下所衍生之各项课题环 境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了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两种责任方式,与环境侵权造成损害的多层次对应, 环境民事责任实现的方法也应多样.但是环境损害赔偿实现以回复原状,金钱赔偿既已足够. 1,回复原状 意在对于造成环境功能结构损害不利益的弥补. 关涉到不特定公众乃至后代人的环境利

47、益, 对 于造成环境损害者,其应通过各种努力,以恢复环境的应有功能和结构状况,以求代际平衡;在环 境影响而致财产侵害所生害情形下, 回复原状的费用为环境侵权行为加害人主要负担, 因治理环境 需要高额投入而环境侵害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因此,加害人必须预先支付回复原状的费用. 2,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通常发生于回复原状不能的情况下, 在所生的环境权益不能回复应有状况时, 如造成 财产灭失,健康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以金钱弥补其损失.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 论文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八,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 由于环

48、境损害具有隐蔽性,有时还具有一定潜伏期,其危害结果并不能短期的显现.时效的功 能在于敦促受害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但是从环境法角度看,更应将弥补环境权益的损害放在首位因此,应该规定较长的时效期间.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短期时效期间为 3 年.长期时效为 20 年,与德国水法规定的 30 年的长期时效相比,似乎显短. 九,环境损害赔偿法体系建构 一个完整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必须能同时兼顾环境损害被害人与加害人两方之权益: 一方面 能使被害人能真正获得赔偿, 另一方面使加害人确实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以符合污染者付费 原则. 如前所述, 环境损害赔偿法是与环境整治基金和环境损害强制保险相结合互动的. 环境损害赔 偿法赋予环境损害受害人的请求权,是环境损害赔偿法体系的基础.同时,为了避免损害数额过大 导致污染制造者无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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