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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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和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XX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公综201657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由县综治办牵头,进一步推进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建设,调处中心下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交通巡回法庭、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点、法律援助点,作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保险理赔多位一体服务的工作平台,集中办公、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当事人可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也可申请公安局交管大队行政调解或申请人民法院司法调解。1县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点工作,派驻1至2名人民调解员和1名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2县公安局

3、交管大队负责行政调解室工作,由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常驻。3县人民法院负责交通巡回法庭工作,由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和书记员常驻。4各保险公司指派1名保险理赔员进驻理赔服务点或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第二条职责分工(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申请,包括当事人自主申请和其他部门委托的调解。2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交通巡回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交通巡回法庭提起诉讼。3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引导、协助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申

4、请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辅助服务。(二)公安局交管大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依法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勘验、调查工作,收集当事人信息,及时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及时通知交强险承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2依法开展行政调解,接受巡回法庭的委托调解。3引导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到交通巡回法庭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司法确认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协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向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救助。5协助做好纠纷当事人对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和伤残鉴定的委托事宜。(三)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受理当事人提起符合立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对通

5、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制作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3受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4受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5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依法进行调解。6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四)卫生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现场救治、医疗抢救等工作,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2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相关救治证明,配合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根据每年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及时收集、整理、更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在调处中心公布。2按照交管大队要求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6、。3指导、监督派驻调处中心的保险理赔员、联络员正确履行如下职责:根据交管大队通知,通知交强险承保公司进行必要核对后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在开展调解、申请先行支付保险金时,对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金额进行预估算;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涉及保险理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收到交通巡回法庭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应在开庭之前5日出具保险理赔方案;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保险理赔咨询、单证初审等保险服务。4.协调解决保险服务纠纷。第三条工作机制及工作原则1工作机制:调处中心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交流,互相通报各自单位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方面的相关信息和经验做法,协商解决工作中出

7、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衔接顺畅。2工作原则:调处中心应遵循 高效、便民、公正、公开 的原则,优先开展调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第四条工作衔接1交管大队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及时收集事故车辆信息、交强险以及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驾驶人与实际车主的关系等相关证据,并调取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确定文书送达地址和签收人姓名,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明,以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庭的重复取证环节。2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交管大队应根据交通巡回法庭的调卷函移送事故调查证据材料,必要时应交通巡回法庭的通知出庭作证。3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交管大队应当告

8、知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时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致请求交管大队调解的,交管大队应当受理。当事人不愿意由交管大队调解或经交管大队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到调处中心申请人民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4交管大队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调解,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5当事人经交管大队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不履行协议而向交通巡回法庭提起诉讼的,交通巡回法庭依法受理后仍可以进行司法调解,也可以委托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还可以邀请相关交警协助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判。6在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时,可以根据实际情

9、况要求驻调处中心保险理赔员估算保险理赔金额,以提高调解实效。7交管大队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及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由交管大队经办民警确认后,视为由交警大队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8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意愿的,交管大队应指导当事人向巡回法庭提交调解协议、申请书、承诺书及身份证明。承诺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并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2)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9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交通巡回法庭应及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

10、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审理时,应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对符合确认条件的,交通巡回法庭应及时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确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交通巡回法庭应告知当事人撤回确认申请或作出不予确认通知书。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10对急需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交管大队应当书面通知交强险承保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建议相关责任人先行支付抢救、治疗费用,同时告知受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11、可以向交通巡回法庭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11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交管大队在返还事故车辆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交通巡回法庭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作出的,由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说明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调查到的证据情况。交管大队认为交通事故事实基本清楚,责任划分比较明朗的,可以在事故说明书中载明初步的定责意见。13申请先予执行的,交通巡回法庭应及时审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正式立案后,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先行支付抢救、治疗费用。14先予执行的金额参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12、的费用预算证明并结合被申请人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不确定的,参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预算证明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额度确定。15先予执行到位的款项设立银行专户管理,由申请人签名认领后按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结合责任比例分期向医疗机构拨付。拨付的分期情况由交通巡回法庭征求被申请人意见后决定。16交通巡回法庭裁定扣押事故车辆的,应及时向交管大队送达扣押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交管大队代为扣押并妥善保管事故车辆;被裁定扣押的车辆已经放行的,交管大队应当协助查扣。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除财产保全。17事故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负有事故责任,且道路交通法庭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按被

13、申请人的责任比例从其被保全或提供反担保的财产中先予执行相关抢救、医疗费用。18交管大队通知交强险承保公司支付或垫付费用的,可以直接通知调处中心保险理赔员或者联络员。保险理赔员或者联络员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通知交强险承保公司。交强险承保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并向受害人接受救治的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费用。19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参加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且承保公司依法应当给付保险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通过调处中心向承保公司申请先行支付保险金用作抢救治疗费用。承保公司经审核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或申请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支付保险金,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保

14、险金的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抢救医疗费用预算、赔偿责任比例、被保险人自行预付的金额等情况确定。20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21经调解达成协议,赔偿义务人参加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可以通过调处中心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赔偿权利人,不足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再行支付。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纠纷的,由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22申请先行支付保险金、保险直赔的,由驻调处中心的保险理赔员先行受理,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并对保险金额进行预估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

15、保险理赔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实际支付的保险金低于预估算金额的,保险理赔员认为保险公司核算有误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复核。23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时,承保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判决时,可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金,赔偿义务人只需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不足部分数额。24为避免重复评估鉴定,交管大队在事故处理中,认为需要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进行评估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评估鉴定机构,并保留协商记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交管大队应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并体现在评估鉴定书上。交管大队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得

16、出的评估报告和鉴定结论,交通巡回法庭应予采纳。对于前款所述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的评估鉴定,交管大队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调处中心请求帮助。2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尚未到位,医疗机构可能发生拖延救治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由道路交通巡回法庭、交管大队发出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函,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医疗机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交通巡回法庭、交管大队发函向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五条其他规定1为了贯彻落实多元化调处中心 高效、便民、公正、公开 的原则,方便群众,中心应当设立专门调解室,制作印有咨询热线电话和温馨提示语的便民卡,供取阅。2建立联合进行法律宣传的全新法制宣传模式,让人民群众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后果可以有更清晰的认识,以提高群众守法的自觉性。3设立司法救助制度。只要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符合规定,一律予以准许。通过减、缓、免等方式,为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让当事人将节约的成本用于身体治疗等,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4多元化调处中心的成员单位(包括承保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25日前向中心申报本季度的工作情况。5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XX县综治办召集各成员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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