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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司法调解推进多元化调解机制建立情况的报告发布日期:2011-08-17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2011年6月27日在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罗继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按照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安排,受许先丛院长的委托,现将我市法院开展司法调解推进多元化调解机制建立情况报告如下。近年来,全市法院不断探索创新司法调解,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强化和拓展调解工作为主线,充分利用既有的人民调解联络室、诉讼联系点、综治服务中心等为主体的社会化调解网络,积极运用司法资源推进调解社会化,努力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2、行业调解的有机互补,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健全完善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全市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建设经历了全面铺开、持续推进和优化升级三个阶段,初步形成了人民法院与非诉调解组织“职能互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的新局面。2008年9月,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多元调解衔接工作经验基础上,市综治委和市法院召开了全市大调解工作会议,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从更高层次、更宽视野、更大范围推进调解衔接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大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9年5月,市委、市政府成立
3、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提出形成以“组织机构规范化、司法引导职能化、多元衔接制度化、合力调解常态化、和谐构建实效化”为工作格局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衔接工作目标;2009年8月,市委政法委召开进一步推进全市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学习推广了大田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永安法院西洋女子巡回法庭先进经验;2010年1月,市委政法委召开全市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暨委托调解工作座谈会,市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挂钩法官指导、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衔接制度,使多元调解工作责任更加落实,合力更加增强,机制更加完
4、善,成效更加明显;2010年7月,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会议在将乐召开,突出解决矛盾尖锐、社会影响面广和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涉林纠纷,将大调解工作纳入三项重点工作整体部署,一个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疏导、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多元调解衔接工作体系初步形成;2010年9月,市法院与市工商局联合召开全市工商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现场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总结梅列法院与工商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规范非诉调解协议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强化法院诉讼调解与工商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打好法院服务民生战役。2010年10月,市法院与市林业局、处纠办联合出台关于
5、建立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建立联动联调、联系会议等长效机制,构建市、县、乡三级诉前化解网络,完善林业巡回审判制度,共同联合调处涉林矛盾纠纷。2010年10月,在省法院组织召开的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我市人民法院共有7个集体获“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和15名个人获“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们在构建司法引导、多元调处、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新机制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二、拓宽渠道、调解衔接,优化多元调解衔接格局一是以“全面全员全程调解”为原则,实现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调解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诉前调解,针对一
6、些纠纷产生前期,矛盾纠纷尚不尖锐的特点,法院在诉讼前及时介入调解。全市结合“司法大走访”活动,诉前化解各类纠纷1947件;不断创新立案调解,在立案过程中,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在了解双方调解意向的基础上,采取“主动调”、“送达调”、“即时调”等调解方式,将纠纷化解在立案阶段;充分运用行政协调,将协调作为行政审判一项程序要求,形成审判人员初步调、合议庭成员合力调、院领导深入调的全面协调新格局,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律师及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一案一策,促进行政纠纷协调解决;坚持开展刑附民调解,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注重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了解被告人赔偿能力的基础上,做好
7、当事人释法明理工作,适时邀请当事人亲属配合,提出适度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大力促进执行和解,将和解贯穿执行过程,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是以“法庭附设人民调解机制”为试点,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全市法院联合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接受法院委托,进行民事纠纷的诉前、审前及审中的辅助调解工作。对于进入联络室的案件,法院适时跟踪了解,掌握调解进程,对复杂疑难案件,及时给调解员以帮助和支持,对于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前往法院诉讼;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司法确认或者由法院经审查后制作调解书。2009年以来,全市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衔
8、接联系点145个,培训人民调解员2367人次,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复杂疑难案件913件。三是以“行政机关联动配合”为支撑,实现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合力运作。进驻交警巡回调解。面对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各基层法院纷纷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以常驻交警或定期巡回模式开展工作。对交警调解不成的纠纷或事项由巡回法庭再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纠纷或事项予以司法确认,有效避免交警调解执行难、耗时长等问题。巡回法庭还与保险、医疗机构达成了由保险公司预付交强险款项,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和提供医疗费清单等事项的合意,实现了法院与交警的良性互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密切配合的调解模式,取得了良好实效。2010年,全市
9、交通巡回法庭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76件,审结2063件,调撤案件1893件,调撤率为91.76%。联合工商局设点调解。针对消费维权纠纷多发态势,与市工商局联合设立“12315调解衔接工作站”,法院法官与工商12315台、消委会工作人员共同调处消费纠纷。主要采取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调解确认等方式进行调解衔接,法院将争议不大及可以由工商部门调解的案件交由其调解;法院或工商部门单方遇到疑难、复杂纠纷时,可以邀请另一方协助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交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设立工作站以来,全市法院受理并审结消费纠纷4439件,其中调解撤诉4376件,占98.6%。此外,部分人民法庭实行警务室、司
10、法调解室、人民法庭调解工作联络室“三室合一”,合力化解纠纷。四是以“行业调委会暨群团维权”为依托,实现诉讼调解与行业调解的良性互动。全市法院加强与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的联动配合,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如市法院与市总工会联合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与调解中心,探索劳动争议维权新路子。开展活动以来,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807件,审结803件,兑付劳动报酬及补偿金1293.4万元,调解撤诉案件623件,调撤率为77.58%,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涉台民商事审判先行先试,共聘请20名熟悉台湾事务和大陆法律政策的台胞、台商或涉台事务从业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协助化解涉台民商事纠纷;发挥人民陪
11、审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和村居、社区、小组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优势,取得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效果,实现了诉内诉外共促和谐的良性循环。三、创新机制,持续运作,彰显多元调解衔接成效全市多元调解衔接工作在不断的实践、总结、提炼和深化中,逐步得以完善、规范和提高,逐步形成一种诉前调解重指导,诉中调解重方法,诉后调解重释疑的调解新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融入大局,促进发展。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特别是抓住推进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大民事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力度,尽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对涉及民生利益
12、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多元调解,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合力化解纠纷;在重点企业、工业园区设立司法服务联系点,定期开展司法走访活动,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009年以来,两级法院深入沙县金沙园、永安尼葛园、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等走访调研,向有关企业、单位提出意见建议230余条,其中150余条建设性意见建议被采纳。二是合力运作,构筑和谐。全市法院在多元调解衔接工作中,不断强化司法服务民生意识,解民忧、排民难、护民权: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在农村警务室设立调解联络点、在社区设立调解?心、在景区、林区、工会设立专业巡回法庭。永安女子
13、巡回法庭、大田交通巡回法庭受到市委政法委表彰。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律培训,发挥人民陪审员熟知社情民意的优势,开展联合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协调个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化解纠纷。三是提升质效,缓解压力。通过开展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树立调解是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审判的理念,营造“重调解、愿调解、善调解”的浓厚氛围。2009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均达到85%,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人民法院报、福建日报等媒体报道了我市法院调解工作经验。同时,法院通过对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调解衔接工作站点的建立以及对非诉调解组织的指导,增强了非诉调解组
14、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激发了非诉调解的积极性。全市已建成1854个村(居)、296个企事业、25个区域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和78个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共聘任18939名调解员,有效巩固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防线。四、认清形势、开拓创新,推进多元调解衔接机制新发展实践表明,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找准了法院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的最佳结合点,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最佳路径,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成功模式,是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措施。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认识到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毕竟是一种实践性探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衔接工作开展不平衡。不同县区之间、同一县区不同部门之间推进的力度差别较大。
15、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交警等部门热情较高,措施有力,衔接的成效较明显;二是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力度不够。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均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但在实践操作中协同作战较少,整体合力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三是经验总结、典型引导方面做得不够。各县区、各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措施、轻总结的问题,未能很好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品牌意识有待加强。四是多元调解衔接工作开展中缺乏必要物质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经费,难以激发工作积极性,工作潜力难以充分挖掘。深入推进多元调解衔接机制构建,是我市大调解工作的深化、拓展和创新。全市法院要着力于持续、着力于实效、着力于运作,不断推动多元调解衔接工作取得新发展。
16、一是纠纷解决方式层面要在实现“诉讼”与“非诉”的良性互动上下功夫。继续发挥诉讼在纠纷解决中的主导作用,深化简易程序、小额标的速裁及巡回审判等特色审判方式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此外,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行业协会及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或派员协助调解,突破纠纷解决的局限性,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与效率。二是调解程序衔接层面要在实现“宏观”与“微观”的多元衔接上求发展。调解衔接机制在宏观上要实现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的衔接,即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形成一个以人民法院为主干,非诉调解组织相配合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同时把调解衔接工作的基本操作规范和流程以制度形式
17、加以规范,从而实现司法调解职能和社会调解职能的配合和力量上的整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调解衔接机制在微观上要实现人员、程序和效力的衔接。即通过聘任特邀调解员来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实现人员对接;通过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以及对非诉调解协议审查确认等活动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程序与效力衔接。三是整体推进创新层面要在实现“废除”与“传承”的优化整合上促提升。在构建多元调解衔接工作体系过程中,要以效益理念为指引,不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注重对现有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调解方式的研究和改革完善。还要注重法与情、理的周全,将其融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理解、去构架、去发展。此外,还要注重法与情、理的周全,必须将其融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理解、去架构、去发展,促进多元调解衔接机制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市法院将以此次专项报告的审议为新起点,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忠诚履职,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不断创新和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借鉴各地先进典型经验,从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广视野完善多元调解衔接机制,着力打造三明法院大调解工作司法品牌,为推动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