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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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以自愿协商解决为主,调解或仲裁为辅和先调后裁、一裁终局的原则。第二章 调解、仲裁组织 第三条 公司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属于业务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如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调解。若调解成立时,其调解书或纪要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系统工作委员会调解未成时,

2、可由当事人申请公司仲裁,法律事务部负责组成临时仲裁庭对其进行仲裁。 第六条 根据纠纷的性质,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会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临时仲裁庭,并对仲裁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 临时仲裁庭一般由四人组成,其中主裁1人、仲裁员2人、秘书1人。 第八条 一般纠纷(10万元以内)由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裁,10万元50万元的纠纷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裁,50万元以上的纠纷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裁。第三章 仲裁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经济合同纠纷都在受理范围内。 第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仲裁申请手续或事实证据不清、申请要求不明的纠

3、纷,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书纠纷、职工与单位或负责人之间的劳资、行政等纠纷、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解决,不在公司内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一)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内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1. 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2仲裁请求事项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及证据来源。 第十三条 受理 (一)法律事务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决定受理后,即提请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请七日内向被申

4、请人通知并送达申请书副本。不受理时即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七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仲裁程序。 第十五条 调查 内裁庭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核实证据,并在立案后半月内完成调查研究、取证、鉴定勘验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仲裁前的调解 调解由主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主持进行。一般只进行一次,调解成立即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章后结案。调解不成即实行仲裁。 第十七条 仲裁 (一)内裁庭提前五日书面将仲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二)申请人、被申请

5、人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内裁庭询问证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勘验笔录,当事人之间展开限时辩论。询问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内裁庭进行小结并再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即休庭,由内裁庭成员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在休庭后一周内向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送达裁决通知书,并解散仲裁庭。第五章 仲裁效力与执行 第十八条 已送达的一般案件的裁决通知书为最终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按要求履行裁决意见。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第十九条 对于特殊案件和重大 案件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时,可在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书面递交仲裁复议申请书,由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授权委派人员组成新的内裁庭并在十日内完成“复议”,并送达仲裁复议通知书。五日内未提交复议申请书的,按裁决通知书执行。 第二十条 如不服裁决或复议并在半月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通知财会部,从该单位的银行帐户或其它费用中划拨、结转。对因此而继续违纪违规、寻衅报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单位和责任者,法律事务部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公司按程序决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内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均在城建一公司通讯上公告,以便普及法律知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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