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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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调研报告由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如何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就成为国家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谈几点法律保护建议。一、我国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1年出台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客观上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为了适应形势的要求,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从上述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

3、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对在私营单位工作的人员也缺乏必要的针对性的立法及法律监督,从而使大批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的生存权利受到威胁。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前提,但更重要的是公正司法和廉洁执法。 3、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如果说物质的贫乏让人还能接受的话,那么社会的冷漠和熟视无睹,则让人失去生存的信心和存在价值,真正保护了每一个

4、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4、法律的执行上。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往往因执法者的种种行为而使救济成果落入个别人的口袋,权力的滥用阻碍了社会救济应当达到的作用。政府执法的廉洁成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价值得到达程度和社会的进步程度。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举的平等的理念之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靠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因此,完善并贯彻相关制度体系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核心环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

5、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多年来,我国制定的有关确认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达1000多件。但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来说,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离现实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老百姓在许多情况下很难体会到法律对弱势群体实际保护的精神。而且,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各种利害关系的制约,以及腐败的蔓延使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大打折扣,直接的表现就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真正有效的保护。从立法角度看,其

6、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程序性规定的缺失;三是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需要制度的完善和贯彻落实。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的重点:第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覆盖面窄,层次单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发挥。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建立一个覆盖城市和农村,囊括国企、私企、三资企业,最终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二)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

7、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三)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考虑到城乡差别, 1 2 地区差别,可以采取灵活的多元制。尽快确立涵盖所有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重大疾病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第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在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

8、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为此,我国的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应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的创设等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具雏形,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继续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的专门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其他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的立法。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某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甚至应当在条件成熟之际制定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总之,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除了上述的三点外,还涉及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工作。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齐头并进,建立健全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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