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大全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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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一章 劳动法学总论 一、劳动法的概念(二)我国劳动法界对劳动法的界定1、狭义的劳动法 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观点)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 (1)劳动双重属性:(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 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一)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 1)广义:

2、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一)劳动关系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P7) ;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一)劳动关系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13)1)主体不同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 ; 劳动过程和劳

3、动条件/劳动成果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1、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2、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类型:(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2)无效合同而形成的;(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1、劳动行政关系(监督监察、劳动管理) 公力干预下的私法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3、劳动团体关系(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关系;(二)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

4、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4、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

5、关系;5、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6、有条件的退休返聘形成的劳动关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四、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人本理论是现代意义上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五、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1、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社会主义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外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3、工业革命后 劳动法的产生 无产阶级队伍壮大 工人自发运动资阶级政府让步;进步思想及主张(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 1802年 ,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是“工

6、厂立法”的开端,也是劳动法产生的里程碑 ;(意义) 1842年英国又颁发十小时法(书上错误) (一)劳动法的起源 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法律 1918年 ,德国 工作时间法; 1918年,德国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等 ; 1918年,苏联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具有划时代意义。(二) 20世纪初的劳动法20世纪30年代 1918年,苏维埃政府颁布了苏俄第一部劳动法典,并与1922年重新颁布了一个更完备的苏俄劳动法典,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 (四)二战期间的劳动法这个时期是劳动法后退的时期(三)二战前的劳动法 暂

7、行工厂通则 1923年3月29日,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打着保护工人的旗号,麻痹和软化工人斗争。虽然是一纸空文,但它却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四)我国劳动法发展的黄金时代 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

8、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劳动法发展的黄金时代 2007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又一重要程序法,改进了劳动争议处理方法和程序,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维权权益。 (四)我国劳动法发展的黄金时代三、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 国际劳动立法,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立法标准,对各国劳动立法有积极影响 。 国际劳

9、工组织 1944年起,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从1930年起,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 1983年起,我国恢复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目前,我国已批准了国际劳工公约25个。(具体见课本P53 )(三)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的关系第三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原则;(五)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原则;

10、 第四章 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一、劳动权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三、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四、规章制度一、劳动权(一)劳动权的概念1、一权论就业权;2、二权论就业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3、多权论就业权、自由择业权、职业培训权、最低工资保障权等本书观点: 指人们享有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1、政治民主类宏观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微观参加本单位事务的民主管理。2、经济、社会类(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保护(安全)权(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职业培训权(6)社会保险权3、司法救济类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时,享有公平的司法处理权。(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最基本、首要任务2、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3、提高职业技能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1、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要求劳动者按质量完成劳动任务;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要去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指挥权、管理权和规范权2、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

12、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章 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四、附随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要件; 劳动法律法规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3、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过程中)4、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即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13、5、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6、围绕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力的使用展开(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范畴不同 ; 劳动关系属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上层建筑范围,思想意志关系 2、体现的意志不同 ; 劳动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和国家的意志,其中国家意志是首位的。(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3、内容不同 ; 劳动关系以社会劳动为内容的实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4、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广于劳动法律关系5、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 劳动关系以劳动用工为前提 ;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

14、的存在为前提(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1、劳动者(1)达到法定年龄。 16周岁以上退休年龄;特殊要求。(2)具有劳动能力(健康标准);(3)智力标准;(4)行为自由标准。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A、统一性,不可分割性 ;(同为16岁) B、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 C、行使受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的限制 ; D、一个公民只能存在一个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A、 产生的时间、次序不同; B、 能力实现主体不同; C、形成法律关系的个数不

15、同。2、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法人资格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特点:A、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但产生时间晚于其在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其在劳动法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受国家约束较多;C、法定代表对代理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后果责任与代理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学界的不同见解:1)劳动活动(劳动行为)2)劳动力资本主义国家3)将客体分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本书观点: 主要客体劳动行为和劳动报酬 次要客体劳动条件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

16、变更或消灭(一)概念1、建立: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2、变更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变化 ;3、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灭 。另外,还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延续、暂停等。(二)劳动法律事实1、概念 :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行为:以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事件:不以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主要条件:劳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1、产生的条件 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法的行

17、为。2、变更、消灭的条件 A、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法的行为; B、单方意思表示; C、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D、法律事实中的违法行为;四、附随劳动法律关系(一)概念 指劳动法在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种类:1、劳动行政法律关系;2、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区别主体的构成和主体间关系不同; 行政隶属性/人身隶属性意志体现不同; 单方意思表示/自由协商原则(公力约束)权利义务结构 不对等性/对等性、平衡性第六章 就业促进制度一、就业与就业促进二、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三、就业促进主体四、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一、就业与就业促进(一)

18、劳动就业的概念 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 包括:劳动者、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劳动就业的特征(1)就业主体具有就业资格(年龄、劳动能力)(2)就业主体必须有就业愿望;(自愿性) (3)从事合法劳动;(合法、有益)(4)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5)就业形式具有多样性;传统的、正规的、主流就业方式;灵活就业方式(6)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就业主体范围界定 劳动就业标准国际通用就业(就业人员)标准:(1)正在工作中的;(2)有职业但临时没有工作的;(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二)就业促进1、就业促进的目标:主要目标增加就业岗位,解

19、决失业问题,有效促进充分就业。失业与下岗 1、失业(1)定义: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失业的状态(2)国际劳工组织定义: 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没有工作; 目前可以工作;正在寻找工作。三、就业促进主体(一)就业促进的责任主体1、政府主要责任主体,基本职责(1)由市场经济背景决定;(2)由失业的危害性决定;(3)我国严峻就业形势的要求;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1、就业促进权利主体范围界定: 劳动者和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2、权利主体的条件(见劳动就业特征)3、权利主体的义务: 首先

20、应通过个人手段与方法通过个人自主性努力获取就业机会。第七章 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1、按劳动期限划分(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期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身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应订立无固定期。(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21、)连续订立二次定期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种类2、按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为标准 (1)录用合同 ;(2)聘用(任)合同 ;(3)借调合同 ;(4)委派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种类3、以就业方式为标准划分 (1)一般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 ;(2)特殊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1、合同形式较灵活;2、合同个数不限;

22、3、不得约定试用期;4、合同可随时终止,无经济补偿金;5、不得低于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6、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1、法定内容(必备条款、法定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法定内容(必备条款、法定条款)(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试用期(劳动合同法)1、定义: 考察期,必须是劳动

23、合同的组成部分。2、可约定试用期的条件:(1)初次就业;(2)再次就业工种改变。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1)再次就业不改变工种的;(2)续签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4、试用期时间限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无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 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培训条款 1、前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4、的,可订立服务协议。 2、劳动者违约责任:(1)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按服务期均摊培训费。(逐年递减 ) 3、服务期内用人单位责任: 应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1、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 : 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保密协议);2、关于保密费 保密费是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条款1、前提 :(1)签订或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2)提供竞业限制补偿金。(终止后按月付)2、竞业限制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3、竞业限制方式 :(1)提前脱离

25、岗位(6个月内);(2)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4、发放时间(终止后)及标准(各地不同) (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一方的虚假陈述导致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依法行使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义务。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

26、同,视为双方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无效劳动合同1、全部无效 2、部分无效 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3、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定义: 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或按双方意愿,修改、补充劳动合同条款的法律行为。 一般只能是内容的变更,不能是主体的变更。2、变更的原则:(1)合意协商变更;

27、应达成书面协议。(2)合法变更。变更条件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2、劳动者自身原因;3、用人单位的原因;4、客观方面的原因:(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2)订立合同所依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时;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1、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28、形。注:“红色”为用人单位须进行补偿的情况,补偿办法与解除合同相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一、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界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随时解除,无需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预知解除劳动合同 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承担

29、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无需本人同意)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裁员的情况1、对象: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2、可裁员的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30、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限制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补充:医疗期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新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3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可立即和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情况下;3、同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裁员的情况;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6、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 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解除,且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未按照

32、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四)提前30天书

33、面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30天,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者的违约金问题: 约定的培训费。 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金额,且随年限分摊; 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对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注: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其他违约金。 第八章 集体合同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三、集体合同的效力四、集体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合同的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2、内容、目的不同 ;集体合同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3、合同的形式不同;4、产生方式(程序)不同。 5、效力不

34、同;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一)集体谈判(协商)代表1、代表的确定(1)人数对等:3人以上; 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一名记录人员(2)方式: 职工代表:工会选派或民主推荐 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指派 双方都可请外员,但人数1/32、对职工一方谈判代表的保护 职工一方谈判代表在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所受保护:(1)合同期满,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时(除可随时被解除的情况);(2)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三)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及生效 1、制定集体合同草案;2、集体讨论;(2/3以上职工出席,1/2以上同意)3、签字;4、报送审查;签订10日内,用人单位报送;

35、15日完成审查5、公布生效。(五)集体合同的期限从各国规定看:1、定期集体合同大多数国家采用 规定了合同的最短和最长期限,一般最短为1年,最长为3-5年。 中国为1-3年 期满前提前3个月续签或重签2、不定期集体合同 这类合同很少采用,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集体合同可以是定期(5年),也可以采取不定期。三、集体合同的效力(一)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1、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为13年,合同期满效力终止。如果想续订集体合同,应提前3个月续签或重签。2、对人的效力 ;(1)对企业全体职工发生约束力;(2)对企业有效力;3、对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 第九章

3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概述二、工时制度三、休息休假制度四、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制度(二)工作时间的立法历程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 1842年,英国十小时法规定童工和妇女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1918年德国工作时间法确定8小时工作制; 法国是第一个全面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国家 二、工时制度(二)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以日(1昼夜)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 1年工作日数365天法定周休日(104天)法定节日(11天)250(天)1年工作小时25082000(小时)闰年的工作日加上1天。1、标准工作日 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

37、,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目前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因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 12月=21.75天2、缩短工作日 目的保护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 即每日少于8小时,或每周少于40小时的工作日。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 a、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b、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c、在哺乳期的女职工

38、; d、未成年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3、不定时工作时间 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者。包括: 1)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

39、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 (三)法定节假日1、全体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 (1)现在为11天。(书上有误) 元旦1天;春节3天(除夕、初一、初二); 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 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2、部分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1天;建军节,现役军人半天。 指职工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连续带薪休息假日。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通过)1、休假天数: 1年职工累计工作10年,5天; 10年职工累计工作20年,10天;

40、职工累计工作20年,15天;2、休假方式:可集中休,也可分段休,一般不跨年,最多可跨1个年头。3、未休补偿:经职工同意,支付300%年休假工资。(四)年休假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职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3、 1年累计工作10年,请病假累计2月; 10年累计工作20年,请病假累计3月; 职工累计工作20年,请病假累计4月;(五)探亲假 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1、探望父母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可两

41、年合并享受,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五)探亲假2、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次,假期为30天,往返路费,单位负担。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探亲,如休假期太短,可由单位补足天数。3、探亲假期间待遇(1)标准工资;(2)路费报销标准(P184)4、婚丧假、产假(见后面内容)(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1、一般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适用人员的限制(P186)(2)延长程序: 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 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劳动。 (3)时间限制: 一般每日延长不得超过1小

42、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工作时间的延长是不受限制的:(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国家机关、失业单位未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紧急任务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章 工资基准制度 一、工资基准制度概述 二、最低工资制度 三、工资支付与法律保障(二)工资基准的概念 工资基准是指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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