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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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管理办法第一条: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发生的争议。第二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负责企业工会工作的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负责企业工会工作人员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本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发生的下列争议:(一)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

2、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劳动争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调解。(二)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

3、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三)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的理由,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四)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确认。2调解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

4、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5调解不成的,应做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六)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要求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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