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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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物资学院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物资发20080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提高会议质量、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在学校权益维护、民主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物资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章 会议制度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会的职能召开。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由主席指定副主席主持。会议召开

2、前,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及地点、主要议题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如有相关文字材料,原则上提前三天发给与会人员。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第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工会办公室请假。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第八条 如有需要,工会委员会可以召开部门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或扩大会议,会议程序和决定事项的职权效力可参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

3、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工会主席签发后,由工会办公室统一对外传达公布。第十条 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宜传达、不宜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有违反者按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议事范围第十一条 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事项。以下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二)工会工作计划、总结。(三)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四)校工会常委会认为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四章 会议表决第十二条 会议如有表决事项,应当在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后再行表决;表决事项应当由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第十三条 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或在征求与会成员的意见后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校工会所颁布的文件如有与本规则相抵触之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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