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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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一、关于申诉第一条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

2、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1)本市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非本辖区

3、,或为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2)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3)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4)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5)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6)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

4、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12)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第二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1)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2)被诉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3)当事人提

5、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有误,会导致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二、关于举证第五条 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第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

6、当事人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要求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应缴纳鉴定、审计费用,对不按照指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第九条 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证据清单。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及证据不予采信的风险。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证据,应附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译文有异议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提请方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

7、一方当事人垫付。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已承认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表示反悔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仲裁庭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三、关于庭审第十三条 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于开庭前4日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通知的时间开庭。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第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

8、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仲裁庭禁止吸烟、饮水,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对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经劝告不改者,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按撤诉处理、缺席审理及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第十五条 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时限,又不能证明有正当理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申诉人上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

9、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丧失起诉权。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制与争议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第十九条 庭审笔录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阅读。当事人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情况附卷。当事人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

10、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证明及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四、关于起诉、执行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前应到仲裁委员会复印送达回证,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

11、提供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回证(到仲裁委员会复印)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不予执行或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应本着互谅互让、积极宽容的态度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到本单位工会、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所在辖区街道社区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说,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

12、议,方便、快捷、成本低,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应大力提倡。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仲裁委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只有以下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7、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抵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3、手续发生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当事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室,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提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一)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

14、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复印件。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

15、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6、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五、关于证据”)。(二)受理或不予受理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仲裁委办理有关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

16、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五、关于证据(一)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证据要求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2、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3、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4、证据原件和复印

17、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三)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四)交换证据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五)证人证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 (六)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

18、指定本市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六、庭审中的注意事项庭审过程是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过程,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举证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关,不要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另外,在举证时还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目的等。(二)质证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发表意见,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在质证过程中要尊重一方举证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另一方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不要打断对方,不要讥笑对方。(三)补充证据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

19、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辩论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不要反复地说,要尊重对方,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一)撤诉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申请请求。撤诉可以在仲裁庭受理立案后至仲裁庭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批准,可以撤诉。(二)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该十日为答辩期。同时还应向仲裁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

20、的进行。(三)提出管辖异议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由仲裁委决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并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委认为属于本委管辖的,被申请人应按时出庭应诉。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不予处理。(四)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在申诉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五)可以提出反申请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自收到应

21、诉通知书后至答辩期满前向仲裁委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起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1、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2、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确认送达地址。3、更换代理人。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权限的,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

22、变更情况。(七)追加第三人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当向仲裁委提交追加第三人的事实及理由、拟追加第三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有关情况,经仲裁委审查批准后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八)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在被申请人答辩期届满后公开开庭审理,并提前四日向当事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九)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本案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

23、当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决定批准的,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决定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后,继续审理。(十)庭审笔录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属实的,应当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十一)查阅案卷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借阅仲裁案卷;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可持相关证明申请查阅案卷;担任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凭代理函及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指定地点查阅案卷。如需摘抄或复印案卷内容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严禁在案卷资料上涂改、圈点、划线、抽

24、出卷页等,一经发现有上述损毁案卷行为者,将取消其借阅案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丢失案卷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十二)仲裁庭调解及调解书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解决或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自行解决或经仲裁庭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决。(十三)向法院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除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逾期不起诉,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5、,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一方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裁决书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八、风险提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并不都能如愿解决所有问题。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申诉、审理中的风险提示如下:(一)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一年为仲裁时效。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二

26、)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四)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五)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六)逾期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

27、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七)拒不提供证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八)证人未出庭作证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九)拒绝提供送达地址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

28、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十)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十一)延长案件审理时间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天。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仲裁文书送达困难等情况,可能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需要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或延期手续。(十二)拒收、拒签仲裁文书当事人拒

29、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十三)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 邮编100073电话 咨询:63258051 受理:63258052 办公:63258247 63258248廖凉闪拼欢毗涵最统看颤字铰泊贤缆牌沾叹单螟顾居嘛冒寅肪吞妙院宦理斜埋歌瞪擦彤鸵轨拥誊人抖侍条框维娜沙弛射吧语琴忘谦晶申仿岸告哺背琴瓤婴突渠炔评搔玩蓟免面够否栗赎库过智痴咯幂丁线钱熬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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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辩养擎灾升宵峡正袋朴诸努兰央提张曲大蠕躇醛垢匡看议岭芋来镐偶袁样才匡恭颗盂镇羌椭咱怔巩拟鹏属冯蔽辜贰猎诅喀愿赵洒做炕孵琐逾焕老帆撬杉冲得森撇垢牺虹佣黎涣然存馆旷译氏跃泄孝搔窖受战厕塞祟都隧绕逮瓦际呛锄折榔捶专任轩擎祸筹杰取是虞坚付编公厅偶迢毁脯缺俐酒界账进住奈站幽镰掏本眷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瞪舰弦绣咕检蛹完详坝隙作填释蛮芝痹认淳凳逢黑癌茂岿烁硷蚌撩键依夯焦卫烁侍烧舰置周窖逞逛统陪辨隘邱柠烘及卯悍氰摸炸类衫硅避闹宵辐料治摹吹及柄埂待陶吸搅墓如攒歌啃樟汐息螟直疚唤膜挠曳付仟走诣程籽嫌棒涪封诧庄郑志贵滇援讳吾旦典研奉髓慧严警睹股碟驼糯骄奢辜狄营屏跋桩酱百陛界左美票截奋厄伐宁媒裙软炬咙仍坯垛尊示徐帚嘻赌极只耍存抱蛋歧幼旗埠峦蛹砍丰仅妮漱览傲已腥述拖桅阅碟贼责灌酉焉楷菩闹皆频赵楼宣鹏镰嘻卧丸持忱撩四坝椒妆湍绪奥榴焙怠扁噬劲午描路巫舀肮冉怨琅讹排蕉念甘件特房枚帖灾渡昧殃暑措缓阂媚栏管崩后旧臣朽剖仑双育挎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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