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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分包证明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我公司认可 (发包单位名称)将其所承包的 (发包工程名称)中的 (分包工程名称)项目发包给 (分包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附注: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