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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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烟草专卖局卷 宗年度利烟第 号承办单位县烟草专卖局承办人案 由当事人1/处理结果立案日期年4月17日结案日期年4月29日归档日期年4月29日此卷共计31页领导审批 年 月 日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点案发地点具体到街道、门牌 被检查人与身份证、批准书、暂扣单一致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性别 年龄 职业 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地址 户籍地址 被检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 址 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1月19日9时30分至9时50分,县烟草专卖局张村专卖管理所,第二稽查中队依法对县王人镇邵庙进行市场检查时,XXX

2、XXX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县王人镇邵庙吴涛经营的“吴涛超市”,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吴涛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了检查。经检查,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41603109154,持证人为吴涛。执法人员在其卷烟柜台里面发现涉嫌违法卷烟锦绣黄山(硬盒)壹条。经执法人员核对,上述卷烟上的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客户条码为FYYC3401118007,与店主吴涛的客户条码不一致,且吴涛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收集与固定,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当事人吴涛在现场,在笔录上签字并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

3、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被检查人意 见当事人亲自签署意见、并签名、日期,不得只签名不表明意见,如当事人拒绝签字,须注明原因。避免出现暂扣单是一个人签的字,看验笔录是另一个人签字。 当事人不识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代签,当事人加盖指印确认 年 月 日检查人 检查证号 XXXX 检查证号 XXXX见证人 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因 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拟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品种规格数量(条)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品种规格数量(条)/共计:(品种

4、) 个 总计:(数量) 条登记保存证据的保存期限为7天。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检查证号: 检查证号: 负责人批准意见:(签名或盖章) 二一四年 月 日县烟草专卖局立 案 报 告 表(利)烟立第37号案 由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来源市场检查发案时间年4月25日10时15分发案地点县王市镇王市东街当事人有效证件号 码身份证号:3421301203411地 址安徽省县王市镇王市村建设南路20-1号 案情摘要年4月25日10时15分,县烟草专卖局城区专卖管理所第三稽查中队,依法对县王市镇王市东街进行市场检查时,王伟、王亚等五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达卷烟经营户刘汉卿经营的商店,在出示证件、

5、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店主刘汉卿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了检查。经检查,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为刘汉卿。许可证号为341601614,执法人员在其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卷烟:硬盒一品黄山贰拾伍条。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对,上述卷烟条外包装完好无损,条外包上的烟草专卖防伪标识与店主刘汉卿店内的卷烟客户码不一致,且店主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收集与固定,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检查时店主刘汉卿能够配合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承办人意 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6、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签字: 年 月 日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县烟草专卖局立 案 报 告 表(利)烟立第3号案 由涉嫌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案件来源市场检查发案时间年1月1日10时40分发案地点县城关镇前进路县委北门当事人有效证件号 码身份证号:3427196507155210地 址安徽省县永兴镇诸王村腰庄38户 案情摘要年1月1日10时40分,县烟草专卖局阚疃专卖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武勇、陆岩华等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县城关镇前进路县委北门卷烟经营户的“烟

7、酒店”依法实施了检查,经检查,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41603102976,持证人为。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下方的卷烟存放处依法查获涉嫌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苏烟(软金砂)叁条、软盒中华卷烟壹点玖条。共计贰个品牌、肆点玖条卷烟。经执法人员核对,上述卷烟条包装上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且店主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收集与固定,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当事人在现场,在笔录上签字和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承办人意 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签字: 年 月 日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县烟草专卖局立 案 报 告 表(利)烟立第28号案 由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来源市场检查发案时间年4月3日8时50分发案地点县庄当事人有效证件号 码身份证号:3417197801052313 地 址安徽省县纪王场乡后王村纪圩庄12户案情摘要年4月3日8时50分,县烟草专卖局张村专卖管理所第二稽查中队依法对县县纪王场乡纪圩庄进行市场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万国、朱磊等人到达经营的商店内,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

9、所依法实施了检查。经检查,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为,许可证号码是:341603109317.执法人员在其卷烟柜台下方发现涉嫌违法卷烟软盒玉溪零点玖条卷烟。经执法人员检查核对,上述卷烟外包装基本完好无损、色彩暗淡无光,做工粗糙,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收集与固定,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当事人在现场,在笔录上签字和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承办人意 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10、,建议立案调查。 签字: 年 月 日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说明事项:以上为刘汉卿涉案卷烟照片。提取人(签名或盖章)检查证号检查证号 (盖章)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说明事项:以上为刘汉卿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人(签名或盖章)检查证号检查证号 (盖章)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说明事项:以上为刘汉卿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提取人(签名或盖章)检查证号检查证号 (盖章)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说明事项:以上为刘汉卿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人(签名或盖章)检查证号检查证号 (盖章)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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