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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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2013-3-17 13:59:13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监会关于案件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案件防控的工作目标是:更好地推动本行提升案件防控与治理工作水平,巩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推进防范操作风险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运行。第三条 案件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

2、“清思想抓根源、清制度抓执行力、清漏洞抓重点、清流程抓规范”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风险防控,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银监会内控机制渗透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本行的经营管理,包括设立新的机构或者开办新的业务,应体现“内控优先”原则。第九条 按照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合规职责、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本行设置独立的合规部门,支行设置专职的合规岗位,确保合规部门(岗位)职能独立、绩效考核独立、报告路线独立,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第十条 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岗、

3、强制休假与离岗审计、近亲属回避四项制度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将四项制度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定期跟踪检查四项制度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全面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堵截、举报奖励制度。配备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分支机构在办公区域或营业场所显要位置设置举报箱。高度重视举报投诉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自觉抵制、成功堵截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十二条 建立独立高效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配备足够的高素质专职人员,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内部审计稽核范围应覆盖所有风险点、所有重要岗位。第十三条 建立逐级不定期抽查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制订具体规定,明确逐级检查的频率和工作职责。第十四条

4、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异常行为排查工作力度。结合案件防控工作要求,通过专题讲座、现身说法、知识竞赛、警示教育等方式,以人为本强化对员工的思想和操守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大力开展“防赌拒赌”教育,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严格执行制度的自觉性。第十五条 高度重视计算机业务系统建设,通过设置或改进分级授权、密码管理、自动对账、实时监控等系统,实现操作风险人防与技防并重,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硬控制”功能,有效提升操作风险技防水平。第四章 案件防控问责第十六条 建立对发案机构的专项审计制度。对发案机构(部门、岗位),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进行专项审计,落实责任,追究到位。对100万元(含)以上案件,应由上级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直接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建立案件损失赔付制度。对发生案件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所有相关责任人均应对损失承担个人赔付责任。第十八条 建立案件风险引咎辞职制度。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职务相当的领导职位,两年内不得提拔。第十九条 各机构发生案件风险的,除按以上第十六、十七条处理外,还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双线问责”、“上追两级”等相关规定,对包括高管人员、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凡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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