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内控制度必须重视的三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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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内控制度必须重视的三个问题 摘要:本文不想探讨内控制度的具体措施,只就完善内控制提出需要重视的三个问题:要把健全的预警系统作为完善内控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把有效的奖惩制度作为提高内控制度有效性的保证;要把完善治理结构和完善内控制度结合起来。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完善措施 我国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发展历史不长。当然,过去我们的银行管理制度中也不乏控制风险的措施,但比较零散,不成体系,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内控制度。只是在最近十年内,特别是在国际商业银行、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一批知名大银行因为风险控制不力而发生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之后,我国金融机构才对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度引起了重视。在短短

2、几年内初步建立起内控制度的框架,这确实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但也正因为时间短,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还很不完善,亟需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完善。 一、要把健全的预警系统作为完善内控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防患于未然是内控制度能够在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经营风险方面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如果当某人用信用卡支付的款项超出规定透支额度时,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不但会停止超额的支付,还会向银行有关部门发出该人存在恶意透支意图的警告,使银行及时监控该人的行为,银行就可以减少经营方面的损失。再如,当银行在对贷款进行跟踪监控时,一旦发现借款者存在不能按期还款的迹象,就要采取相应措施,这也需要预警系统的报警。因此,要使

3、内控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健全防范风险的预警系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预警系统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既包括物理系统,也包括制度体系。通常,物理系统以制度体系为前提,制度体系以物理体系作保证。当然,由于一定时期内计算机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等物理系统的覆盖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制度体系和物理系统的外延不一定是重合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物理系统将会日益扩大和制度体系的重合程度,这将提高预警系统的有效性。 为保证内控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预警系统必须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报警标准的准确性;二是报警时间的合理性。所谓报警标准的准确性,是指报警的标准必须掌握在合理的范围内。标准过严,会使警报

4、在不必要的时候发出,这既会加大内控成本,降低工作效率,也会降低人们对警报的重视程度。例如,银行按分支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贷款审批权限,这是降低信用风险所必需的。但每级机构的审贷权究竟给多大,这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标准。 有的银行放权过小,规模稍大一些的贷款就必须向上级报告,否则预警系统就会亮起红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基层行的领导索性不办理贷款业务,降低了效率,也降低了效益,这是预警标准过严所带来的问题。 当然,预警系统的报警标准也不能太宽,否则,报警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譬如,一家银行如果把超额准备金比率定为零,那么,预警系统报警之时,这家银行的流动性困难不报也明白无误地反映出来。这种情况,表现

5、为预警系统的敏感度太低。 所谓报警的时效性,是指预警系统的报警时间必 须恰当,既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警报得太早,有可能错报,因为事物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开始的迹象并不一定是发展的趋势,报警时间设置得太早,其所发出的可能是错误的警报。此外,过早报警也会增加控制成本。当然警报太晚也不行,等到事件已经发生再报警,就变成马后炮,起不到预警的作用。 二、要把有效的奖惩制度作为提高内控制度有效性的保证 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既有一般管理制度的特点和要求,也有不同于一般管理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其中最主要的特点有三个: 第一,内控制度中人为因素所起的作用与控制层的高低成正比,即控制层次越低,人

6、为因素所起的影响越小,反之则越大。这是因为,控制层次越低,工作人员所受的相互制约和上级监控就越多,内控制度遇到的人为阻力越小,而到了控制的较高层次,相互制约和上级监控就越小。例如,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额度是根据分支机构的等级确定的,越是基层额度越小、授信条件越明确,工作人员所受的制约越多,自由回旋的余地就越小。 第二,在内控制度中,内控的有效程度与物理系统的覆盖程度成正比。物理系统是“铁面无私”的,在它能够到达的范围内,只要设定的标准是合理的,报警的时机是适当的,它的控制就应该是有效的。当然,这不排除物理系统发生故障对内控制度有效性产生的不利影响。但这毕竟不是经常性的,而且也是可以预防和消除的。在

7、内控制度中,还有物理系统不能覆盖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执行制度的态度就起决定性作用。在许多银行里,内控制度很全,但是实际执行很不得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制度要靠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才能发挥作用,而一些工作人员怕麻烦不愿配合,少数工作人员甚至因为个人私利故意不予配合,致使制度形同虚设。 第三,内控制度强调各相关部门乃至相关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因此,其作用的有效程度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关。当然,执行内控制度对银行整体肯定有利无害,但对某一个部门或个人看,限制可台色会增加,工作量也可能会加大,而且未必有直接的好处,甚至还会因为得罪了别人而在日后给自已增加麻烦。因此,如果执

8、行制度只对一方有利,其他各方就缺乏积极性,执行制度的阻力也就比较大。 内控制度的特点,要求在实施内控制度时,必须有相应的奖惩制度。目前金融机构的奖惩通常与经济效益挂钩,这当然是对的。但仅仅与直接的经济效益挂钩是不全面的,因为在实施控制度时,执行单位并不一定能产生出经济效益,它更多地表现为由于尽职尽责而使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范了金融风险,减少了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奖惩还应与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挂起钩来。不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造成了经济损失固然要进行处罚,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执行内控制度不力,工作有漏洞,风险有隐患,同样也要进行处罚;对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则要奖励,不管最后表现出来的

9、经济效益有多大。 为了实行好奖惩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各部门和每个人应尽的责任。这一点所以重要,是因为衡量内控制度执行好坏的标准不在直接的经济效果,而在于执行制度的态度。也就是说,它更注重人们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敷衍了事的人未必就会被看作有问题,认真执行制度的人也未必就会得到表扬。 在明确各部门、各工作人员执行内控制度的责任后,还必须进行检查。由于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从后果来判断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检查是十分必要的。要科学地设计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时机、检查的方式,决不能让检查流于形式。 三、要把完善治理结构和完善内控制度结合起来 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能否真正在最重要的问题上发挥作用

10、,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结构本身也是内控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资产运用的数量是与管理层次的高低成正比的。越到上层,资产支配权越大,治理结构对决策部门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制衡作用越重要。上世纪90年代未我国某银行曾发生过为国际金融骗子所骗,违规开出数额巨大的信用证,差点形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究其原因,并不是该行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而是因为违规者正是这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这充分反映出治理结构对于内控制度执行力度的影响。 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主要是指高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高级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所有者代表在机构中的

11、地位和相互关系。在实行股份制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行政主管和监事会之间的责权划分和相互制衡。在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则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政主管和监事会的相互关系上。从目前情况看不管是股份制金融机构还是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都还不是很合理,突出的问题是对行政主管的制衡机制不够健全,行政主管权力过大。相对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稍好一些。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很难不受到影响。近几年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朱小华、王雪冰等人的违规行为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巨大损失的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为从最重要的方面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必须改变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中不合理

12、的状况。首先,要把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与健全内控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创新,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已经实行股份制的金融机构,要真正实行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加大股东、董事会对行政主管的监督力度,改变内部人控制企业的习惯做法。国有独资金融机构,要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必须改变将其当作摆设、甚至当作安排闲置人员出路的做法。监事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相同的素质和能力,监事会必须向出资人承担监督行政主管的责任。 其次,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尽管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许多规章制度里也规定了领导人、管理者的各种责任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乱纪法或触犯刑律会被追究,经营失误,特别

13、是监管不力造成损失,一般是不追究其个人责任的,处罚往往只针对身处底层的员工。不改变这种情况。即使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是合理的,也难以对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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