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法》漏洞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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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筑法漏洞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对建筑法漏洞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 专业:建筑与土木工程 硕士生:康彬 指导老师:徐雷 副教授 摘 要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建筑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仍会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为了增强建筑业的规范交易、有序发展,在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从战略角度,建筑业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基于此,作为建筑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建筑法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 于 1998 年施行的建筑法,学术界、建筑业界的部分人士自其实施当初就认为该法立法内容存在漏洞缺

2、陷,随着中国社会和建筑业的迅猛发展,要求修订建筑法的呼声始终不断,且越来越强烈。虽然 2011 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建筑法进行了修改,但只涉及一个条款,仍不能满足各界的需要。 本文首先通过民众、政府以及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等三个角度审视建筑业相关各方对我国建筑业现实与发展的要求,力图全面而准确的把握建筑法调整关系的主要方面和现实情况。并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现行建筑法的漏洞与缺陷,从而为完善建筑法提供切实的现实依据、方向与突破口。 其次,以法学理论为工具,以建筑业实际为对象,深入分析研究了我国建筑法的漏洞与缺陷,并将它们加以分型、总结与提炼,认为法律调整范围过窄、立法内容有重大漏项、部分条款规定不

3、合理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是建筑法漏洞缺陷的基本成因和表现。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完善建筑法的思路进行了设计,并结合加拿大、韩国等国的建筑立法经验,通过比较分析,从中借鉴有益的思路与做法。并最终提出了若干条完善建筑法的建议,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研究。关键词:建筑法;立法研究;漏洞缺陷;完善对策;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The research on defects and improve contermeasuresofConstruction Law Specialty: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Name:Bi

4、n Kang Instructor:Associate professor Lei Xu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the important material production sectors of ournational economy, with the entir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roving peoples lives have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

5、hina,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will continue to maintain the strong momentum of development over a longer period. Regulate transaction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hina, from a strategic point of v

6、iew,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must take the legal road. Based on this, as the status and role of the construction legal system in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Construction Law self-evidentConstruction Law implemented in 1998, academics, construction industry, some people since its implementation had

7、on the legislative content of the law there are loopholes defect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ety and theconstruction industry, require amendments to the Construction Law voices constantly, and become stronger and stronger. 2011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on Construc

8、tion Law has been modified, but only with respect to a clause, still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all sectorsFirstly, the three angles of the public, government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transactions subject to examine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struction-related partiesto the reality and development of

9、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trying to fully and accurately grasp the Construction Law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ain aspects and realities. And thus as the basis for the analysis of vulnerabilit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es and defects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 , so a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10、Law practical reality the basis of the direction of a breakthroughSecond, legal theory as a tool, the actual construction of the object, in-depthanalysis of vulnerabilities and defects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Law, and they are to be sub-type, summarize, and extract that was too narrow to adjust

11、 the law, the contents of the legislation significant omissions, the irrational part of the provisions and liability provisions are not in place the basic causes and manifestat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Law loophole defectsOn this basis, the idea of the perfect Construction Law design, combined with t

12、he experience of building legislation in Canada, Korea and other countries,through a comparative analysis from which to draw useful ideas and practicesAnd finally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articles to improve the recommendations ofthe Construction Law,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revised studyK

13、ey words: Construction Law; legislative research; vulnerability defects; perfectcountermeasures;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I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1 1.1 选题背景和目的意义.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3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目的6 第二章 基于不同视角对建筑法的审视与分析. 9 2.1 基于民众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9 2.1.1 对建筑产品质量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要求9 2.1.2 对建筑生产活动及产品环保、节能、绿色的要求 11 2.2 基于政府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 12 2.2.1 不断发

14、展的产业规模目标 12 2.2.2 人才队伍建设及技术进步 12 2.2.3 强化市场交易秩序与信用建设. 13 2.2.4 推进建筑节能与环保14 2.2.5 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15 2.3 基于建筑市场交易主体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 15 2.3.1 以建设单位利益为基点. 15 2.3.2 以施工单位利益为基点. 16 第三章 建筑法的立法漏洞和缺陷研究. 19 3.1 立法概念及立法层级19 3.2建筑法立法简介及其作用20 3.2.1建筑法立法简介 20 3.2.2建筑法的作用 22 3.3 对建筑法漏洞缺陷的分析. 24 3.3.1 法律调整范围过窄24 3.3.2 立法内容有重大漏

15、项. 24 3.3.3 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28 3.3.4 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32 第四章 完善建筑法的对策及方法研究. 3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II 4.1 完善建筑法的总体思路设计. 33 4.2 国外建筑立法与建筑法的比较研究. 33 4.2.1 我国建筑法与加拿大建筑法律的比较研究. 33 4.2.2 我国建筑法与韩国建筑法律的比较研究36 4.3 完善建筑法漏洞缺陷的对策研究41 4.3.1 调整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41 4.3.2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 42 4.3.3 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42 4.3.4 确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43 4.3.5 推

16、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44 4.3.6 细化强化法律责任44 4.3.7 设专章规定“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45 4.4 对建筑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建议 45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49 5.1 结论49 5.2 下一步研究工作. 49 参考文献 51 致 谢 55 作者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参与的科研项目57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目的意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建筑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仍会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为了增强建筑业的规范交易、有序发展,在实

17、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从战略角度,建筑业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作为建筑业相关法规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又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为建筑法)的决定,但此次修改只涉及一个条款,学术界以及建筑业界普遍反映该法修订后距离我国建筑业实施依法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1。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筑业近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市场近年已经成为一个竞争充分甚至过度竞争的市场。在国民经济的 20 个行业中排名第四的建筑业,在容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约 9000

18、 万人从事建筑行业。而建筑业又是目前我国滋生腐败较严重、市场秩序较混乱的行业之一,整个行业的法治状况令人担忧。例如: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较为严重;建筑交易市场秩序仍显不够规范;一些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2。 建筑业是一个建造不动产的行业,它营造了人们赖以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物质条件和文明,吸纳了总人口 3%的就业人员,供养了 10%的民众。自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建筑业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城镇建设、住宅建设等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

19、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建筑业一般划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相对应的固定资产类型主要通过建设工程完成。按照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按此定义,广大城市、乡镇的民用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建设都属于建设工程领域3。 建筑业在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完成道桥建设任务、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仍然受到过去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出现了一些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 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旧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例如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

20、主体行为不甚规范,建设业主不按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报建、不招标、三边工程甚至在招标中恶意压价、肢解工程发包等屡见不鲜,承包方层层转包、偷工减料,随意“挂靠” 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虽然国家高度重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腐败行为,但受贿行贿的不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4。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质量事故率与民众要求相比仍显不足。有些质量事故直接影响到用户的基本生产与生活,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每年全国施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事故,居第二位5。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发展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和完善支柱产业等方面的法律

21、。这对建筑业相关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解决建筑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制定建筑法的需要非常迫切。 追究建筑业发展中暴露的各种问题,探求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大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在体制机制方面,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投资主体及建设方式深刻转变时期,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制化建设还不成熟,各方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客观规律认识都不够深入全面。 在新旧管理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筑市场还不够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的过程中

22、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发包单位随意或恶意地肢解发包工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以牟取暴利,资格“挂靠”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我国建筑立法大量借鉴、参考和吸收了国外的相关法律实践与理论,但是因为缺乏深入研究,特别是国情、民情不同导致的学习障碍,导致我们的法制建设在在建筑市场准入与工程许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方面虽然积极主动的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但在立法内容、法的可操作性以及执法等法的实践方面仍有较大差距6。仅以监理制度为例,在中国因为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监理工程师很难进行质量、安全及造价控制等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同时,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立场与地位也没

23、有真正有效的确立。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工程师制度相比,差距仍然很大7。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 近年来,我国正处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投资兴建了很多令世人瞩目的特大型建设项目,进一步带动了建筑市场的发展。随着中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历史新阶段。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建设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工程技术越发复杂,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 WTO 后,建筑业 3 年过渡期、咨询业 5 年过渡期的先后结束,国外的著名建筑企业和设计咨询公司也纷纷抢滩中国建筑市场,参与到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因此,可以预见我国的建筑业将面临新一轮的结构调整,建筑市场将必然呈现

24、出新的竞争格局。这种情况下,原有建筑法的部分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对外开放的要求和民营企业大量增加对建筑业市场化、现代化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的为日益发展变化的中国建筑业做好法律保障,显然,对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建筑法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订就成为一个迫切和重要的课题8。 总而言之,中国建筑业的良性持续发展需要诸多现实条件与因素,但从宏观层面而言,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构建体系严谨、符合中国建筑业现实情况与发展要求的科学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而在此项浩大的法制工程中,结合各方对建筑法律法规适用的反映与态度来看,完善该体系的龙头法律,即建筑法的

25、任务最为迫切。而要完善这部法律,就必须首先要分析研究现有建筑法存在哪些需要填补的漏洞或需要改进的缺陷,进而为完善建筑法有的放矢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9。 综上所述,就是本文选题的主要现实与理论的依据与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就建筑业而言,建筑法作为国家颁布的一部母法,自颁布之日起结束了我国建筑行业“无法可依”的状况,可以说.在我国基本建设领域,建筑法的立法和司法地位都是极高的。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建筑法却被业界认为“不完善”和“执行较差”,建筑业和法学界诸多学者专家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对于修订建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戴向平、党伟、张晓彤9在把我国与美国、英国、德国建筑法体系加以比较之后

26、,指出我国建筑法体系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如我国法律体系上存在不合理结构,规范形式也不够完整。而纵观美英德三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他们的建筑法律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法律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另外,美英德三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 建筑法律体系的最基本效力来源,是有多部法律组成的群体,能够涵盖建筑活动涉及到的多个复杂领域,反观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第一层次,仅以一部建筑法为核心却要兼顾诸多内容,显得有些不堪重负,导致了其中一些规定抽象、模糊,实用性较差。 徐国良10则通过研究从法学理论专业的角度指出构筑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困难,他认为现行建筑法行政管制色彩过于浓厚,也是计划经

27、济时代遗留影响的一个体现;而以建筑法调整对象建筑活动来说,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活动特点,因此从部门法的角度建筑法应归属于民商法部门,因具有更多民商法特别法的特质。另外现行建筑法体系一系列行政管理规定,不够系统化,甚至有些单纯为法律条文堆积,执法者司法者学科交叉知识不足各行其是,互相脱节,适用问题突出,没有充分考虑建筑活动的特殊性和特殊规则。 李健11在他的论文中提出关于建筑法具体的内容修改八个应该考虑的问题:统一立法与单项立法的选择问题;工程监理制度在建筑法律体系中应占有什么样的地位,现行建筑法中该部分内容有些体例失当;破除“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法律障碍;对建筑活动中关于环境与健康的内容加以确立;

28、破除“建筑活动联合承包”的法律障碍;重新考虑建筑工程分包制度;对建设单位/业主规制的问题,现行建筑法对承包商的规制明显多于建设单位/业主,比例失衡;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有必要明确确立。 徐雷,颜维成12通过工程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着重探讨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容和结构不够完善;建设工程程序性管理立法不够严肃;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规立法位阶偏低;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信用规制手段薄弱; 对农民工用工资格缺乏明确规定;对广大农村居民住房的工程质量管理缺乏相关有效立法等.通过分析上述问题,从立法角度提出使建设工程法制化更加完善的对

29、策建议。 王雪芹13针对建筑法中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规定比较粗略,分包有关细节问题没有做充分说明,导致工程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的情况。主要从肢解发包、分包招标、劳务分包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指出法律中的缺陷,并对建筑法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完善提供了方向。 蔡涛14在论文中,通过对建筑法和合同法中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设定的比较研究,指出两法在工程质量责任设定上各有特点和侧重。建筑法和合同法从不同角度完善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 责任。 欧元巧15通过对建筑法的贯彻实施经验进行分析,得出以下一些结论:监督管理中的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依然

30、层出不穷、招投标运作规范缺失很难得到根本解决、清欠工作还存在问题。欧元巧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法的实施进行有效贯彻:加强建筑行政执法、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对建筑市场招投标行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适时的对建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杨洪胜、郝静16从与配套法律制度的协调对建筑法的修订提出建议,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以建筑法为核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他们认为建筑法调整范围过窄、缺少对“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工程款支付制度不完善是建筑法与其他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

31、不够好的主要表现。 冯晋萍17论述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三部法律各自主要特点及应用范围,并重点阐述了三部法律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用中的相关性和一致性,例证指出三部法律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只有整体掌握三部法律的相互关系及核心,才能灵活应用并发挥它们在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作用,才能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秩序。 李念秋、冯晓丹18根据建筑法关于联合承包、从业资格、业主材料指定等方面的规定所显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思考,对立法修改提出一些建议。黄如宝、钱永峰19则就建筑法中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王冬令,王磊20阐述了建筑法的修改如何更好地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他们认为建筑法

32、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传统文化保存方面立法,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 鲁慧,周坚21认为随着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开放化,我国建筑企业同时也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我国建筑法中有关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应加以修改。 杨心明22认为现行建筑法在施工许可审查的周期、建筑物的所有权存续时间、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的定期性检查等方面的规定有些疏漏。而且有必要增加社区听证、区域建筑群的中观规划、旧建筑拆除许可等相关规定,并应适当对建筑物的高度、亮度、密度做出一些规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6 商俊梅,周红23研究认为大陆与台湾建筑业有着广泛的合作前景,因此研究大陆和台湾之间

33、的建筑法差异显得非常必要,分别比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台湾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和都市计划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差异。 张伟24认为建筑法存在调整范围过窄、缺乏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有关肢解分包的的规定不能适应市场要求等问题;并提出建筑法的修改应分为结构性修改和条文性修改。 李春然25认为环保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建筑业作为我国第四大经济产业,在工程建设施工及建筑工程使用中,建筑采暖、照明、通风、空调等都需要耗能,有着不小的碳排放量,要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在建筑业有所体现,则很有必要已具有中国特色低碳化的理念和理论对建筑法进行修改。 肖旭明26指出首先建筑法应修改调整范围与其建筑业基本

34、法的地位相称;第二建筑法应该是行政规范、技术规范、执法规范的有机结合体。 胡留喜27指出理论界与实务界认为建筑法对施工企业的规定限制了施工企业民事能力。 杨洋潇?28通过对建筑法法律属性包括刚性原则,对建筑市场的普遍约束,可操作性几个方面的解读,指出建筑法的滞后对建筑业的伤害越来越大。 文典29指出城乡居民自建房屋活动基本处于管理无序状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立法。 刘同悦30认为我国招投标机制还不够健全,招投标制度缺乏有效制衡,专家评定机制存在问题,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综上,学术界对建筑法修改的要求很迫切,专家学者有关建筑法应用于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所产生的问题的研究各

35、有侧重但还不够系统。主要表现在:有些学者偏重于从法理方面进行探讨,而有的则主要针对某些条款进行分析。整个研究呈现出较强的分散性。另外,关于建筑法的研究总体偏少。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目的 本文在分析我国建筑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律视角观察到现有建筑法的漏洞缺陷对我国建筑业良性发展起到的负面作用。通过研究国内外对建筑立法的相关文献,进而比较中国与国外在建筑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差距,认为我国建筑法亟待修订完善。通过对社会各界对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7 求分析,为进一步查找建筑法的立法漏洞、梳理完善立法重点提供了较为清晰的立法现实导向与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采

36、用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重点研究现有建筑法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并初步探讨了完善该法律的思路与主要方法。 通过本研究,旨在发现现有建筑法的缺陷漏洞,并为完善多受诟病的建筑法提供修订的理论与实务依据,进而通过推进建筑业法制化水平,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持续、良性发展,并实现建筑法对社会、民众等在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财产人身安全,提高生产、生活水平等方面应有的积极作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9 第二章 基于不同视角对建筑法的审视与分析 本章将通过民众、政府以及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等三个角度审视建筑业相关各方对我国建筑业的现实与发展的要求,并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现行

37、建筑法的漏洞与缺陷,从而为完善建筑法提供切实的现实依据、方向与突破口。 2.1 基于民众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 2.1.1 对建筑产品质量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要求 我国 2000 年颁布了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00),采用了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1:2000 国际标准。其中对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固有的”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对产品来说,例如水泥的化学成分、强度、凝结时间就是固有特性,而价格和交货期则是赋予特性。 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

38、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等方面。它又可分为政治思想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应该说,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强调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如,建筑物的基础是否坚固、结构是否安全、通风采光是否合理等。现在,随着建筑业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对建筑产品的节能要求渐趋强调

39、31。 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如,2007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 859 起、死亡 1012 人,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 3 人及 3 人以上事故)35 起、死亡 144 人(其中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21 人)。可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量较大,每年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在千人以上32。 但是,我国建筑业因各种原因的共同作用,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并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为节约成本,恶意降低建设标准、压低西安建筑科技大

40、学硕士学位论文10 施工合同价格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赶工期,忽视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必要的合理工期等,导致的质量安全风险与事故时有发生。施工单位为了追逐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偷工减料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治与杜绝。近两年,发生在西安等地的“?身钢筋”的事件就是明证。为了节约成本和赶工期,施工单位对劳务作用人员的生产安全投入保障不足。在实际施工中,疲劳作业、冒险作业、无保护性作用比较普遍,因此,中国的施工安全事故率始终难以持续下降。而每当事故造成劳务人员死伤时,因赔偿金额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定,导致的赔偿难、赔偿慢的现实对死伤家属及具有正义感的广大民众势必造成痛苦,招致激愤。 另外,影响建筑物使用质量的所谓通

41、病现象成为施工单位推脱质量责任的常见借口,精益化施工水平还没有真正达到,招致广大民众的怨气。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因经常牵扯多个责任主体,加之建造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缺乏详细的全过程的工程记录资料,不管是通过协商还是民事诉讼,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分清相应责任份额,都显得比较困难。这就造成用户这一无辜对象的利益保全或得到合理的赔偿变得漫长和困难。 结合我国建筑法的立法内容,应对以上问题的法律规制安排基本都有。但问题是不够到位,权利义务安排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有效的处理、裁定各种事关质量安全的纠纷,客观上也使得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对其应该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认识不清晰,进而在思想上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42、,同时在执行上不能有效的予以落实。 2008 年 5 月 12 日 14 时 28 分发生在四川汶川的里氏 8.0 级地震是中国建国以来最为强烈的一次地震,严重受灾地区达 10 万平方公里,造成了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省、市部分地区基础设施严重破坏。2008 年 5.12 汶川地震令全世界震惊,令国人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此次地震造成死亡及失踪人数近 10 万人,而其中 93%左右的人员伤亡是由于房屋倒塌造成的。民众在对中国建筑质量安全提出诸多质疑的同时,更发现死伤人数中绝大部分是农民。换言之,农村民居的建造质量以及抗震可靠性严重不足成为不能不令人反思的沉重课题。诚然,这一惨痛教训是多个方面因

43、素的合力所致,例如,由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导致的建设质量水平低下,农村民居建设缺乏严格的设计与施工管理,农村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娴熟的房屋建造人员等等。但是从法律角度观察,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就是在我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在我国城镇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建筑法如果抛弃对农村民居建设活动的关注与规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1 结合中国农民人数比例高的国清现实,可以断言,建筑法的立法内容残缺不全,很难与其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实施效力的基本法律地位相匹配。因此,如何通过加强立法建设,从制度上为提高农村民居的建设质量提供保障,从而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实现以人为本的

44、理念,显然是一个重大的法律课题33。 2.1.2 对建筑生产活动及产品环保、节能、绿色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较为明显,换言之,建筑生产活动的负面外部性效应比较明显34。例如,打桩机的锤击、拆除脚手架、切割建筑材料,例如地砖、钢筋等形成的施工噪音,严重干扰着人们的生活及学习。近年来,各地环保部门接到这方面的投诉有增无减,说明民众对安静环境的要求。而泥浆及建筑垃圾填埋可能污染地下水,使自然土壤变质,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源的农民来说,此等污染不但破坏环境,更直接的影响到他们的农业生产成果与收入及粮食安全。建筑扬尘影响空气质量以及降水施工可能造成场地周边地面及建筑物的下沉、倒塌等,同样通过

45、不同方式与渠道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严重威胁。若按建筑业产业链溯至上游,如水泥、钢材的生产等,建筑业对环境的负效应将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以美国为例,仅商业和住宅建筑生产过程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就占到全国温室气体总量的 30%)35、臭氧层破坏、大气污染、严重耗能等严重的环境及能源问题,这些问题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到每个人,特别是人类自身的后代。据国家环保局的统计,目前中国钢铁的消费占全世界的 40%,水泥的消费占全世界的 50%,水污染物的排放为 1445 万吨,比标准排放容量高出 80%,中国 66.7%的城市缺水。根据估算,中国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占 GDP 的 6-8%,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严

46、重到必须采取措施的地步了。因此,作为污染、耗能大户的建筑产业必须进行技术的转型升级。 自国外率先提出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概念后,“绿色”正成为民众对建筑施工活动与产品的一个新的强烈的要求。绿色建筑亦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通过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应用,降低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使用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最终实现与自然共生的建筑。例如,位于墨尔本市中心 LittleCollins 大街 200 号的 CH2 政府大楼,该大楼在污水处理、光电循环利用、太阳能利用等方面均有创新。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2 面影响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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