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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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集团公司工伤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工作职责(一) 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初步鉴定和调查处理;(二) 办公室和运营监督管理部负责联系社保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伤经办部门,办理公司的工伤事故认定、鉴定、报销,监督;(三)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对员工工伤事故进行核定,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协助调查处理本单位员工的工伤事故,向员工传达受伤事故处理程序,指定专人办理提供工伤

2、申报、医疗、报销的相关材料等工作。第四条 凡在成都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工作期间发生受伤事故,由成都市人社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第五条 公司员工发生受伤事故后,受伤员工或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副主任和运营监督管理部。第六条 发生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和运营监督管理部在接到受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由运营监督管理部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第七条 发生受伤事故所在部门应在24小时

3、内向营运监督管理部提交受伤职工书面“医疗诊断证明书”和“事故经过说明”, 办公室和运营监督管理部在接到书面“医疗诊断证明书”和“事故经过说明”后立即向温江区人社局报告,作为报告工伤的依据。 自工伤发生7个工作日以内,受伤职工提供住院相关依据和申请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第八条 公司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应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未经认定或未到指定医院就医的,一律不予按工伤报销医疗费用。第九条 在未经人社局认定工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垫付,具体费用借支等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具体办理,交运营监督管理部签署意见。待认定为工伤之后,所报工伤保险待遇先用于冲抵公司垫付的费用,具体由运营监督管理部负责办理,如未被认定

4、为工伤,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疗保险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第十条 职工治疗工伤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第十一条 如职工住院时间多于人社局首次批准的时间,批准期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应书面告知办公室和运营监督管理部,以便再次申报,续接住院时间。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伤复诊再次住院,入院同时应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向办公室和运营监督管理部申报。第十三条 工伤期间,需要停工住院医疗1个月以上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发放工资,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情相对稳定后,应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如果职工本人自愿

5、不做工伤等级鉴定,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办公室和运营监督管理部。第十五条 所在部门负责对工伤事故的复核调查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受伤职工所在部门必须收集以下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有关的材料交运营监督管理部:(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 现场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三) 受伤害人及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本工种工龄、相关身份证明、上岗证、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四) 受伤害人及肇

6、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五) 事故发生当天,受害人及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操作时的位置。(六)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质量情况。(七) 个人防护措施情况。(八) 发生事故前的生产劳动状况、精神情况、身体状况。(九) 受伤部位,不安全状态、起因物、不安全行为、致害物。(十) 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十一) 有关受害人及肇事者以往的事故记录和违章违纪情况。第十七条 所在部门对工伤事故调查应注重原因分析,主要包括:(一)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二) 事故的

7、间接原因:导致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 缺陷、教育培训不够、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当、隐患整改不力等。(三) 事故的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个人防护不当、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四) 事故的调查分析具体可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实施。第十八条 所在部门在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负责人员主要包括:(一) 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二) 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三

8、) 直接管理责任者: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四) 主要管理责任者: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分管的工作或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五) 一般管理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者。第十九条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 发现有事故隐患或伤亡险情,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二)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等原因造成事故的、(三)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四) 其他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情形的。第二十条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

9、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一)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二) 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三)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四)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五) 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作伪证的。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公司可给予通报批评、承担事故损失、留用察看等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所在部门在对员工受伤事故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将相关处理情况向受伤员

10、工所在部门通报,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事故教育工作,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运营监督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二工伤认定提交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提供并协助受伤员工填写);受伤害职员、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手印(由受伤员工所2、 在部门提供给人力资源部);3、 用人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机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人力资源部);4、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5

11、、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提供给人力资源部);6、 受伤害职工同班工友或目击证人(3人以上)的证明材料(一人一证),证明材料应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证言写明受伤害职工什么时间上班、由谁招用、工资发放情况、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及受伤情况等;证明材料需证人本人签名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提供给人力资源部);7、 社保参保证明(人力资源部办理);8、 单位证明,证明该员工为单位在职正式员工(人力资源部办理);9、 事故经过说明(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办理、安监部、人力资源部确认盖章);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认定工伤相关的其他材料;11、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工伤认定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律师证等执业许可证和本人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的介绍信);12、 其它注意事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求工整;对非A4纸张的证据原件,申请人应将其粘贴在A4纸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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