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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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完善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思考强化贷款诉讼时效管理是农村信用社确保资产安全性的重要一环。目前,农信社因丧失诉讼时效导致败诉的案例屡屡发生,不仅造成债权的实际丧失,而且还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在农村信用社现有不良贷款中,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占了较大比例。这些贷款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还加大了信用社信贷资产的风险。因此,完善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措施,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刻不容缓。贷款诉讼时效超期的原因分析考核约束乏力。目前,信用社对信贷员的考核只注重贷款营销、利息收回、不良贷款清收等大的方面,信用社对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考核乏力,加之贷款时效到期预警系统尚不健全,信贷员对贷款

2、的时效保全没有在思想上引起应有的重视,执行力软。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信用社的每笔贷款都有责任信贷员,明确了管理清收责任,但对因管理失职而造成诉讼时效丧失的行为没有落实追究措施,客观上使信贷员放松对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同时,信贷员换岗交接过程中工作粗枝大叶,移交的借款人信息不全,移交后就再也不闻不问,而接收人一边忙于熟悉接手的贷款,一边忙于贷款营销,因而对部分借款人特别是对金额小户数多的贷款管理脱节,使诉讼时效超期。催收方式缺乏创新。信贷员在催收到逾期贷款时常用的方法是下发催收通知单、提起诉讼等传统方式,投入成本大、见效少。借款人信用度低。一些借款人恶意逃债,赖账不还,千方百计拖,与信贷员“躲猫

3、猫”,加上司法对逃废债的行为打击不力,也给贷款诉讼时效保全带来了难度。完善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建议虽然信用社在保全贷款诉讼时效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收到了明显效果,但在市场经济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形势下,贷款诉讼时效管理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信用社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贷款诉讼时效的管理。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单保全法。向借款人直接发催收通知,是信用社延续贷款诉讼时效最简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但在实践操作中应注意:(一)催收通知单上要分别写明所欠本金和贷款利息。根据最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4、法释19997号),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的签字或盖章被认为是对原借款债务的重新确认,如催收通知单上不明确贷款利息,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信用社放弃利息债权。(二)催收通知单应有相关保证条款,并经保证人签章确认。因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对于有保证人的贷款,信用社除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外,为防止主债务期满后,保证人保证责任消失,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规定,信用社可以在催收通知单中设立保证条款(如写明保证人保证在什么时间内承担责任),只要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合同成立的

5、规定,并经保证人签章认可,就可认定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按新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三)找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拒不签字时的催收。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只要有证据证明信用社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就可以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达到延续时效的效果。在下发催收通知单时,经常会碰到借款人不在家或拒不签字的情况,除了常采用的由同住的成年家属进行签收,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到邮局寄挂号信、快件等方式催收外,信用社还可以采取以下变通的方法保全贷款诉讼时

6、效。一是对借款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进行催收。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信用社可以要求借款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对催收通知单进行签章确认,由此达到延续诉讼时效的效果。二是通过借款人所在村或有关单位进行催收。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信用社可以通过邀请借款人所在村组或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催收过程,在找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拒不签字的情况下

7、,由村组或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作为信用社主张权利的证据,从而延续诉讼时效。三是采取在贷后检查记录上签章等隐蔽手段进行催收。因当前一些恶意逃债的借款人多知晓贷款诉讼时效超期后债权不受保护,所以对信用社的催收通知拒不签字,对此信用社可以通过贷后检查的方法,在贷后检查记录上记载与催收通知单相似的内容,要求借款人签章确认,通过这种方式巧妙地起到延续时效的效果。四是公告催收。特别是对金额较小、户数较多、借款人不在家或不签字的,可以选择在当地较有影响的报刊上进行登报或在电视媒体上进行公告催收,以保全时效。二、部分还款保全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8、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也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所以信用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规定类似条款,从借款人账户中扣除本息。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信用社为延续时效,只要求借款人先还几十或者几百等小额款项的情况,为防止以后借款人赖账而诬陷这些钱是信贷员为延续时效自掏腰包,最好在还款收据上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做好证据收集保全工作。三、司法催收保全法。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是延续贷款时效的最后手段,一般不要轻易使用。因盲目起诉将消耗信用社大量的人力、财力,影响正常工作,收回效果也不明显。确有必要起诉时,要扎实做好诉前准备工作,真正达到“诉一户、清一户”的良好效果。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优先采取下面两种方法。一是仲裁解决。信用社和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可约定选择仲裁作为一方违约时的解决方式。因仲裁中信用社可自行选定仲裁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一裁终局的制度有利于提高效率,借款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信用社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申请支付令。如果信用社和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没有其他纠纷,能顺利找到债务人的,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启动督促程序,要求借款人支付所欠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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