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流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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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流程管理办法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检查流程管理是指在案件检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对线索办理、初核(初查)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处分执行等环节进行时间、权限、程序的跟踪管理。第三条案件检查流程管理所涉部门为责任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为案件检查流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跟踪管理。第二章线索管理第四条信访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的管理部

2、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案件线索的接收、登记、分类、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第五条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应当作为违纪问题线索予以受理。第六条线索受理范围包括:(一)信访部门在接受群众检举控告等信访举报中发现的线索;(二)上级纪检监察等机关转办的案件线索;(三)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办的案件线索;(四)执法机关移交的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六)下级党委管理的正科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等经济问题的案件线索;(七)其他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审理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承办

3、部门应当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不宜移送的,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审批同意,可由承办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案件线索受理后,应当召开案件线索处置会议,确定案件线索处理方式,按照规定办理。第九条线索办理自案件线索受理之日起,至按照领导批示办理之日止,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可以延长至二个月。第三章初核(初查)第十条需要进行初核(初查)的案件线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承办部门处理。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填报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并制定初核(初查)方案,送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书记批准。第十一条对批准初核(初查)的线索,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填写案件检查流程登

4、记表,启动案件检查管理流程。案件检查流程登记表随后续流程流转到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在相应栏目中如实、及时填写,至结案终止。第十二条初核(初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初核(初查)情况报告。情况报告经承办案件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全体初核(初查)人员签名确认,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副书记审核并报书记批准。第十三条初核(初查)时间为一个月,即自批准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之日起,至承办案件部门提交初核(初查)情况报告之日止。必要时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延期内仍不能完成初核(初查)的,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书记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但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需要延长时

5、间的,承办案件部门应当报送延长初核(初查)时间报告,并填报初核(初查)延期审批表。第四章立案第十四条经初核(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第十五条立案统一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编号管理。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将初核(初查)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报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立案手续。需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承办案件部门代拟立案请示,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批准后,报送同级党委。决定立案的,由承办案件部门代拟立案决定书,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同时,代拟立案通知书,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可

6、暂不通知。第十六条立案审批时间为七日,即自纪委常委会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第五章调查第十七条案件立案后,承办案件部门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实施调查。第十八条采取调查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一)符合使用条件,严格按照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对调查对象可采取 两规 ( 两指 )措施。1、使用 两规 ( 两指 )措施,应当从严掌握,坚持慎用少用。2、使用、延长 两规 ( 两指 )措施的,由承办案件部门填报使用 两规 ( 两指 )呈批表、延长 两规 ( 两指 )措施期限呈批表,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同意,于三日内报纪委常委会研究、征得同级党委主要负责

7、人意见后,并于二日内报上级纪委审批。对主要违纪事实已查清且不需要继续采取 两规 ( 两指 )措施的,由承办案件部门填报解除 两规 ( 两指 )措施备案表,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并报上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采取 两规 ( 两指 )措施后二日内,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代拟告知书,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告知有关单位。4、解除 两规 ( 两指 )措施后七日内,由承办案件部门将案件调查、涉案人员处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涉案款物处理情况等材料报省纪委备案。5、确需延长使用 两规 ( 两指 )措施的,应在期满前十日内书面报批,属于本市审批的,应在七日内批复。(二)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案件

8、时,确有必要的,可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事先征得分管案件检查工作副书记同意,调查组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填写提请保全书,经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2、向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决定书副本、提请保全书,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自案件终结或发现冻结的存款与案件无关之日起72小时内,调查组应当填写提请解除保全书,经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提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第十九条对直接立案案件的被调查对象采取停职检查组织处理措施的,由承办案件部门提出,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审批后报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其中:(一)停止被调查对象党内职务的,由承办案件部门代拟停职检查的请示,

9、征得同级党委同意后,三日内制作、下达停职检查决定书。停职检查决定书同时上报同级党委备案,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二)停止被调查对象党外职务的,由承办案件部门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三日内送达有关党外组织,经党外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案件调查期间,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承办案件部门应当报送中止调查的请示,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书记(行政监察案件同时报监察局主要领导)同意,并报有关机关备案。中止调查情形消失后,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及时报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书记批准,恢复案件调查。自恢复案件调查之日起,调查时间连续计算。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期间,

10、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情形发生后十日内,承办案件部门应当报送终止调查的请示,经分管副书记审核报书记(行政监察案件同时报监察局主要领导)同意,并报批准立案的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撤销案件。撤销案件,承办案件部门应当报送销案呈批报告,经分管副书记审核,立案机关应当在十日内批准。第二十三条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调查报告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集体讨论确定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上一页第二十四条调查期间发现的,除需移送的涉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以外的其他

11、材料,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二个月内整理成册,作为案件副卷存档备查,并按照密件管理。第二十五条案件调查时间为三个月(政纪案件不得超过六个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调查报告报送分管副书记审批之日止,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党纪案件调查延长一个月的,调查组应当报送延长调查时间报告,并填报调查延期审批表,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延长二个月的,报书记批准。重大、复杂案件延期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政纪案件调查延长时间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六章移送第二十六条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经承办案件部门集体讨论并提出移送意见

12、。第二十七条移送案件,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移送审理案件材料目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七日内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同时,案件审理部门指定接收人员在移送审理案件材料目录上签字,确认接收案件材料时间、名称、数量。形式审核时间为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止。第二十九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由接交人员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对不予受理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填写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后三日内送达移送部门。第三十条调查期间,如果发现违纪人员同时触犯刑律的,承办案

13、件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填报案件移送报告表,经分管副书记审核,报书记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三日内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审理第三十一条符合提前介入审理条件的,由承办案件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填报案件审理介入审批表,报分管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副书记审批同意后,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第三十二条案件受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审阅案卷。第三十三条审理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需补充调查的,经与移送单位交换意见,并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承办案件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案件审理部门可协同纪检监察部门补充调查,或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第三十四条依照有关规定,经案

14、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同意,案件可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情形消失后,案件审理人员即依照规定恢复审理。第三十五条承办人审理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集体审议并形成审理报告,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按照程序上报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不同意见应当记入审理报告。第三十六条审理时间为一个半月,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至审结报批之日止。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补办手续、补报材料、补充(重新)调查、补报证据等办理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间。第八章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第三十七条申诉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自收到

15、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立案。第三十八条申诉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后七日内审查,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级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案件监督部门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以告知书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二)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件,或按照职权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诉件,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应当在五日内转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办理。(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仍坚持

16、申诉的,一般不再作为申诉案件受理,由信访部门按规定处理。以上(二)(三)项办理情况,由信访部门以告知书告知申诉人。第三十九条对申诉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并代拟复查(复议)决定,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同意,并报市纪委常委会批准。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复查(复议)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十内日送交申诉人,并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诉人自收到政纪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

17、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章处分执行第四十条处分(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应当在作出或批准后十日内,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由案件审理部门派员直接送达其本人,并在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单位宣布,也可委托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部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应当抄送被处分人员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或人事部门。被处分人员(或家属)收到处分决定后,应当在送达回证(单)上签字。第四十一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收回有关单位填写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单)、纪检监察建议执行情况材料以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抄送的降工资、职

18、务变更或重新确定职级材料,并于次年元月底前收回被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材料,并组成处分执行卷作为副卷存入案件档案。第四十二条对处分决定、监察建议中有结论的违法违纪财物,由承办案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和处理、责令退赔或对非经济利益予以取消、纠正等。结论没有认定违法违纪的财物,承办案件部门应在十日内退还本人。第四十三条处分(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监察建议,由案件审理部门监督执行。第十章纪律责任及其他第四十四条案件检查流程管理中涉及的有关工作,应通过业务部门会议指定或由分管副书记指派主办、承办人员办理,实行主办、承办人员责任制。第四十五条案件检查时间,案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了倒计时提醒:期限

19、过三分之二的,予以黄灯告示;期限届满的,予以红灯警示。第四十六条案件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主办、承办人员应及时、准确输入案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对即将超时限和违反规定办理的情形,应当及时催办督办,督促依纪依法办理。第四十七条案件材料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整理成册,并于次年3月底前送办公室归档。第四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初核(初查)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案件检查文书、采取重要调查措施的审批文书等,及时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年终考评考核的依据之一。对违反案件检查流程管理规定的轻微行为,予以通报;对故意拖延、妨碍、阻挠、拒绝执行案件检查流程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流程管理工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纪委、XX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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