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规定.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办案安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以及省纪委办案场所管理办法、使用两规措施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案安全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辖区内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实施的涉及办案对象、办案人员等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以及办案信息不失密等工作。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不得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以及行政部门的救助遣送场所等;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场所不得变相借给其他部门使用。办案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办案点建设,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规划,并报省纪委审批同意;县纪委监察局固定谈话室建设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报市纪委检查验收,没有固定谈话室不能执行谈话任务。县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措施所需办案点,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第二章谈话取证的安全第四条谈话取证应当在固定谈话室进行。使用固定谈话室前,调查人员应当对固定谈话室进行安全检查。谈话取证必须统一安排在一楼进行,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谈话对象进入固定谈话室后,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关闭手机等。谈话对象的随身物品应当由调查人员暂放储物柜或其他适合地方代为保管,确保谈话对象无法接触。谈话结束时,随身物品当面清点、一一交还谈话对象。调查
3、人员应当对代为保管、清点交还谈话对象的随身物品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第六条谈话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明确一人为主谈人员。对女性谈话对象谈话取证时,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调查人员参加。第七条谈话取证期间,主谈人员与谈话对象之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并处于伸手可及距离内,确保能够及时、便捷地处置谈话对象出现的突发情况。谈话对象的双手应当时刻处于调查人员的监控之下,防止其采取自残、自伤行为。对谈话对象需采取陪护措施的,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谈话对象留置过夜,当天谈话不得超过晚上12时。第九条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思想消极、情绪激动的,应当将其交给其直系亲属或单位领导领回。第
4、三章两规期间的安全第十条采取两规措施的对象必须符合条件,并严格执行审批、备案程序,不得先规后批。第十一条采取两规措施,必须在办案点进行。进驻办案点前,调查组组长、陪护组组长应当按照办案点安全标准,对办案点内、外围进行安全检查,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二条调查组进驻办案点后,调查人员、陪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凭工作牌进出办案场所。案件调查结束后,工作牌由调查组组长统一收回、销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案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第十三条两规对象进驻办案点后,调查人员、陪护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并逐一清点随身携带的物品,并填写暂予保管款物登记表,经两规对象签字确认,并由
5、调查组负责保管。第十四条两规期间,两规对象不得销毁、丢弃、藏匿任何文稿或纸张。两规对象使用过的纸、笔等,调查人员应当在使用完后及时清点、收回。第十五条除因赴医院就医等特殊情况,不得将两规对象带离办案点。两规对象带离办案点,应当报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同意。第十六条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两规对象的陪护工作:配备陪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陪护人员应当政治可靠、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身体健康。2、应当从党政机关、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中挑选。两规对象亲属、本案的检举人或证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人员、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陪护工作。3、一名两规对象至少配备九名陪护人员,其中一名担任陪护
6、组组长。两规对象为女性时,当班陪护人员中必须有一名以上女性。4、对陪护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应当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陪护:1、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陪护。2、每班陪护不超过四小时,陪护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明确主、副陪护人员。当班期间,主陪人员对陪护工作负总责。3、陪护人员连续参与值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应当遵守以下陪护工作纪律:1、不准收受两规对象等的钱物、宴请。2、不准让两规对象家属、亲友到办案场所探视、送物品等,不准擅自为两规对象代购物品。3、不准为两规对象打电话、传条子,不准以任何形式说情或干扰办案。4、不准擅自携带手机等物品进入两规对象活动区域,不准在值班时间聊天、打瞌睡、看书报、
7、收听收音机、玩P4等视听媒体、进行手机娱乐。5、非值班时间,未经陪护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办案点。第十七条陪护人员应当保证两规对象饮食、饮水安全。应当对餐具、食物进行检查,防止夹带纸条进出。应当在其活动区域内用餐,饭菜定量供给,并对用餐过程实施监督。食物应当留样,并作好登记。应当使用软质材料制作的餐具用餐,使用一次性纸杯饮水,提供汤、水的温度必须降至40度以下。不得供给带有骨、刺类饭菜,或易激发两规对象身体疾病的食物。用餐完毕后,餐具等不得留置在两规对象活动区域内。第十八条陪护人员应当保证两规对象身体健康、用药安全。采取两规措施的,必须安排医生进驻办案点值守。两规对象进驻办案点的当天,应当进行体检。之后,每天进行必要的体检。体检情况应当作好记录。两规对象服用药品应当经医生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