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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说明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
2、,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
3、管理区域内公告。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五、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 (四)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五)决定有关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六、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数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得票最多的前两至三名人员依
4、票数多少顺序产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四)管理规约。(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上述二、四条可在淄博房产信息网()下载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凭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 山东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 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