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995776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对于我国的检警关系,最经典的表述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即警察负责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检察院负责案件的公诉,同时享有部分的侦查权,主要是考虑到某些案件若由公安机关侦查不恰当,因此检察院设有反贪污和反渎职部门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使法律监督权。但二者是诉讼的两个阶段,互不隶属,不相领导,没有谁优位于谁的问题。其相互制约的主要表现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等等。(一)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L整理论文我

2、国检警关系设计的初衷和具体制度的基本内容都存在合理的成分,但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通过归结一些学者的论述,笔者将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侦查权的违法现象监督不力。检察机关属于监督机关,因此具有对侦查权一定的监督权力,但是在现有的检警关系下,实际中这种监督很无力,即使在立案监督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程序中,这一监督的行使也是存在着诸多障碍,使得检察监督有名无实。“例如警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的监督问题,很多延长拘留、侦查权的滥用和无约束状况,让成对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的侵犯。”12、起诉的证据准备不充分。我国现代的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审判

3、中心主义,对违法犯罪以审判为最终惩治手段,作为审判一方主体的公诉机关需要对控诉的证据做比较充分的准备才有可能对犯罪得到有效、有力的追诉。然而我国现在的侦监制度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侦查往往达不到公诉有效参与审判以追究违法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所提交审查的案件有很多退侦或决定不起诉的案例,以及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作出的纠正意见书等案例的大幅度存在,都是警察机关在第一证据侦查时的不力现象。3、审前程序效率低下。侦查与监督的强性脱节,直接造成了违法犯罪在审前审查起诉的时间大大延迟,更多诸如勉强完成任务的案例更是浪费了审查起诉的效率。正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言及公正也有效率、效益的含义,“迟来的正义

4、非正义”,投入巨大而正义的获得及其微小从人类社会的角度考虑也并非正义。对效率、效益的追求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之一。因此,一个低效率的审前程序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效率要求是直接相悖的。24、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使得检察一方的控诉、判断正确性降低。这一问题使得检警双方的实际职能都大受阻挠。由于警察机关在审前的证据侦查是独立、孤立的,检察机关并没有介入,这也就形成一些警察人员对案件侦查工作的任务敷衍心理,造成一些案件的事实被忽略,使得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难度加大,对一些案件的证据与所控诉的犯罪行为无法契合,以至于对控诉的罪名很难确定或对犯罪行为的起诉准确度大大降低。(二)

5、我国检警关系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总览我国检警关系现状,之所以有如上几方面缺陷,我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的原因:检察机关一般不参加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于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不得而知,亦没有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对于侦查权的监督加强无论是在现阶段还是从长远考虑都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监督实行,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和令状主义以外,在英美法系主要是靠辩护律师的制约,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加以制约,我们可予以借鉴。”1在中国现有的检警关系模式下,警察破了案以后不一定能够有效的搜集到犯罪证据,搜集到的证据也不一定具有多大的证据价值以给予犯罪

6、分子合理的处罚,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控诉失去了证据支持,由此造成的控诉无力现象也就直接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实现。“侦查人员庭审意识、证据意识淡薄,案件侦查质量往往难以满足庭审的要求。实践中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也占相当的份额 .我们也可以由此看出,一种松散的检警关系就不可能拥有一种充分、合理、有力的证据准备过程。”2因此也就不可能真正有效的治理一切犯罪行为。检警关系的脱节使得审前程序效率十分低下,侦查不受有力的监督使得侦查有拖延的余地,证据搜集不力导致多次的退回侦查,这反映在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上就是处理犯罪行为的低准确率和低效率。现

7、在我国检警权利的行使大部分在审前并不互动,而是有警察机关一方进行侦查后,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的断定大多都取决于警察机关的侦查理论、证据,但是以公诉人身份参加法庭审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由检察机关来争取,警察机关只在审前处理侦查,其并不参与法庭辩论,所以其对证据的把握肯定有一定的疏漏,无法达到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所需求的证据适用和准确度。检察机关的控诉、判断是建立在充分的侦查证据基础之上的,现在警察机关搜集的证据可利用率不高,质量低下,因此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判断实难正确。在我国,检察机关不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其判断就是建立在警察机关搜集的犯罪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等基础之上,本身已经有了局限性,加上对于非法证据的判断也难免出现错误,所以就导致了许多直到辩方在法庭上提出其合法性时才发现此证据违法,不能使用的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