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争议解决办法浙江财经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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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财经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则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第24号)、省人力社保厅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则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第78号)、省人事仲裁委关于印发(浙人仲委2010第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学校自行组织的群众性协调处理学校和教职工之间因工作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人事争议的组织。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 学

2、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教育厅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 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一)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内部人事管理而发生的争议;(四)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第五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的原则;(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三)民主协商的原则;(四)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五)程序正当的原则。第六条在调解过程中,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

3、会应当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第七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未成的,当事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章 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第八条学校依照规定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九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校内发生的人事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协助仲裁委员会对本校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四)协助学校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第十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法律人士组成。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有教职工和学校的代表,其中学校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第十一条学校人

4、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7人组成。第十二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第十三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变更由学校人事处会同工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对工作调整、违反调解纪律等不再适合承担调解工作的成员,应予以调整,并按照成员产生或变更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充新成员。第十四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选产生。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第十五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制度,做好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第十六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

5、员应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应报送同级政府仲裁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七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调解活动,学校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学校承担。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第二十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人事争

6、议,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不予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发生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诉求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由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指派或由申请人选择两人以上的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通过单独调解、集体调解等多种形式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政策,公正调解。第二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职务、争议事项、

7、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第二十四条调解不成的,应做记录,并制作调解未成说明书。调解未成说明书应写明调解情况,由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未成说明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第二十五条自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争议

8、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第二十六条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决定

9、;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与非在编教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照本细则由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财经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浙财院人调委第号申 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岗位,住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职务)上列双方因XXX引起争议,申请人XXX于X年X月X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XXXXXXXX。 2.XXXXXXXX。(若当事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XXX(签字) 调解员:XXX 被申请人XXX(盖章)调解员:XXX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调解员:XXX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X年X月X日(调解委员会盖章)记录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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