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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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解读】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旧条例第11条)【解读】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5、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解读】工伤

3、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6、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第14条)【解读】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被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新旧条例第16条)【解读】第一

4、,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8、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60日、15日两种并适用时限中止(新旧条例第20条)【解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不得超过6

5、0日,新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9、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新旧条例第29条)【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10、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均为工伤保险基金(旧条例第29条、新条例第30条)【解读】

6、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取消了70%的限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支付主体改为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另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非用人单位支付。11、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新条例第31条)【解读】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7、12、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3-35条、新条例第35-37条)【解读】新旧条例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比较: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详细如下表:伤残等级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个月)支付主体 旧条例新条例增加数 一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4个月27个月3个月工伤保险基金

8、二级22个月25个月3个月 三级20个月23个月3个月 四级18个月21个月3个月 五级16个月18个月2个月 六级14个月16个月2个月 七级12个月13个月1个月 八级10个月11个月1个月 九级8个月9个月1个月 十级6个月7个月1个月13、变更了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旧条例第34、35条、新条例第36、37条)【解读】旧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4、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7条、新条例第39条)【解读】旧条例规定的一

9、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15、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旧条例第40条、新条例第42条)【解读】旧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在判刑收监执行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16、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旧条例第42条、新条例第43条)【解读】对比新条例第43条第四款与旧条例第42条第四款,新条例将“优先”两字删除,

10、即“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意味着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而是与其它债权享受同等的清偿地位。17、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申请复议(旧条例第53条、新条例第55条)【解读】第一,根据旧条例的规定,对于“(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

11、向法院起诉,即行政复议程序前置;而新条例则是做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性规定,行政复议不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第二,除了上述四项,新条例增加了“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8、加重了对骗保的处罚力度(旧条例第58条、新条例第60条)【解读】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旧条例的规定罚款数额为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新条例规定为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19、加重了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旧条例第60条、新条例第62条)【解读】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12、的,除了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外,并增加规定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增加了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规定(新条例第63条)【解读】新条例增加了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1、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旧条例第61条、新条例第64条)【解读】旧条例定义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新条例删除了该规定,故对“

13、职工”的理解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作者:陈义时间:2011-03-23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今结合昔日办理工伤事故案件的经验,及新法条文,将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变化予以逐条解读,仅供参考:一、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新条例第65条)。二、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

14、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第9条)【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三、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解读】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四、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旧条例第11条)【解读】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

15、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五、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解读】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六、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第14条)【解读】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被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在上下

16、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新旧条例第16条)【解读】第一,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

17、工伤。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60日、15日两种并适用时限中止(新旧条例第20条)【解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不得超过60日,新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九、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新旧条例第29条)【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

18、日。十、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改为工伤保险基金,简化了工伤医疗待遇的支付方式,同时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的内容、范围(旧条例第29条、新条例第30条)【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取消了70%的限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支付主体改为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另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非用人单位支付。十一、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9、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新条例第31条)【解读】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借诉讼程序拖延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大工伤职工的诉讼成本,加重工伤职工的经济困难。十二、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3-35条、新条例第35-37条)【解读】新旧条例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比较: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详细如下: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

20、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十三、变更了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旧条例第34、35条、新条例第36、37条)【解读】旧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四、大幅提高了并统一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7条、新条例第39条)【解读】旧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1、20倍。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十五、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旧条例第40条、新条例第42条)【解读】旧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在判刑收监执行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十六、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旧条例第42条、新条例第43条)【解读】对比新条例第43条第四款与旧条例第42条第四款,新条例将“优先”两字删除,即“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意味着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而是与其它债权享受同

22、等的清偿地位。十七、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申请复议,统一了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救济途径(旧条例第53条、新条例第55条)【解读】第一,根据旧条例的规定,对于“(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即行政复议程序前置;而新条例则是做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

23、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性规定,行政复议不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第二,除了上述四项,新条例增加了“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八、加大了对用人单位及职工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骗保、骗支2-5倍的罚款(旧条例第58条、新条例第60条)【解读】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旧条例的规定罚款数额为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新条例规定为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十九、强化了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管理,加重了对其的处罚(旧条例第60条、新条例第62条)【解读】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除了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

24、费外,并增加规定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十、增加了对拒不协助调查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规定(新条例第63条)【解读】新条例增加了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一、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旧条例第61条、新条例第64条)【解读】旧条例定义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新条例删除了该规定,故对“职工”的理解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李昌

25、悦先生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正式执行,应该说这次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大进步,进一步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以我浅见,这次条例的修改体现了六大“亮点”。亮点一:“标准统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较大,同样的工亡事故得到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差异太大。而修改后的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26、得到统一,如果按照200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717520343500元,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这不仅是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而且更是对生命的尊重!亮点二:“范围扩大” 原条例中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型,而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使参保范围大大增加,使新增人群有法可依,有保可参,大大提高了新增人群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指数。亮点三:“待遇提高”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

27、月的本人工资,而修改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不难看出,一至四级伤残标准分别提高了3个月,这说明条例中有意把待遇向重度伤残的人员倾斜,从而增强他们的生活保障的系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亮点四:“强调自律”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

28、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就可以纳入工伤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是机动车辆,而现在是分析谁要负主要责任,简单的说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相反,你如果在人行道路上行走而被自行车撞伤将会纳入到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公民严格要求自己,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伤而不保。亮点五:“简化程序” 原条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29、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原条例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如果没有行政复议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操作程序比较复杂,致使诸多工伤争议案件不了了之,企业主逃避了责任,而劳动者的伤害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修改的条例中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大简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工伤

30、争议的效率。亮点六:“企业减负” 新修改的条例中充分考虑到为企业减轻负担,一方面要求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兼顾企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所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工伤保险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 陈刚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 6 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

31、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 作人员遭遇工作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为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 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 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 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 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 重视上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 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 人伤亡的,不纳

32、入工伤的范围。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 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 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 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 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 60 天缩短为 15 天。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 48 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1 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发放;同时, 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 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 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分别上调,增加了 3 个月、2 个月和 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

33、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 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 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保 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 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 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 费”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 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改由工伤保险基 金统一支付。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 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 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 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 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

34、认定调查核实的 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 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新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中, 对于工伤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较大改 动,如将工伤认定缩短为 15 日等,特 别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道路上的交通 事故工伤认定范围。把因非机动车、 火车、轨道交通工具、轮渡造成事故 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首先,如何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 定义,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 据:由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事故造成 的人员伤害叫道路交通事故。也就是 说,人跟人相撞不算工伤。人跟自行 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相撞才可以算工 伤。 其次,以前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 事故认定为工伤,都有交通部

35、门出具 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以后自行车 和行人撞了,没有意见书,怎么办? 陈刚认为:如果非机动车出现的伤害 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出现场处理 意见书,所以这也要宣传,告诉职工 如果出现这种伤害,要报交警处理, 事故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交警出 具证明。 第三,这次修改后的条例在上下 班途中认定工伤最重要的改变,就是 虽然扩大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认定范 围,但是也做了一些限制,即非本人 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应由主管 道路交通的部门出具证明。陈刚说: “如果你是主要责任,不认定工伤, 还有醉酒驾车肯定不算,因为一旦喝 了酒,造成交通事故,即使本人也受 了伤害交警判断作为主要责任者,也 不能算工伤

36、。这点确确实实要引起大 家注意。 ”此外,像无证驾驶、驾驶无 证车辆、闯红灯等几种情形,也因属 于驾驶车辆人的主要责任,依据新的 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陈刚总结说: 2 “新条例作出这一条认定条件的修 订,在某种程度上覆盖面扩大了,但 是条件限制也严格控制了,排除了很 多原来主要责任情形。这样的修改, 使得法规更具有引导性,鼓励人们遵 守交通规则,上路就要守规。像喝了 酒还开车这种带有主观故意行为,明 知会伤人,还去做,不仅给个人,也 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行为,都不能 得到社会保险体系的保障,实际上这 一条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排除条款提醒 人们,上下班途中大家要自觉地遵守 交通规则。注意避免道路交通伤害, 这是每人一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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