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改革与立法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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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改革与立法发展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在实践运行中逐渐出现适用率低、适用案件范围窄、程序启动手续繁琐、公诉人不出庭影响诉讼职能等问题,难以实现其“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对此,检察机关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以及刑事二审简易审等改革探索。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纳了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更好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由于犯罪案件迅猛增加,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同繁重的案件负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诉讼拖延或积案已成为各国诉讼的常态,但“迟延诉讼或积案实际

2、上等于拒绝审判。因此,迅速地审判一直被当作诉讼制度的理想”。1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以减少积案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基本框架下,以快速处理案件为目的的特殊程序以简易程序2为代表。而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推进,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和刑事二审简易审亦在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大背景下产生,成为快速处理案件的另两种特殊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沿革及适用问题(一)简易程序的沿革31. 1979 年刑诉法立法之外——严打中的“速决程序”。1979 年刑事诉讼法并未设置简易程序,所有案件均应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 1

3、983 年严打过程中,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形成了“速决程序”(又称“严打程序”、“从重从快程序”),4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刑事简易程序”。5但这种简化诉讼环节的“速决程序”往往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一些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仍然适用较为复杂的普通程序。这导致程序适用出现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对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 1996 年

4、刑诉法的 6 个条文——初创“简易程序”。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司法机关传统的办案模式和办案力量已不足以应对和消化,刑事案件积压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我国在 1996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确立了简易程序,同时废止了实施十余年的“速决程序”。该法用 6 个条文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审理期限等内容。与“速决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使我国刑事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并兼顾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克服了对效率的畸形追求。与普通程

5、序相比较,它又是程序环节少、操作较为简单的一种诉讼程序,6有利于刑事案件尽快审结,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减少羁押被告人的时间,维护人权。3. 司法解释的补充——简易程序操作的具体化。1996 年刑事诉讼法仅以 6 个条文规定简易程序,导致其缺乏操作性,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鉴于此,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各地法院、检察院对简易程序的完善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了减轻基层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压力,总结并推广庭审方式改

6、革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使司法实践有据可循,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刑事简易程序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排除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二)简易程序的运行情况分析1. 适用率。据统计,我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不高,1998 年是 19. 23%,1999 年是 21. 45%,2000 年是 22. 9%,2001 年是 21. 89%,2002 年是 33. 77%。7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占 38. 87%。8虽然近年来其适用

7、率有所提高,但总体而言,仍有相当一部分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事实上,由于程序启动过于繁琐,一些法官在简易程序适用上相对谨慎,使得很多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刑事办案人员少和审判任务重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解决。92. 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庭审时间大大缩短,诉讼效率较普通程序有明显提高。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中,“单一被告人案件,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和告知主要的诉讼权利义务平均需要 2 分钟;法庭调查、质证平均需要 5 分钟;法庭辩论(不包括有辩护人出庭)及最后陈述需 1

8、 分钟;当庭宣判需 2 分钟,综合平均,每案审理时间为 10 分钟。”而“对多被告人案件,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和告知主要的诉讼权利平均需要 5 分钟;法庭调查、质证平均需要8 分钟;法庭辩论(不包括有辩护人出庭)及最后陈述需31 分钟;当庭宣判需3 分钟,综合平均,每案审理时间为 19 分钟。”103. 结案率和当庭宣判率。简易程序提高了结案率。仍以海淀法院为例,“刑二庭 2001 年,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为 100%,没有积存案件,两个独任法官平均每月审结案件 60 余件。”11而在当庭宣判率方面,全国差异较大,如北京“适用

9、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除个别公判会外)均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99% ”。12而武汉江夏区法院 2007 年共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了 202 宗案件,作出当庭宣判的案件仅为 100 宗,当庭宣判率只有 49. 5%。13(三)简易程序问题评析尽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就如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仍然暴露出其存在的一些问题。1. 适用案件范围过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类型单一,适用范围过窄,如其中一类案件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运用简易程序的”,如果超过了这个标准,则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的“三年以下”较为狭窄。14而且以案件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作为判定标准的立法方式,增加了实际操作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人为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近年来,为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将更多的诉讼资源投入到性质严重的犯罪处理中去,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之相比,我国简易程序涵盖的范围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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