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厂反违章管理标准及相关条款释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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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电厂反违章管理标准及相关条款释疑第一章术语及定义第一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状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这个角度讲,违章可以分为人的行为性违章,物的装置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根据行为性违章的主体不同,又可将行为性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第二条 反违章:是指通过管理性手段控制和消除违章行为和状态的工作。 第三条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某电厂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

2、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第四条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生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第五条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等保证人生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第六条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领导、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某电厂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电厂、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

3、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第二章职责和考核第一条某电厂反违章领导小组组长:厂长副组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厂长员、各外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专职反违章管理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部,负责“反违章”各项工作的督导和协调。第二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动全体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各级人员之间应互相带动、互相监督。安监部负责对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出现的违章情况。第三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反装置性违章工作,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的监督、考核。第四条反违

4、章管理工作采取教、奖、惩三者相结合的方式,注意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反违章的意识,培养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对反违章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第五条对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和重复发生违章的部门和人员,由反违章小组提出考核意见。部门及管辖的外包单位每月违章超过3次(不包括自查部分),每月连带考核主管部门主任及外包单位项目经理每人100元,并通报批评;外包单位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的连带考核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实施。第六条分为一类违章、二类违章和三类违章,并分别采取不同的考核措施。一类违章指一旦造成后果,对自身或他人人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

5、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或者性质恶劣的违章行为,属于碰不得的“红线”;二类违章指对自身的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应”的行为;三类违章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一、二类违章的其他违章行为。见附录二。第七条员工发生一类违章,下岗培训一个月,并处罚不低于500元的考核,对于违反一类违章中“六条红线”(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动火区内吸烟、在生产现场无票作业、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现场作业属于碰不得的红线)的,将加重处罚;员工发生二类违章,离岗培训一周,并处罚不低于200元的考核;员工发生三类违章,应批评教

6、育或给以不高于200元的考核。外包人员发生一类违章,应责令承包商直接劝退,不得再次入场工作,并处罚不低于500元的考核;外包人员发生二类违章,应离岗培训,并处罚不低于200元的考核;外包人员发生三类违章,应批评教育或给以不高于200元的考核。对违章发现人每次给予50至150元奖励。第三章反作业性违章第一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了解掌握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分级建立反作业性违章档案,进行分级管理。第三条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成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

7、有人负责。(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三)外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四)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和管辖的外包单位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和外包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 (五)对于发现其他单位或部门人员违章情况的,需要提供证据,交安监部,由安监部核实后进行考核。 (六)安监、策划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七)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

8、,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 第四条 定期对各类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曝光,定期对本单位常见的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第五条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宣传作业性违章的危害。第六章反作业性违章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作用,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第七条常见作业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一。第四章反指挥性违章第一条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第二条各级领导不得进行违章指挥,发现下级有违章指挥时应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行为将列入干部

9、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三条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上级领导及安质部,对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不反应并执行造成后果的与发令人负同等责任。第四条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应,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整改的执行情况。第五条常见指挥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一。第五章反装置性性违章第一条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安检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反装置性违章要求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一) 保证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

10、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范、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二) 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求及时变更设计。(三) 安监部、策划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第三条检查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检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相关条款释疑1 防触电经安监人员检查(核实),凡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违章作业,主要责任人处 100 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处 50 元

11、罚款,连责人员处 20 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处 100 元罚款、副职处 50 元罚款。安监人员若发现以下违章作业不制止、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视同违章,处 50 元罚款。个人违章半年内累计 3 次及以上者,降岗 3 个月,并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条文】 第一条 严禁违反规定无票(指工作票和操作票)进行电气操作或工作。【释义】1、按照规定不需填写电气操作票或电气工作票即可进行的操作或工作,不属禁止范围。2、不携带工作票或操作票进行操作或工作,或用草稿纸进行操作或工作的,视为无票操作或工作。3、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范围的,视为无票工作。4、操作票执行过程中,未按

12、规定重新填写操作票的,视为无票操作。【条文】 第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无监护进行电气操作或工作。【释义】1、按照规定无监护可以进行的操作或工作不属禁止范围。2、以下情况视为无监护:(1)指定的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2)监护人临时离开现场未指定人员代替进行监护。(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变更。【条文】 第三条 严禁不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即进行工作。【释义】1、按照规定不需进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可进行的工作,不属禁止范围。2、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1)工作许可人未根据工作需要,完成保证

13、安全的技术措施。(2)工作许可人所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原则性错误,对工作人员造成误导。【条文】 第四条 严禁不按规定进行安全交底即进行工作。【释义】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1、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即进行工作。2、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许可手续。3、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到工作现场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未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未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4、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召开班前会,作好“两交底”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不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条文】 第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跳项执行操作票所列项目。【释义】跳项

14、是指执行一份操作票时,未执行其中一条或几条操作项目,即执行其他操作项目。【条文】 第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操作。【释义】指违反有关规定,不经同意,擅自用解锁钥匙进行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或违反有关规定,不经同意,擅自使用其他手段使防误闭锁装置失去防误闭锁功能。【条文】 第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不履行工作终结或工作票终结手续。【释义】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1、工作终结、工作票终结违反违反山东高唐热电厂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条文】 第八条 严禁约时停、送电。【释义】约时停、送电是指作业人员与本班组人员、电气值班员、变电站、供电所人员预约设备或线路停、送电时间。工作前,作业人员不确认

15、设备或线路确已停电即按约定时间进行工作;工作结束后,电气值班员不确认设备是否已具备送电条件即按照约定时间进行送电操作。【条文】 第九条 严禁请人或委托他人代抄表。【释义】1、以下情况不属禁止范围:(1)职工因病或请假,本单位安排由其他职工代抄的工作;(2)职工之间的互抄工作。2、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代抄表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请人或委托他人代为抄表的行为。【条文】 第十条 严禁请人、指派或委托他人代检修、维护设备或线路。【释义】1、以下情况不属禁止范围: (1)电力设备、线路受灾或损坏,委托外单位代为检修或维护,不属禁止范围。(2)各单位之间互相配合共同维护、检修设备或线路的工作,不属禁止范

16、围。2、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代检修、维护设备或线路是指已投入运行的设备或线路发生事故或障碍后,擅自指派或委托他人代为检修、维护设备或线路的行为。2 电气运行习惯性违章经安监人员检查(核实),凡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违章作业,主要责任人处 100 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处 50 元罚款,连责人员处 20 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处 50 元罚款、副职处 20 元罚款。个人违章一年内累计 3 次及以上者,降岗 3 个月,并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2.1 电气值班员发令、受令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复诵制。调度值班员发令、电气值班员受令及倒闸操作时监护人唱票、操作人复诵未使用普通话。2

17、.2 任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检修班组办公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并且佩戴规范。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倒闸操作、验电或装设接地线不戴安全帽、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鞋者。2.3 在检修设备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未悬挂相应的标示牌,不设围栏、围带等。相关工作已完毕,工作票已终结,但各类标示牌、围栏及其它安全措施未拆除者。2.4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确使用梯子(如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没有人扶持或捆牢)。2.5 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就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2.6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名就开始工作。2.7 用摇表测量设备绝缘前后,不按规定将被测试设备对地放

18、电。2.8 酒后上班或值班期间饮酒,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2.9 操作过程中思想不集中,做与操作无关的工作。2.10 操作断路器时不执行“三核对”。2.11 投切二次保护压板无监护人单独进行操作。2.12 倒闸操作时,监护人走在操作人前面、不按规定路线行走者。2.13 单人处理缺陷。2.14 单人进入SF6开关室进行巡视工作,进入前不开启通风装置。2.15 巡视高压设备时进行其他不相关的工作。2.16 值班期间,当值值班员监盘时擅离岗位,在主控室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或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按时抄表或错抄、漏抄甚至不抄表。2.17 穿露背衣服、半截裤或高跟鞋、凉鞋、拖鞋值班。2.18 在

19、主控室、微机保护室使用移动电话或其它通讯工具者。2.19 使用不合格工作票进行工作。3 检修、维护作业习惯性违章经安监人员检查(核实),凡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违章作业,主要责任人处 100 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处 50 元罚款,连责人员处 20 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处 50 元罚款、副职处 20 元罚款。个人违章一年内累计 3 次及以上者,降岗 3 个月,并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3.1 酒后工作或工作期间饮酒。3.2 使用不合格工作票进行工作。3.3 单人在高压设备、低压设备上工作或处理缺陷。3.4 测量设备或线路绝缘时,不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3.5 单人进行高

20、压试验工作。3.6 做高压试验时,试验现场应设置遮拦或围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派专人看守,被试验设备不在同一地点的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试验结束后,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对试验设备放电。3.7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经过工作许可人的同意随意变更安全措施、移动、跨越安全围栏进行工作。3.8 工作人员进入SF6开关室工作前,不开启通风装置。3.9 工作票填写不规范,具体表现在:(1)工作票未按要求编号;(2)一份工作票填写多个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交代不清;(3)票面使用动词不当;(4)相关栏目填写内容错误;(5)工作票终结后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签名。3.10 手持电动工器具、

21、电气设备电源、临时电源线盘未装漏电保护器,电源线绝缘损坏,现场低压开关、闸刀护盖不全。实验设备、砂轮机、台钻的金属外壳未可靠接地。3.11 进行起吊作业时,应指派专人指挥,严禁利用吊车吊臂代替吊笼载运工作人员,不准工作人员站在起重臂下,物件起吊后人员不得站在被吊物下方,起重吊臂、吊件与带电体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3.12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未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3.13 在二次回路上或低压带电作业的工作,未采取防止短路接地和防触电措施。3.14 按照高唐热电厂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未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相应的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安全技术交底单,未根据工作需要办

22、理相应的电力线路分组工作派工单、线路工作安全技术交底单。3.15 工作人员在工作现场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穿工作服、穿凉鞋、穿拖鞋、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或正确佩戴安全帽、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鞋等)。3.16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前,未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就开始工作。3.17 使用短期临时工配合工作时,未签订安全协议,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3.18 在交叉跨越的线路上或同杆架设的线路上进行一条线的停电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就进行工作者。3.19 由于特殊原因在计划停电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时,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就继续工作者。3.20 单人巡视线路,进行其它工作。3.21 电气值

23、班员发令、工作负责人受令及复诵时必须使用普通话。3.22 未定期对登高工具和电气绝缘安全用具进行维护和检验。3.23 在10kV高压开关柜内工作,应在该柜的母线刀闸动静触头之间加装绝缘挡板或绝缘罩;3.24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3.25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前,未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3.26 变电站或电站带电区域内严禁使用铝合金升降梯。在高压带电作业区搬动梯子等超长物件时,要平挪平放,不得立挪立放,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3.27 在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用明显的标志隔开(如用围带、围栏),并挂上警示标志。3

24、.28 患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3.29 新架设的电力线路,没有按要求装设好临时拉线,不得上杆工作。3.30 不服从监护人指挥而冒险作业者。3.31 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严禁在6级以上大风及雷暴雨、冰雹、沙尘暴、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时进行工作。3.32 攀登杆、塔前未检查脚钉及爬梯、电杆拉线及杆基是否牢固,杆、塔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和铁塔牢固的构件上,安全带系好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在杆塔上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的保护。3.33 严禁高空作业人员从高处抛掷任何物件或工器具,在杆塔上作业传递材料时要用绳索传递,杆塔下不准工作人员或行人逗留

25、。3.34 上下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不准利用电杆拉线或绳子上下电杆。3.35 工作票不按规定带到现场。3.36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名就开始工作。3.37 用绝缘摇表测量设备或线路绝缘前后,不按规定将被测试设备或线路对地放电。3.38 工作班人员不认真听取工作负责人宣读工作票、“两交底”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不清楚现场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而盲目工作。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未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未作记录或工作班人员未分别在班前班后会记录上签字。4 交通行车习惯性违章经安监人员检查(核

26、实),凡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违章作业,主要责任人处 100 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处 50 元罚款,连责人员处 20 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处 50 元罚款、副职处 20 元罚款。个人违章一年内累计 3 次及以上者,降岗 3 个月,并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4.1 酒后驾车。4.2 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或其它不相关人员驾驶。4.3 出车前不检查各类证件齐全有效,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携带随车工具(车用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就出车的。4.4 不按规定执行长途运输,雨、雪、雾天气,山路、险路安全行车措施。4.5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4.6 驾驶转向器、制

27、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4.7 不认真做好本人所驾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4.8 驾驶车辆时吸烟、打手机、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4.9 行车中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含副驾座位人员)。4.10 行车中强超抢会、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或疲劳驾车。4.11 不按规定出车。4.12 进出单位、城镇、村庄不按规定时速、车道行驶。4.13 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4.14 行车中下坡时发动机熄火,空挡滑行。4.15 不按规定区域停放车辆。4.16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运载货物超高。4.17 运输中人货混装。5 防止机械伤害经安监人员检查(核实),凡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违章作业,

28、主要责任人处 100 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处 50 元罚款,连责人员处 20 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处 50 元罚款、副职处 20 元罚款。个人违章一年内累计 3 次及以上者,降岗 3 个月,并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5.1 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5.2 机电设备应完好,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5.3 机电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电源箱按要求上锁。5.4 机电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定期保养、检查。5.5 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5.6 机电设备不准确超负荷运转。5.7 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5.8 机电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严禁将头、

29、手、身伸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5.9 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并经过载荷计算达到要求方能使用。5.10 起重机械严禁超负荷起吊物件,起吊前应详细检查、核实挂吊点状态,严防重心偏移失控。6 防火、防爆经保卫人员检查(核实),凡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违章作业,主要责任人处 100 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处 50 元罚款,连责人员处 20 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处 100 元罚款、副职处50 元罚款。个人违章一年内累计 3 次及以上者,降岗3 个月,并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6.1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施工,严禁穿带铁钉

30、的鞋进入现场。6.2 焊接切割工作前应对周围易燃物进行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应无火种留下。6.3 现场进行滤油工作应安排专人看管,作好防漏、防火措施,配足消防器材,工作中断或工作结束应立即将滤油设备电源切断。6.4 消防设施、装置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严禁超周期使用,标志正确、清晰,禁止擅自挪用。6.5 气焊器材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防护罩、防震圈齐全,压力表、减压阀使用前进行检查,无破损,气瓶应定期检验,漆色和标注准确清晰,防止露天暴晒。6.6 工作现场使用气焊工具器材应符合有关规定。7 安全标志不完善经安监人员检查(核实),凡存在以下条款之一的主要责任人处 50 元罚款,次要责任人

31、处 20 元罚款,连责人员处 10 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处 50 元罚款、副职处 20 元罚款。7.1 楼板、平台或地沟有孔洞未盖盖板或封堵,也未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梯子平台栏杆或栏杆不合格等。7.2 设备安全标志不全,不醒目或无双重编号等。7.3 杆、塔及配电变压器上适当位置,未悬挂禁止标志。8 其它经安监人员检查(核实)凡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责任人,每人次处予罚款 50 元,个人违章累计 3 次及以上者,必须待岗接受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8.1 检修技改、基本建设等工作没有具体的施工计划(方案)和施工四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环保措施),不组织学习施工四措及有关作业指导书,不正确执行施工四措及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规定。8.2 外来工程队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施工技术协议,不认真审核审查施工资质、施工机械及安全用器具,施工队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前未执行安全技术交底。8.3 短期临时工不签订安全协议、不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及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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