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doc(2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2010-05-29 15:36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一个国家的法规还是有关国际公约,都承认和规定买方有权对自己所买的货物进行检验。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对某些货物进行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进出口。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与理赔的重要单据之一。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货物经过买方检验以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接受货物,并发出接受通知;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但差异程度并不重大,买方同意接受货物,但保留索赔权,并发出索赔通知;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且差异程度很大,
2、买方可依法拒收货物,并发出拒收通知。二、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1、检验时间与地点:各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应享有检验权,但这个权力并非强制性的,它也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如果合同规定以卖方检验为准,就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1)在出口国检验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即由出口国生产工厂检验人员或会同买方验收人员在货物发运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如在运输途中出现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问题的由买方承担。在出国口装运港(的)检验,即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这是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机构检验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3、。(2)在进口国检验:在进口国目的港(的)检验,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在进口国买方营业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3)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装运合同最为适宜(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即离岸重量,到岸品质。(5)装运国预检验,进口国最终检验。2、检验机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名称各异,有的称公正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
4、有的称实验室(Laboratory)等。检验机构类型有:(1)官方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2)半官方检验机构: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3)非官方检验机构:由私人创办、具有专业检验、坚定技术能力的公正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埃劳氏公正行。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习惯称为国家商检部门国家商检部门的职责: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
5、作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国家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3、检验证书: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检验证书。(1)检验证书的种类: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2)检验证书的作
6、用: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作为买方对货物提出异议/拒收货物/索赔的依据。.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途中的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4、检验标准:具体内容视商品的种类、特性及进出口国家有关法规而定。(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如买卖合同和信用证。(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如安全法规标准、环保法规标准等(3)国际权威性标准,如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如国际羊毛局、橡胶协会等)、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英国药典)等。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1、合同中
7、的检验条款:一般采用出口国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进口国复验的方法。例如,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2、拟订检验条款时应注意问题:考虑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检验条款应明确具体;考虑商品及其包装的特点;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第二节索赔一、约定索赔条款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市场情况复杂多变,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便于处理索赔问题,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一
8、般都应订立索赔条款。这里特指的是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多发生在交货期、交货品质和数量等问题。二、索赔与理赔的含义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理赔是指违约一方对受损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及时办理运输手续;未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索赔类型:贸易索赔;运输索赔;保险索赔案例:有一份FOB合同,在货物抵达
9、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短少10件。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1、索赔依据:是指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包括:法律依据:贸易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2、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索赔期限的规定要根据商品性质以及检验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可以参考有关法律及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索赔期限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后两年。业务中的习惯做法是:一般货物的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45天;食品、农产品等易腐商品
10、的索赔期限可以再短些;机器设备的索赔期限分数量和品质做不同的规定,数量方面的索赔期限一般为货到目的港后60天,品质方面的索赔期限一般为1年或1年以上,并通常规定其为质量保证期。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通常在合同中只作一般笼统性规定。具体发生违约时,根据双方商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在我国出口合同中规定: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到提单规定的目的地天以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 Clause):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或违约金条款一
11、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拖欠货款等等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罚金或违约金条款,是促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能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以违约时间的长短为转移,并规定最高限额。罚金或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注意:按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违约金的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因此应注意违约金的合法性问题。罚金或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罚金或违约金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方追究违约金责任。违
12、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及损失的大小没有关系,法庭或仲裁庭也不要求请求人就损失举证,故在追索程序上比要求赔偿损失简便得多。罚金或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每延误1周买方收取0.5%的罚金,不足1周按1周计算。但罚金不得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延误10周后,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金额。 补充:定金条款1.定金的含义: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的。定金与预付款不同。预付款是合同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款,是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不是对合同履行的担保。在买卖
13、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即如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由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如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定金外,还需支付对方同定金数额相等的金额。这种规定称为定金罚则。2.约定定金条款的意义约定定金条款对于提高履约率,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贸易纠纷和解决争议都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对定金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约定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14、还定金。”3.采用定金条款应注意的问题要注意定金条款内容与预付款条款内容的区别,二者不能混同使用。定金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情况下,如出现一方违约,对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不能同时并用。 四、进出口保险索赔办理程序一、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进口方
15、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运输契约;(3)发票;(4)装箱单;(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8)货损货差证明;(9)索赔清单;等等。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16、,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1)进口发票;(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
17、,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二. 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
18、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五、处理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调查研究,要重事实、重证据。注意分清责任,是属于贸易索赔、运输索赔还是保险索赔。注意商业信誉和道德。注意研究国际贸易惯例、规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节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含义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引起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1.自然力量:如水灾、地震等 2.社
19、会力量:如政府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等二、不可抗力事故的特点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意外事故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导致。3、意外事故是合同当事人不能控制、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注意: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故。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货价的变动、运价的变动、汇率的变动等不属于不可抗力,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三、不同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不同解释大陆法系“情势变迁原则”“契约失效”情势变更原则,通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原则”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与大
20、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英国法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落空的定义是:“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订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未能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违约责任:(1 )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
21、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basic assumption)是不会发生的;(2 )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得合同实在难以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责一节中作了如下规定:“如果他(指当事人)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责。 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合同中
22、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概括规定,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2)具体规定,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3)综合规定,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
23、式。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合同设规定时,一般的解释是: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后果解释不一,因此,当事人就在合同中拟定来可抗力条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全部不履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巨大,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履行合同会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即全部不履行合同,并免除该当事人全部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部分不履行。一个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
24、不是绝对的,大多数情况下只影响到合同的部分履行。此时,该合同当事人即可部分履行合同,并可免除其部分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期履行。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结果,可能只是造成一项合同暂不能履行,即不可抗力只是暂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此时,当事人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并可免除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不可抗力和违约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在其不可免责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迟延履行义务有过错,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应当负责。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应明确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对
25、方的期限和方式,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使对方及时采取一些相应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实真相,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等。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只有确实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方可免责。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面,当事人一方要查明事实的真相,另一方面,也要遭遇理可抗力后一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遭受损失的一方自己查明事实真相可能十分困难,这时,有关机构的证明就非常重要。在我国,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在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26、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延迟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后者提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五、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要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措施及其不同解释例如,当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或是妨碍了合同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方可免责。由于阻止和妨碍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妨碍一词比阻止一词解释起来要宽松得多。使用什么措施,订约双方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意图加以斟酌。2、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一般来说,罢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资、福利等问题引起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
27、服,如不分情况,笼统将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将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以罢工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推卸对合同应履行的责任。3、正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交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时,另一方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当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审查,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4、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不可抗力事故证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接到不可抗力事故通知或证明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对方。我方在履约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事故,应当合理运用不可抗力条款为自
28、己免责。第四节仲裁一、仲裁的含义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决争议,因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法: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a.调解(Conciliation)。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调解机构(法院,仲裁机构或专门的调解机构),由该机构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双方应签订和解协议,作为一种新的契约予以执行,若调解意见不为双方或其中一方接受,则该意见对当事人无约束力,调解即告失败。我国在诉讼和仲裁中,均采用了先
29、行调解的程序。b.仲裁(Arbitration)。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方式具有解决争议时间短、费用低、能为当事人保密、裁决有权威性、异国执行方便等优点。c.诉讼(Litigation)。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控告合同的另一方,一般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以赔偿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也有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只要法院受理,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但诉讼方式的缺点在于立案时间长,诉讼费用高,异国法院的判决未必是公正的,各国司法程序不同,当事人在异国诉讼比较复杂。综观
30、上述三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是最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二、仲裁方式的特点仲裁是双方自愿的。当事人双方应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立仲裁协议,任何仲裁机构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仲裁的立案时间快。一般在1周之内即可开庭,处理案件时间较短。仲裁的费用较低。一般按争议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费用。仲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程序保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仲裁气氛缓和,当事人双方感情上有回旋余地。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一般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2)提交仲裁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
31、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2、仲裁协议的作用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条件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以仲裁方式处理的。例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侵权争议不可以仲裁处理。 仲裁程序:提出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庭;仲裁审理包括开庭、调解、搜集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等;仲裁裁决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
32、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2、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
33、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3、仲裁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4、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
34、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在无
35、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1、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的核心,因为它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密切相关。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规定方法有:在我国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在第三国仲裁2、仲裁机构:包括常设的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国际上常设的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
36、。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3、仲裁规则:按照国际惯例的解释,原则上采用仲裁地的仲裁规则。但是某些仲裁机构也允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以外的其它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4、仲裁效力: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能否向法院起诉变更裁决。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5、仲裁费用的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可以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处理。仲裁条款的规定方法1.在我国仲裁的条款格式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
37、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格式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申请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如在国,由国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3.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格式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
38、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国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五、仲裁裁决的执行为了解决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的困难,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签订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强调两点: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根据仲裁协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根据被诉人的请求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1986年中国加入该公约,并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