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996349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

2、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

3、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 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于其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制和人权,它表现在维护利害关系人法益、裁判结果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接受与认可

4、等方面。 程序公正的终局性价值 诉讼活动虽然极力追求实体公正,但更需要注意司法活动的效率,否则不仅可能无法实现实体公正,甚至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去维持已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的现象。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1.程序的参与性 即“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价值地参与裁判,从而对裁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而不是被动的参与审判或接受裁决。 2.裁判者的中立性 裁判者本身负有查清事实和维护正义的职责,因此他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应当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不偏不倚地立于那些利益冲突方之间。

5、 3.裁判者的独立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或者法官仅仅在法律规定范畴,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的对案件作出判断。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这是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不论当事人身份、地位、性别、种族如何,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 5.程序的公开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都必须依法向公民或社会公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司法活动处于被监督状态,以保障司法公正。 6.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包含二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形成裁判结果的期限限制,二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为了使

6、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表现。 二、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指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由于大陆法系深受以笛卡尔为代表、以科学主义为特征的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在认识论上坚持人的认识能力的绝对至上性。认为通过法定程序完全可以发现案件事实,得到公正结果。正如德国学者亨克尔说:“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极力主张实体公正。当然,要达到实体公正不仅需要司法者公正判决,还需要立法者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对待、合理分配。也正因此有学者说:“实体公正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

7、源的问题。” 实体公正追求的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它所要求的理想结果无非是以下三种: (一)无辜者不被处罚 保障无辜者不被处罚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核心,失去这一点公正将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将“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结合,充分注重证据的重要意义,做到谨审慎判。 (二)有罪者受到惩罚 惩罚犯罪自古就是诉讼活动的目的之一,也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慰。有罪者受到惩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力。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如果对两种不同的犯罪处以相同的刑法,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以保障无辜与准确定罪的实体公正理念为基础

8、,要求处罚的性质与强度要与非法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究竟属于何种关系的问题,以及司法活动中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实体公正优于程序公正;而英美法系国家多数学者则提出了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相反看法,如美国一位著名的大法官这样说:“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再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在我国,法学界亦存在三种主要观点:1.优先论: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他们认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不仅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使得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有利于社会对司法活动的信任

9、和认同。2.并重论:部分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性,不存在何者优先问题。有学者曾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3.阶段论:两者的关系应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侦查阶段程序公正优先,在起诉阶段两者并重,在审判阶段实体公正优先。 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哪种学说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端。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无疑是实现实体公正,但在盲目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人们总是处在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之中,只能获得相对真理,从而无法获知所有案件的事实;另外由于片面地追求实体公正,往往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存

10、在,从而侵犯人权,最终损害了正义。而一味追求程序公正虽然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但往往走向另一极端,导致结果虚无主义。并重论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司法实务之需要,因为实体法以发现真相为目标追求实体公正,程序法则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主要目的,这就难免使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产生冲突和矛盾,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做到兼顾并重。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观点之利弊,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确定程序公正或实体公正何者优先适用可能更为妥当(且叫它“对象论”)。对象论要求将所诉案件分为普通案件与特殊案件。针对普通案件采用程序公正优先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对于特殊案件,则需要再分类:1.对于权利机关错误认定法律事实或者错误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罚、伤及无辜的,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纠错平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比如佘祥林案,当其妻子活生生归来的时候,当地的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的还佘一个清白,以达到真正的实体公正。2.受害方本来需承当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但是却未尽到完整的责任,以致使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发生。此时,需要将同一个案件的不同行为分别对待。比如许霆案中,许首次从ATM机取款时多得的钱至多算是不当得利,应当适用实体公正原则判定其无罪;但是,他明知该ATM机有问题,再次取款的行为则构成犯罪,需要以程序公正优先原则保障其诉讼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