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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SP03-2013-0002浙经信资源2013188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除外):资源综合利用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和经济政策,也是推动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多年来,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在各级经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很大成效。为更好地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优惠政策,提升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节能减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作,深入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2、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依据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更好地落实国家和地方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监督管理、优惠政策等各项工作深入实施,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依法依规,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 (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明确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
3、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凡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获得免税政策的企业,如需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政策的,应当补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手续,由企业所在地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省经信委会同财政、税务、电力等部门负责组织由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初审工作。凡提出申请的新增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必须经竣工验收,稳定运行1年以上。企业申报材料需按照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编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范本填写。国家对发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于每年7月受理一次,各市对到期或新增发电机组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材料须在
4、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经信委。 三、严格审查,切实把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废弃资源品种及来源关 各市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核对并进行现场核查。严格执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计入搀兑比例计算的废弃物品种必须符合目录,且和所生产产品一一对应。对于符合目录但我省无来源的废弃物如煤矸石或本地区使用废弃物量大的如碎屑等须对来源进行延伸审核,产地不明及明显超出运输距离不具利
5、用经济性或比例不符的废弃物不得纳入搀兑比例计算。对于国家政策不够明确或难以把握的问题,应由省里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各地不得自行解释并执行。 四、加强监管,按时按要求认真负责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对于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各市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尤其是做好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同时,切实组织好每年一次的联合检查,检查面不得小于本辖区内已认定企业的30%。省经信委将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及专家根据各市的总结报告每年不定时进行抽查。各市经信委要加强与同级税务、财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会同财政、经信部门将检查结果及年度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按时上报省经信、财政、税务部门。年度工作报告须包括: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电厂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装机容量等);获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情况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情况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情况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建议和意见等。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2013年4月3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