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答辩状答辩人:长春市二道区新潮辉石材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庄朝东 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南太有街6号热力仓储公司1号库B区6栋2号现就原告王海波诉被告长春市二道区新潮辉石材经销处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第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事实依据:2010年3月25日,被告新租的办公场所需要装修,故在二木材市场找来恒志国铺大理石地面工作,因人手不够,恒志国找到原告王海波、白士福一同参与铺地面工作。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原告方证人白士福证言“我们平时都在二木材市场等活,恒志国打电话叫我们去干活,从早七点半干到晚五点半,一天一百元”。原告方证人恒志国也当庭证实
2、“平时我和王海波在二木材市场那等活,单位打电话找的我,平时有活就来,没活就走”。本案中,原告并非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法律依据: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尽管原告铺大理石过程中要服从被告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被告单
3、位的成员。原告不必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原告仅因被告新租办公场所需要装修而从事铺大理石地面工作,并非被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1、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需要用人单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为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活动,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反之为雇佣关系。本案中,原告铺大理石地面,只是被告新租办公场所需要装修的行为,原告提供的劳动并非被告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属于被告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原、
4、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人身依附程度较高;而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人身的依附程度不及前者,且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故两者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3、劳动者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本案中,铺大理石地面本身就具有临时性,劳动者就更不能长期、持续、稳定的工作,也不可能有连续稳定工作的主观意图。所以,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4、用人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货,明天可为那个厂扛包。仲裁时,证人恒志国、白士福也都证实了“有活就来,没活就走”。本案中被告单位对原告并不具有支配权,也不具有从属性。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长春市二道区新潮辉石材经销处 20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