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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若干建议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刑事申诉是公民认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从而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重新处理的权利和活动。刑事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诉权利,维护自身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则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失误,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结合当前办案实践,在刑事申诉案件愈来愈复杂的情况下,现行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己很不适应,亟需改革与完善,以破解工作难题,以有效地纠正错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论文关键词 刑事申诉 程序 办案机制一、当前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杂性
2、表现随着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以及相应的个人权利意识的爆发,民众对于不能满足自己诉求的司法处理结果,在得不到合理疏导时,往往采取“缠、闹”等方式,以期伸张自己心中的“正义”,相应的,合理申诉、有效申诉、规范申诉相对较少,这一方面在主观上则由于当事人的政策法律认知程度、个体素质及意识、对问题认识理解方式与能力、外界因素影响等方面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形态各异的申诉,乃至一些无意义的申诉,加之由于刑事申诉的无期限特征,又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演变成上访缠访或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事诉讼各环节自身的因素。原办案过程中对政策、法律认识理解偏误
3、,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与认识偏颇。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瑕疵,形成诉不走、撤不了,层层退案,诱发当事人双方异议。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完善或时过境迁导致证据证明力低或间接证据链弱化,形成疑罪疑案等等,成为了当前刑事申诉的主要原因,给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二、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边缘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一些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办案各环节工作存在着各自为阵状况,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关注和防患遗留问题风险意识不强,有的则没有把规范办案、干净办案、不留后患不留遗憾的办案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对矛盾不主动化解疏导,只
4、顾自己走脱了事,把矛盾向下个环节移交客观上是存在的。其次是信息不畅,防患机制不健全,控申部门往往都到当事人申诉、上访时才知情,工作随时处于被动状态。更多的是检法两家重复受理,当事人抱定法院走不通又找检察院的信念,由于信息不畅,对当事人的申诉无任何限制性规定,造成重复劳作。三是刑事申诉案件情况复杂,息诉工作难度大。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不论是审查结案或立案复查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需经过审查、调阅案卷、对案件事实、证据、诉讼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以及走访原办案人、询问原案当事人、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等一系列环节,程序繁杂且要求高,特别是对一些近亲属提出高期望质的刑事申诉的案件,他们大都对
5、具体案情知之甚少,仅凭一些现象或个人理解,在申诉的言辞气氛上恳切激烈,无论是如何精准细致都很难入人意。在息诉工作上,无论如何劝导化解很难息事宁人,法律的权威性屡屡被人为弱化。具体到制度层面,除了前期办案的“遗留历史”因素,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制度自身也存在一些障碍,导致申诉案件的办理效果:(一)办理程序相对封闭,缺乏公开、公正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基本上采用的都是书面审理的方式,审查申诉的过程一般不为申诉人和外界所了解。刑事申诉处理工作的透明度不高,致使相应的监督和制约缺失,“其实质上剥夺了申诉人及相关人员的程序参与权”。让当事人
6、和普通民众参与到申诉程序中,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信任检察机关的处理过程、接受处理结果;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民众介入对案件的监督。2000年,最高检控告申诉厅“为了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主要形式为听证会。根据该规定,立案复查后,除几种特殊情况,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这可谓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依照该规定,一些地区的检察院开展了这一增加审查程序透明度的有益探索,如珠海、深圳等地。但举行一场听
7、证会,毕竟比书面审查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对案件承办人也有较高的要求。对欠发达地区检察院来说,尤其是处于山区的基层检察院,在控申干警配置不足、年龄构成严重老化、知识构成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召开刑事申诉案件的听证会,无疑是一件“奢侈品”。(二)对审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检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对审查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最高检与最高法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对如何衔接、如何调卷没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地方法院只需同级检察院凭介绍信和调卷函就可以调卷;有的法院则以没有规定约束为由不外借案卷,检察机关只能在法院里复
8、印相关的案卷材料,到法院复印案卷材料可能花费一个干警一天甚至几天的时间。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控申部门只有两三个干警,案多人少的问题比较严重,检法的不协调,对检察院来说,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影响了工作效率。(三)操作程序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受理机关针对刑事申诉如何受理、审查、处理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但关于受理、审查后是否立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除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r
9、dquo;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是硬标准,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所谓的“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赋予了检察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复查期限方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以后审查立案的期限,实际上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期限相当灵活。总之,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粗线条,致使司法人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实务中处理申诉的随机性很大,因而整个司法操作上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