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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完善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完善 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自我保护意 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
2、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的推移,在保护上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消费者的概念应。,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地作用,究其原因机制上的缺陷,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应从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去和改进。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
3、者权益,现状,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消费需求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的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经济秩序,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机关的职权活动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规定:“制定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机关的职权活动依据其行使权力的性质不同,将对消费者的保护分为三种:即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权益是正当的合法的
4、,要受到保护的。“依法治国”是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在日常的生活中的权益难免会受到侵害,那么也就不用法律来受损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全球性运动。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上,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
5、,消费者应是利益的最好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得如何,在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着想,为考虑一切,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消费者则自我保护意识,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重大损失,自食其果等等,切自我保护意识所致。一、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保护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注意考虑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
6、要注意保护。生产的目的人们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在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每消费者在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的利益的注意。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注意培养和自我防范意识,和消费者组织应当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的利益。(二)权利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包括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权利。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界定后,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消费者的权利漠不,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则消费者是对的失职,而且,对社会的不任。,每消费者都要尊
7、重的权利,都有义务的权利。消费者要的地位,为权利而斗争,当每消费者都能对待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的权利斗争时,当每社会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和的权利而斗争的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理性的层次上达成稳定的理解、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应当以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文明消费最的要求是合法,决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的管理规章,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注意礼貌,言辞举
8、止适度,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哪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文明消费者的形象。(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利益是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应当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消费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和为贵”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受传统观念的,消费者,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消费者主张权利漠不,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消费者在主张权利的,也为他人公平的交易环境了。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9、。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主要有几点: (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其步伐已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84年12月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于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我国94年1月1日实施的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主要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问题的法律,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统帅和总纲作用,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新阶段 【 。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
10、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我国还对国外经验的消化吸收并我国的国情,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保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问题及: 的推移,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有八个: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依据。消法以法律的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这的。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的法律制度。现行消法体现了下,以为主,多各司其职,的行政保护构架。,操作中矛盾: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各分工,有主次难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在受理消
11、费者申诉,也各分工,各受理范围不清,;在受理申诉,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种种原因弱化了打击、降低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十四条为消费者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到消费者权益的。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消法中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弱者的地位,但举证,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十五条对
12、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受害人因商品缺陷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规定也容易消法的歧义,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6、民事责任的问题。消法十条、五十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规定的处罚标准,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消法对执法措施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侵害消
13、费者权益的后,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的应急手段。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诉讼主体的地位,的程序减化在立法上解决,仲裁或行政裁决的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不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加入WTO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成龙配套
14、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着三大缺陷:消法自身还不健全、有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空白,建议制定消费者政策法,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属于裁判规则的内容分离出去,对消费者政策的内容充实;尽快制定反龚断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消费者合同法、产品责任法,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起草的,包含着不少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为此,建议立法机关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起草法律,委托利害关系的、政企不分的起草法律。 要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从消法的修改中去,主要有几个: 1、消费者的概念应。 消法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
15、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传统理论:消费者是指个人生活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王海“知假买假”的,引发了学界的不少争论:若不为生活消费而是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甚至教育在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领域也称消费者,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包括或组织。为此,还应当从立法宗旨和消费本质来把握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同经营者是相区别的一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交易,而是使用。从我国消法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
16、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一、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的需要,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服务将商品或者服务转手,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便是“生活消费”,他消费者。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不承认,人是难以证明的。三、消法的宗旨保护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线,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卖,消费者。消费者“知假买假”正是对抗不法商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当要求,此举有利于威慑从事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净化市场商品,使更多的消费者不受害的目的。 ,消费者指个人、而不应是或组织。所谓消费,是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就生活消费而言,本身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某种服务,也说从事某种生活消费。社会组织和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标准计量局85年6月日颁布的标准消费的使用说明总则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表述都将消费者定为个人无疑是的。但要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并不意味着就是直接交易的当事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