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996967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认真总结基层治安调解不足努力探寻科学有效工作方法胡锦涛同志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的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这一重要论述对于基层公安机关全面理解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治安调解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群众治安调解工作是衡量社会和谐稳定的指标,也是公安工作的重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压力和挑战严峻考验着公安机关。当前,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增多,导致矛盾纠纷迅速增加,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压力,面对成倍增长的矛盾纠,如何做好治安调解,对转型时期的中国显得极其重要。治

2、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是朝阳地区较大的派出所,辖区人口复杂多样,比如有世界著名的“潘家园旧货市场”,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突出,在实习过程中我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大厅和日常的出警,在实习的几个月中,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调解工

3、作做得好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具体、基层一线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使得实践中治安调解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极大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二)、治安调解

4、功能扩张,但是不能积极协调在派出所接处警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有些原本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房屋拆迁纠纷、侵财案件等,有些民警在接处警时,往往会以这不属于我们管辖为由,一推了事。客观的说,对这类的纠纷,让派出所处理确实有些难度,一般也只能控制住事态,让有关职能部门来解决。如果群众报警求助了,派出所不闻不问,群众就会有意见,尽管现在有好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为减少非警务性处警,已不再强调承诺四有四必,但目前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社会体系尚未形成,广大群众在需要求助的时候,还是首先会想到公安机关。这就需要在接到各类不属于我们管辖的纠纷、求助时,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5、,影响社会稳定。(三)、收集证据不及时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部分民警在工作中会有认识上的误区,如果办案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往往会比较及时和全面,如果调解纠纷则不大会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工作的重心只放在了调解上。殊不知调解工作同样需要证据来支持,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损毁财物等,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一方面,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影响调解的进展;另一方面,一旦调解不成,进入处罚或者诉讼阶段,已时过境迁,有些证据已丢失或无法取得,就会陷入缺乏证据的尴尬境地。指导教官给我讲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某地一派出所接一起因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争执而互相斗殴的纠纷

6、,其中一方眼部受伤,到派出所后,因系纠纷引起,且双方均为轻微伤,故民警立足于调解,未进行伤情法医鉴定,也未制作笔录,甚至没有到现场走访知情群众,过了几个星期,眼部受伤者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家属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而此时对方却对打架过程中致对方眼部受伤一事矢口否认,再到事发现场取证,已难以找到其他知情人了,死者家属因此到处上访,使派出所非常被动。(四)、不科学的处置方法致使矛盾转移和激化调解纠纷是一门学问,处理得当能收到化解矛盾的效果,反之,则非但不能排除矛盾,还容易使矛盾激化,甚至使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经验丰富的民警,在调处纠纷时不会先急于表态,而是先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

7、原因、过程、结果、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充足的证据,然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性格和在调解纠纷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等,再开始进行调解,才有可能获得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在实习中有一次和民警师父去调解纠纷兄弟二人因一个存折的归属问题产生矛盾,在家中与大打出手。民警上门后,没有详细了解情况,只是简单地责令双方一起到派出所去谈,引起了兄弟俩的不满,指责民警态度不好,不愿去派出所,民警强行拉走二人,结果一人与民警发生争执。本来民警是去做调解工作的,因处置方法简单而节外生枝,原有的纠纷未解决,当事人与派出所民警之间又产生了矛盾。(五)、部分民警调解意识淡薄调解工作费时、费力,成效似乎也比不上

8、打击处理、追逃、破案等工作。目前绩效考核并不考核民警调解工作,导致部分民警对调解工作重视不足,工作随意性强,能推则推,推诿搪塞,久拖不决。有的对调解工作过于自信,认为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制于我,方法简单,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六)、调解技巧不高导致调解困难有些民警工作积极,责任心也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也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有些民警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民警)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

9、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责任承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事与愿违。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起信访,致使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七)、缺少专业和系统的调解训练上级公安机关对于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够,需要民警通过调解形形色色的各类纠纷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基层民警很少接受过关于调解方面的专门业务指导,也很少见到关于调解方面的业务指导书籍。经常调解失败容易使民警对调解工作产生厌倦甚至畏难心理。二、针对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明确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

10、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解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矛盾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做好化解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做好跟踪反馈工作,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二)、加强学习,做个“通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在工作中我们受理的纠纷包括家庭、邻里、宅基地、婚约等纠纷,涉及

11、方方面面。这就要求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充实,总结处理、解决纠纷的方法,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娴熟的群众工作技能。只有这样,在处理矛盾纠纷案件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三)、及时收集证据做到有备无患治安调解是诉讼外的一种调解,任何调解协议一旦达成,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未必会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效力上说,公安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约束力仅建立在当事人自觉遵守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因此,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纠纷时,一定要有复议诉讼意识,该收集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充足了,一方面能促进调解工作,同

12、时要考虑到一旦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遵守调解协议,需要公安机关作出处理或进入诉讼程序时,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很可能会因为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不完全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四)、调解工作制度化增强工作动力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应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公安机关应当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把自己手里的职权看作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基层派出所必须要有观念上的转变

13、,不能只强调侦察破案、打击处理,应把调解民间纠纷也作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来抓,调解工作做好了,能减少办案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五)、建立多渠道调解,形成“立体调解结构”调解工作除了要求民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紧紧依靠社区和人民调解组织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一套规范操作的调解程序,从而根据各类矛盾纠纷的易发性、时段性、地域性,认真开展排查并力争及早发现、及早介入、及早调解,“实行小纠纷不出调解室、大纠纷不出所”,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六)、全面了解,摸清底线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不可贸然进行

14、。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前一定要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鉴定,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以保证我们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七)、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现行制度没有规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起诉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治安调

15、解往往出现投入大产出小、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的现象,使得有些民警不愿意做这项工作,浪费了有限的治安调解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效力,这的确让人不解,建议立法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八)、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制度由于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衔接,公安机关存在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等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带来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两家相互推诿,“踢

16、皮球”,给当事人徒增许多不便,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建议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做出处罚裁决、宣告调解终结,并制作调解终结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久调不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调解终结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九)、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途径和新机制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在有些地方,派出所内已经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途径;对于民事纠纷由驻所人民调解员即时开展调解工作;其他的不属管辖范围的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去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做好新形势下群众治安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要求,也是公安机关维护当前社会秩序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只有深刻理解群众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符合正确的法律程序,使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调解,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群众治安调解工作,使人民群众真正满意。(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