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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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有关问题的思考学生姓名: 学习专业: 行 政 管 理 准考证号: 工作单位:富民县农业局 邮政编码: 655609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主考院校: 云 南 大 学 指导教师: 2011年7月5日目 录一、农民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一)推动经济发展2(二)成为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主力军2(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3二、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3(一)就业歧视4(二)劳动关系确立不到位5(三)拖欠工资时有发生5(四)超时劳动普遍存在6(五)社会保险严重滞后6(六)劳动保护相对乏力7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7(一)从劳动力市场看,城乡劳

2、动力资源过剩7(二)从社会因素看,农民工身份错位7(三)从劳动法及相关制度的执行看,法治不健全8(四)从农民工自身看,其组织化程度较低8(五)从社会救助系统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9四、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9(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力度9(二)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善待农民工的良好氛围10(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11(四)改进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12(五)强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12(六)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来13(七)建立企业用工诚信体系14结束语15参考文献16摘 要:农民工是属农业户口,但又脱离了农业生产进入城镇、靠务工获取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劳动者,是我国计划

3、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特殊群体,是工业化中雇佣劳动者实际职业与农村户口赋予的身份职业(农业)不相一致而形成的独特的社会阶级。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民工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群体而工作和生活着,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2003年10月,温总理为农民工追讨工钱,让早已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一次被全社会关注。由此,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也开始提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对农民工问题的日益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4、保障问题才得到了基本解决和有力推进。但是,全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仍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和探索。本文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所感所悟试图对此做一粗浅探讨。文章在阐述农民工社会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提出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笔者认为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关键词: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 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摘 要:农民工是

5、属农业户口,但又脱离了农业生产进入城镇、靠务工获取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劳动者。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大多数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上,应该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为指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为农民工提供一个自由而公平的空间,使他们真正成为城市居民并融入城市社会,这不但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而且是法律由形式公平走向结果公平的必由之路。关键词:农民工 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

6、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城市化在今后几十年内都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在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过的一道“坎”。如何解决农民工在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彰显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十七大精神的贯彻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亿万农民工的权益将得到有效维护,新型的城乡关系将得以逐步建立。但是,全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仍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和探索。一、农民工合法权益所涵盖的内容

7、所谓农民工就是指属农业户口,但又脱离了农业生产、靠务工获得的工资收入维持其生活的劳动者。它是为了区别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与城镇职工而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是一种直观的、过渡性的称谓。农民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特殊群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对工业、农业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以及城市规模外延的扩张和内涵的提升,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为了生计,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涌入城市安家落户,在用自己辛勤的汗水实现着自身人生价值的同时也在默默地为社会做着积极的贡献。他们作为工业化中雇佣劳动者实际职业与农村户口赋予的身份职业(农业)不相一致而

8、形成的独特的社会阶级,是跨入工业文明的庄稼人,是新形成的一种生产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2006年1月31日,文件第1页。他们以劳动为城市作贡献的同时,又以收入支援农村建设,又以一个新群体拉动消费基金的增长,为开拓农村市场作贡献,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截止2008年3月,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1亿,2007年农民工月人均工资性收入超千元,农民工工资性收入已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占新增纯收入的一半以上何伟:农民工:一个大战略,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月26日。综上所述,农民工作为市

9、场经济体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工作为社会劳动者的一份子,理应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获取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受教育权。(一)平等就业权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法律赋予

10、每个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平等的就业权利是保证正常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农民工作为广大劳动者中的一员,应当与城市当地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二) 获取报酬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指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的付出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实现生存权的物质前提。(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生存权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抓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和生产卫生工作,保障农民工在正常的,符合安全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以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四)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是我国重要的社团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五)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

12、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40条规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制度,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六)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之

13、需要的权利。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客观要求。(七)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包括农民工自身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和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参加评比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权利;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农民工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总体上是好的,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就业歧视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

14、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失业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有的地方从缓解当地就业压力、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现实中,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对农民工身份歧视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往往通过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的方式,限制农民工。当农民工将现金或身份证件交给用人单位后,就进退两难,往往丧失了人身自由或受到约束,不得不将劳动廉价地出卖给用工单位。据中华全国总

15、工会2005年底的调查,职工工资自2000年以来没有变化的占30%,下降的达21.7%。而这些职工中,农民工占了很大一部分 王娇萍、赵福中:劳动力价格合理回归,工人日报2006年3月7日,第3版 廉颖婷:劳动合同签订率20%左右农民工权益保护仍堪忧,法制日报2008年01月24日。身份的区别,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导致农民工作为普通公民、普通劳动者,许多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职业技能培训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休息休假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和参与社会管理权等等。(二)劳动关系确立不到位。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施过程中,现实差距较大

16、,据报道,目前全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左右。近年来开展的执法检查情况表明,一些用工单位没有按劳动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使得劳动合同“保护伞”作用发挥不明显。具体表现为:有的业主难于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建筑施工企业,一个工程要通过若干管理环节,层层转包,导致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不用工,而用工的又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这样推来推去,使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悬空;有的业主担心与员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会增加经营成本,不愿意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有的员工担心签了合同不便流动,会增大业主对自身的约束力

17、,或者认为没有实际意义,也不愿意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使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农民工,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就处于更加弱势。(三)拖欠工资时有发生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从全国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张彦宁/陈兰通:2005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58页。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城建、劳动等部门加大了清欠监察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的企业建设资金拨付不到位;有的业主不考虑自身的实力,负债扩张经营

18、范围;有的缺乏科学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有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造成经营失败等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仍时有发生。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特别是春节前拿不到,回不了家,引发一些矛盾,告状、上访,甚至有的采取过激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2007年5月17日,农民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因为自己半年来辛辛苦苦换来的4000多元血汗钱被包工头扣得只剩下200元,愤怒的他将包工头砍伤,并将技术员张某杀死廉颖婷:劳动合同签订率20%左右农民工权益保护仍堪忧,法制日报2008年01月24日。(四)超时劳动普遍存在加班加点现象在实行一班制的商饮服务业、建筑加

19、工业十分严重。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调查显示:农民工人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珠江三角洲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2至14小时者占46%,没有休息日者竟占47%张彦宁/陈兰通:2005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59页。而且,绝大多数都没有按照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享受到加班工资。(五)社会保险严重滞后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

20、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且多数农民工要么因为参保“门槛”过高,想参保且力不从心,要么因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转移无法衔接而不愿参保。据报道,“目前,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为15%。然而,频繁退保,却使农民工难以享受养老保险带来的好处。临近春节,在珠三角,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吴冰:社保政策成鸡肋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人民日报2008年1月08日。(六)劳动保护相对乏力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是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部分用工企业为追逐扭曲的利润最大化,为降低

21、生产成本,通常不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卫生设施,甚至还随意剥夺或减少农民工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权利,导致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工作和生活条件往往非常恶劣,农民工的职业病发病率趋高以及工伤事故频发。2008年3月19日,南京一建筑工地发生砖墙倒塌事故,三名农民工不幸被埋。令人不解的是,施工方不是紧急将伤者送往医院,而是将其中两人锁入工地项目部,最终延误了救治时机刘庆传:农民工受伤为何反被“锁”,扬子晚报2008年3月21日。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市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学方面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2、(一)法律法规制定上的不健全从法律法规制定层面上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普遍缺失。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救助政策,往往受到户籍限制。虽然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也适用于农民工,但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民工遇到的问题。同时,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许多地方性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和制度宣传力度不大,没有形成企业和农民工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

23、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由于人员队伍、执法经费、设施投入等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因素制约,劳动监察工作依然较为薄弱,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运行机制。(三)农民工法律常识的匮乏普遍较低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掌握水平是造成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缺乏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外,相关调查表明,大多数农民工因确立劳动关系心切,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考虑很少,甚至毫无考虑,又或者是缺乏法律常识而不能很好地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常识对于雇主和农民

24、工来说都是一种信息。如果农民工没有获得这种信息,对于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甚至心理上已经处于劣势的农民工来说,如同雪上加霜,更容易陷入一些“黑心”雇主所设置的侵权陷阱中。而对于雇主来说,他们无论是否知晓这一信息,都处于主动的地位。再者,大部分农民工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有的农民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面对雇主的蛮横凶残,他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四)司法救济渠道的狭窄。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

25、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司法救济往往费时费力费钱。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协调,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者通过法院进行裁决,经历几个月。且不说中间要经过聘请律师,车旅花销等等,然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郑莹: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光明日报2007年5月18日。(五)地方政府本位主义的影响虽然近年来中央政府已经从战略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

26、系列有关保护农民工的政策,为进城农民市民化开了一道绿灯,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和自身多方面的权衡考虑,往往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态度。例如出台各种限制性政策,收取赞助费、城市增容费等不合理费用,以提高农民工进城门槛。这些城市管理者在制定城市规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很少把农民工的需求纳入考虑的范围。在对待进城农民工的政策安排上,大多是以城市市民的心态对待进城农民,对农民工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其义务轻其权利,重城市劳动力就业轻农民工安排的政策现象。四、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农民工是发展城乡经济,特别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切实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

27、益,发挥好农民工这一资源优势,对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深化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推动形成尊重、善待、服务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社区、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义务咨询等多种形式,扩大农民工法律知识知晓率。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尤其是与农民工切身利益

28、相关的法律的教育,如劳动合同法,让农民工懂得如何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以及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二)制定专门农民工务工的法律,专章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利。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法律制定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农民工权益立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笔者主张,从源头着手,加快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步伐,逐步建立完善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尤其是需要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用专章对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待遇、子女教育、户籍制度管理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的义务,加大

29、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在我国老年人口数高速增长期(20202030年)来临之前,制定全国统一的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方案。要尽快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人口流动的各种限制。要逐步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三)强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一要坚持劳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定期对用人单位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加强专项治理和排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用工

30、、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类似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再次发生。二要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化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除其后顾之忧。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

31、定。(四)加大司法救济力度,把司法保障落到实处一是构建完善的农民工司法救济网络。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职能部门、社团组织之间的协作,组织残联、妇联、民政、信访、街道等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权岗等,协调开展农民工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在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地区设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完善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法院、工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协作,在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过程中通力合作,将农民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为农民工群体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遵循“务实、便捷、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

32、采取诉讼或先行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快速办理;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对农民工申请伤害赔偿、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放宽经济状况审查,特别是对外地农民工认可当事人(申请人)的经济困难陈述,不再进一步审查经济困难情况。(五)改进政府服务,建立健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现在大部分城市并没有把农民工纳入自己的服务对象张路雄:认真研读十七大报告:城乡和谐发展中的农民工问题,中国青年报2008年2月10日。要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必须首先端正政府的指导思想,把农民工视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口,将农民工纳入政府的服务对象。 一是改变GDP的统计方法。在人均GDP的计算

33、中要按常住人口计算,而不能只按本地居民人口计算。并且按常住人口来公布统计公报。这种统计制度的改变会从根本上扭转政府及本地居民的意识,使各方面都充分认识农民工及外来人口的作用。二是建立专门的综合管理部门,分管农民工工作。不设常设机构的地方,应建立定期的政府办公会制度,专门讨论农民工问题。农民工管理部门不能设在政法口,因为对农民工主要的不是限制和管理,而是服务。三是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农民工这一巨大的人口因素,要为考虑他们的就业、居住、生活等情况,在城市发展规划中予以安排。四是在城乡接合部,对农民工的集中居住村,按居住人口配备治安力量和环卫经费。各城市的农民工主要居住在城乡接合部的村中

34、,目前因不少村集体经济实力不足,造成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的混乱状况。只要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就可以解决农民工集中居住区的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问题。五是在廉租房的建设中要将农民工的需求纳入计划。按照农民工的实际状况建设更适合其生活居住的房屋。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必须将作为当地常住人口的农民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要对象。结 束 语农民工是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特殊现象,农民工问题是社会发展过渡时期的产物,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工法律权益保护是一个应常抓不懈的工作。正确对待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5、的具体体现。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更加关注、研究和解决农民工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应该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为指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为农民工提供一个自由而公平的空间,使他们真正成为城市居民并融入城市社会,这不但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而且是法律由形式公平走向结果公平的必由之路。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

36、2006年1月31日2、何 伟:农民工:一个大战略,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月26日3、王娇萍、赵福中:劳动力价格合理回归,工人日报2006年3月7日4、廉颖婷:劳动合同签订率20%左右农民工权益保护仍堪忧,法制日报2008年01月24日5、张彦宁/陈兰通:2005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6、吴冰:社保政策成鸡肋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人民日报2008年1月08日7、刘庆传:农民工受伤为何反被“锁”,扬子晚报2008年3月21日8、郑 莹: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光明日报2007年5月18日9、张路雄:认真研读十七大报告:城乡和谐发展中的农民工问题,中国青年

37、报2008年2月10日10、隋晓明编著:中国民工调查,群言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Y7JnD6YWRrWwcvR9CpbK!zn%Mz849GxGjqv$UE9wEwZ#QcUE%&qYpEh5pDx2zVkum&gTXRm6X4NGpP$vSTT#&ksv*3tnGK8!z89AmYWpazadNu#KN&MuWFA5uxGjqv$UE9wEwZ#QcUE%&qYpEh5pDx2zVkum&gTXRm6X4NGpP$vSTT#&ksv*3tnGK8!z89AmYWpazadNu#KN&MuWFA5uxY7JnD6YWRrWwcvR9CpbK!zn%Mz849GxGjqv$UE9wE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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