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法律机制之构建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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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法律机制之构建完善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逐渐增加,成为人类生存环境的一个极大的威胁,如不加以限制,后果将不堪设想。2009年底,哥本哈根会议以后,“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构建完善包括碳交易、碳税等有关低碳经济的制度成为国际法及国内法律领域的重点关注对象。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法律调整机制 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开采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方式的逐步快捷化,在带给我们惊喜连连的同时,也应看到背后的危机所在。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环境问题的层出不

2、穷。 二氧化碳排放量不断升高,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全球气候异常,两极冰川融化,导致海平面上升,这一系列的后果不堪设想。但同时各国经济也要发展,在这种亟待解决的情况下,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因此构建完善的相关法律机制也非常重要。 一、低碳经济的含义及重大意义 低碳经济是以能源的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排放为基本经济特征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形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根本,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低碳产业、低碳能源、低碳技术和低碳消耗。其核心是提高能源利用率,建立清洁能源结构和清洁能源机制。低碳经济可以说是人类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的标志,成为未来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质量提

3、高的主要改变模式。 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说是实现从高碳能源经济向低碳能源经济转变的根本途径。工业革命以后,人类社会逐步迈入工业文明时代,而工业文明时代的迈入既表明人类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也注定了全球环境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危机时代,由于能源需求量的逐步增多,碳排放量也突飞猛长,科学技术并未发展到能源低消耗,低碳排放的水平,高碳能源经济一直以来是我们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我国地广物博,能源丰富,又具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数量,同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对能源消费的需求非常之大,我国的能源消费一直处于高碳消耗状态,并且我国高端的能源技术和装配大部分依靠进口,传统的化石能源高效利用的

4、核心技术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30年,在未来的30年内,低碳技术研究的不足,必定会阻碍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只有发展低碳经济,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向低碳能源经济转变。 二、碳排放权交易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但不能单单是纸上谈兵,需要付诸实践,就要有可行性的途径。我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是低碳经济制度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实施制度,无论是从环境角度还是从金融角度看,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的碳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以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碳排放量,并允许指标进行市场交易。其实质是通过市场手段,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

5、再分配。它是以该地区的自然环境对碳排放的承载能力为限,控制一定地区在一定期限内的碳排放总量,充分有效使用该地区的环境容量资源,使不同企业间相互协调,共同维护该区域的生态环境。 科斯理论为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科斯认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双方都会通过交易实现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交易双方通常不得不耗费一定的时间和资金聚集在一起对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商议、对价格进行探讨,从而在不断改进中寻求帕累托最优。由此可以看出,在科斯理论中,对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

6、是进行市场配置资源的根本前提。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理解,是解决污染的外部性问题的有效途径。排放权交易就是从科斯定理中引申出来的,主张通过界定和完善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使环境资源成为稀缺资源,进而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 从法律属性方面看,碳排放权交易是拥有富裕排放指标的企业和需要多余排放量指标的企业依照市场规则、市场惯例和要求进行排放指标的转移,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而同时,政府具有环境保护职能,并且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又具有不可避免的公法属性。鉴于这两方面的属性,对于碳排放交易的保障机制,我们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 首先,要严格确定

7、碳排放交易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排放者,即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放权,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而有富余的产业部门成为出让者,而受让者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而不得不继续碳排放的产业部门。 由于碳排放交易的客体和对象都是具有一定衡量困难的气体,因此严格确定其主体可以有效的避免不法的企业法人进行不法的碳排放交易,从中攫取不法经济利益,对环境也造成严重的损害。 其次,对碳排放总量要合理分配。原则上对碳排放总量的分配应由国家环境部门根据地区的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该年度的减排目标进行合理的分配,因为碳排放总量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对企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都具

8、有重大的意义,因此需要合理有效的进行分配,在进行一定的考察基础上分配,不得随意。我认为,碳排放初始配额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无偿地分配给各地区,再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各企业的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分配给排放企业。同时也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无偿分配以及回购与收回等方式进行总量指标的再分配与调整。 再次,对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管理。在企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碳排放量的限制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很重要的影响意义,因此采取碳排放交易体制,在交易过程中的胜负对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具有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也具有保护环境的职能。因此,构建完善合理的碳交易机制离不开政府的

9、监管,政府在碳交易过程中应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制度,为碳交易样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对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给予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鼓励。 三、清洁发展机制碳排放交易在国际间的体现及有效运用1997年制定的京都议定书首先为碳交易奠定了一定的国际法基础。它不仅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更是从经济的角度,诞生了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其中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平均减少5.2%. 在京都议定书的第6、12、17条中,分别确定了联合

10、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三种境外减排和减排额度交易的灵活机制。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即CDM,是框架公约附件1的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在这一履约机制中,允许附件1的缔约方通过在非附件1的缔约方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得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并以此抵消其依据京都议定书所应承担的部分温室气体减排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出发点是利用市场力量决定如何减排以及在何处减排。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规定的“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原则”的具体运用。因为在全球环境面前,无论是从何处排放二氧化碳,对于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和效果是相同的,然而在京都议定书的构建下,发达国家若想在本国境内完成减排额度的承诺,由于其经济发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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