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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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自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时期以来,中国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外交等方面得到了全面发展,尤其在经济方面的进步尤为突出,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然而在这辉煌的背后,中国社会人民群体的分裂性也随之扩大,一部分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弱势地位。弱势群体不断被提出,弱势群体俨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撑。而在这方面,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从部门法的立法品格来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担当主角责无旁贷。本文重点在于提出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建立弱势群体保障性法律保护制度和以经济法构造弱势群体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 【关 键

2、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 一、弱势群体概念界定与阐析 (一)提出弱势群体的背景。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时期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打开国门,面向世界。虽然我国在这一时期的伟大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生成了许多矛盾。在诸多社会问题中,中国市场信用的缺失、信用机制失灵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范围不断扩大,保护需求日益强烈,这两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尤为突出。弱势群体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在我国社会转型期

3、间,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扩大,竞争日益激烈,社会阶层的分化更趋明显,贫富差距扩大速度加快。于是乎,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在改革开放本应快速发展的时期,没能抓住机遇,符合不了时代发展的步伐,在前进队伍中落入了后列,为改革开放承担了过多成本与代价,以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工、农民和残疾人等为主体的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二)弱势群体之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近年来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等领域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语。弱势群体,有的也称之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或者是生活困难群体、低收入人群等概念来表达。弱势群体可以用于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

4、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现象,用于处理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问题。在国际社会,以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能力资本,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既定评价角度来定义弱势群体,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导致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并缺失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1 在我国,对于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确定与说法,不同的学术领域有不同的研究。不过目前法学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概念界定也基本有了统一的共识,即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利欠缺或实现障碍的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群。5而我认为,既然要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法律阐述,那么应当将弱势群

5、体置于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制定的法律或者应当制定的法律,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将弱势群体置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并加以特定化、确定化,即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工、残疾人退休人员以及消费者等群体。 基于以上对弱势群体的了解,笔者认为在认识弱势群体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弱势群体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现象,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事实,其存在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我们应该正确对待这一现象,客观、公正,而不是认为其存在是某些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第二、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内涵以及弱势群体的具体成员是变化发展着的,应当以一个动

6、态观念来看待弱势群体,因为弱势群体中的某些具体成员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奋斗、努力,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与帮助或政策改变而改变其弱势地位,甚至成为社会强者。反之亦然,某些具有强势地位的人群也可能因自身或外界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第三、社会弱势群体不是描述弱者个体的概念,而是阐析弱者群体的概念,它必须超越每个弱者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抽象出作为弱者“类”的群体特征。因为法律不可能只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提供特别保护,只能针对具有相同特征的某一类人提供保护。第四、社会弱势群体与贫困群体并不是同一个含义,是包含关系,贫困群体只是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是弱势群体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中国弱势群体的现状与不足 虽然在

7、改革开放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以来,我国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已经制定和修改了不少法律规范,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仍不相适应,甚至是相差甚远的,存在诸多不足。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是调节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和“安全网”,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老人、妇女和残疾人等传统弱势群体在内的城镇弱势群体生存的避风港。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切实发挥它的作用,保障资金不充分、保障措施不到位,保障政策存在过多空白,保障体制断代,有些政策虽然看起来华丽,让人为之一振,但其实可行性不强,最终也只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再进一步说,国家本应用于社会保障

8、的资金,由于一些地方的官员或者其他机关,利用其职务之便,或者运用其权力,将保障资金私自挪用用于他处,或贪污枉法,挪用公款等,导致社会保障之路举艰难行。以上诸多原因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切实需要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并没有得到真正保障。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机制不健全。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规则一直扮演着主角角色,引导着社会发展。国有企业多余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大量涌现,就业困难现象也日益凸显。总而言之,我国劳动力要素配置未达到全面优化,就业岗位仍待发掘。 (三)农村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障太少。农村劳动者与以往相比,得到的保障虽然

9、已增加了许多,但是农村保障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有些保障制度过于形式化,并未真正实施。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目前仍是城镇人口享受较多,农村人口享受的范围过窄。 (四)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现在就我国社会而言,对弱势群体整体人文关怀大多都只在观念和形式上,多是出于某种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真正从实质、从内心出发去关怀弱者们。虽然在整体上重视了弱势群体,但缺少对弱势群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倘若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弱势群体的存在虽然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但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消极现象,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公正,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0、。因此,保护弱势群体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三、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之构想 (一)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将保障性与发展性并重。弱势群体本身就缺乏相应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因此给予他们充分保障,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是必需的,同时培养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能力,向他们提供发展机会,更多的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从而实现摆脱贫困的目的。 (2)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保护弱势群体也涉及到分配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改变弱势群体的境遇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分配实现的。因此,在实现再分配环节中,国家应从社会公平理念出发,加大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重视部分成员收入扩大的问题,逐步提高扶贫

11、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国家还应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实施公共工程计划,降低房价,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稳定物价等法律措施,对弱势群体进行更符合实际、贴近生活的保护。 (3)消除贫困与消除社会排斥并重。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不能仅局限于消极的,一味的补偿和帮助,还应与消除社会排斥的观念结合起来,从内界和外界两个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在我国,这种社会排斥现象主要表现为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农村与城市在制度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农村的资源配置制度、分配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与不足。因此,我们要

12、树立一个这样的理念,无论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无论是残疾人、患有疾病的人还是健康的人,都应同等看待,一视同仁,同等的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之构想。弱势群体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而在法学视角看,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特定为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构建与保障问题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市场机制的法律构建与保障的任务主要由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承担,而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从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内容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以维护社会实质公正为使命的社会法毫无疑问地担当主角。从以上的阐析可以得出结论,要使弱势群体真正摆脱“弱”的地位,必须发展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因此,关于弱势

13、群体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性法律制度,这部分建设主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发挥作用,包括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政策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是发展性法律制度,这部分建设主要是经济法担当主角,包括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法律制度、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积极扶贫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以及合理退出机制法律制度等。由此,由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由经济法发展弱势群体的发展权,以此为基础来建立以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建立弱势群体保障性法律保护制度和以经济法构造弱势群体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 1.保障性的法律保护制度 该法律制度的建设既包括完善已有的

14、保障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还可建立的其他保障性法律制度。 第一、进一步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途径。例如,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应建立多元化机制,除来源于当地政府财政外,中央财政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地方本级财政自然灾害专项救济事业费,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15、严禁挤占挪用、私吞、贪污。 第二,建立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立法,建立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设立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完善灾后重建、救助形式,切实实施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有的城乡二元体制以及农业的高市场风险和高自然风险,农民很容易沦为弱势群体,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以互助合作为基础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加快城乡一元体制建设。 第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6、,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设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工作伤害与职业病已成为当前我国工业劳动者的重大风险,是造成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大赔偿力度。 第五,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救助制度。将救济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结合起来,帮助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提高文化教育水平,积极提高贫困人口的自力更生的能力。 第六,建立和完善廉租房保障制度。确定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能得到廉租房,简化廉租房保障对象的认定程序,丰富廉租房保障的方式,建立廉租房保障资金额多渠道筹措途径,确保资金充裕。 第七,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

17、,实行社会共同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在分担社会风险时,富人可以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富人有足够的金钱或者权力,他们更能保障风险的承担。其次,若富人这样做,不仅是其良好道德的体现,也表现出其社会责任感,也会为其增加无形资产,增加其效应,同时也是回馈社会的良好方式。 第八,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当今社会中,大部分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当他们遇到问题时,一般很少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而通过法律的途径恰好是他们最应该选择的方法。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对弱势群体而言,诉讼的的费用过高,他们负担不起或者若选择诉讼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再者,诉讼的程序比较繁杂,对他们而言效率太低

18、,时间过长,这样将会使他们的诉求在短时期内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笔者认为在各地政府中,可以设立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开通通过电话和网络的法律咨询方式,方便弱势群体咨询。该法律援助机构可聘请法律专职人员,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其进行诉讼,而相应的诉讼程序应当简化,可制定适用于弱势群体的特别诉讼程序,以快速、公正、有效为原则,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能在短时期内得到维护。 第九,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政策支持体系。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为灵活

19、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还可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国家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2.发展性的法律保护制度 该部分法律制度建设主要在于培养弱势群体的能力,为他们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条件,帮助其改变弱势地位。 第一,完善促进就业法律制度。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有利于就业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实行统筹就业政策。 第二,建立弱势群体教育法律制度。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的文化水平不高,文化的贫困往往导致生活的贫困。国家应加大对弱势群体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环境,改进教育设施,提高教育的

20、师资队伍,提供职业培训,多建设希望学校,公共工程、图书馆、组织文化教育活动等。鼓励、引导、号召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弱势群体的教育事业中来,为弱势群体的教育工作尽一份社会责任。让弱势群体用知识、用文化、用自己的技能创造财富,走出弱势。 第三,完善开发式扶弱法律制度。将“输血式扶贫”与“造血式扶贫”结合起来,并以“造血式扶贫”为主。根据贫困地区的的资源情况,按照市场需求,通过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开发具有竞争力的名优产品,兴办各种经济实体,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增强贫困地区的经济实力。 第四,建立专项弱势群体发展机构。该机构主要向弱势群体提供信息,针对弱势群体

21、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对当今社会的分析,发展形势的考虑,对弱势群体的发展指点方向,提供建议,让他们不再感到茫然无措。该机构还可以举行交流会,邀请成功的弱势人员来分享他的成功经验,相互借鉴。 第五,建立弱势群体合理的退出机制。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他们不会一直处于弱势的状态中。因此,当通过自身的努力或者外界的变化,他们已不满足弱势群体的条件时,应建立相应的合理退出机制,退出弱势群体的队伍,他们不应再享有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特殊待遇与保护,而应该让进入弱势群体的其他成员享受该权利,这样关于弱势群体的各项工作才能有序的展开、进行。 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建立弱势群体保障性法律保护制度和以经济法构造弱势群体

22、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的建立,意义重大,任重而道远。弱势群体若真正得到保护,社会才能真正和谐,经济才能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成文.社会弱者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 2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3龚莉.就业和社会保障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J.中国党政论坛,2002(6). 5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J.江苏社会科学,1996,(2). 6陈成文.论社会弱者的社会学意义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2). 7孙立平.关注我国的弱势群体J.读者,2008(18). 8吴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视角及其理论基础以平等理论透视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4(3). 9冯彦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J.当代法学,2005(4).10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J.社会学,2006(6). 11姜理基.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其影响J.现代经济,2008(1). 12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4(2):84-85. 13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2-73,376,296-298. 14杨子烜(主编)经济法M(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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