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结算专业违规责任认定及赔偿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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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结算专业违规责任认定及赔偿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赔偿是指因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给信用社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扣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后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的损失额(以下简称资产损失)。 第二条违反农村信用社出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区别以下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一)挪用库款(含尾箱款,下同),出纳员(含管库员,下同)为主要责任人,如有其他人员串通,出纳人员和串通人员一并作为主要责任人,除依法依规追缴库款外,主要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的赔偿比例为70%,如有其他人员串通的按照各自挪用金额占挪用金额的比例,或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及违规违纪违法

2、程度分配赔偿比例,相关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包括出纳复核员(柜员制出外,下同)、业务主管、相关的检查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区别以下情况确定赔偿: 1挪用库款当日发现的,出纳复核员未按规定实施业务复核,未按规定实施碰库并核对库存现金,或碰库和核对现金不认真,使主要责任人有机可乘,且其他人没有责任的,出纳员和出纳复核员平均分配赔偿金额。 2挪用库款当日以后发现的,业务主管、事后监督及相关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库款被挪用的,涉及人员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是检查人员应检查未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单个检查人员承担相关责任人人均赔偿额的120%,重要物品保管人员赔偿比例执行本细则

3、“第四条”规定,剩余部分均等分配。 3长期(一个月以上)挪用库款被发现的,相关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比例,但领导管理不到位,单个相关领导应承担相关责任人人均赔偿额的120%,涉及检查及重要物品管理的相关责任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均等分配。 (二)违反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不构成重大违规、违纪或案件,但给信用社造成现金损失(出纳短款)的行为,区别以下情况确定赔偿: 1当天正常结账发现的出纳短款,记账员无过错,出纳员多付现金,复核员未认真复核,出纳员、复核员均等承担赔偿金额。 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出现出纳短款,其他人员没有责任的由柜员承担100%赔偿责任。 2当天正常结账发现的出纳员短款,记账员

4、、出纳员、复核员及授权员均有过错,不再区分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人员均等承担赔偿金额。但是复核员、授权人员违规委托其他人代为复核、授权的,复核员和授权员为主要责任人,承担70%赔偿责任,涉及人员均等分配。其他有过错人员为相关责任人,承担剩余30%的赔偿责任,涉及人员均等分配。 3当天正常结账未发现,但业务主管查库或其他检查人员发现的,记账员、出纳员、复核员等相关人员均等承担赔偿金额。 4会计出纳人员故意隐瞒出纳短款,隐瞒人员为主要责任人,承担70%赔偿责任,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承担30%赔偿责任,涉及人员均等分配。 第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截留或盗用客户存款,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的

5、人员,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区别以下情况确定赔偿: (一)伪造会计凭证,截留或盗用客户存款的行为,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区别以下情况确定赔偿: 1伪造会计凭证,但相关人员很容易发现疑点或错误的截留或盗用客户存款行为,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伪造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70%的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30%资产损失赔偿责任,如涉及复核及授权人员,单个复核及授权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人人均赔偿额的120%。 如是凭密码支付的业务,检查人员不作为相关责任人。 2伪造会计凭证,但由于技术原因,相关人员很难发现疑点或错误的,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伪造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如是凭密码支付

6、的业务,检查人员不作为相关责任人。 3信用社非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但会计人员毫不知情或因技术原因无法判定凭证真伪,以规定操作流程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人员不作为责任人。 (二)套取、骗取或盗取会计凭证、印章、客户预留印鉴、密码及其它重要物品,截留或盗用客户存款的行为,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区别以下情况确定赔偿: 1信用社会计人员套取、骗取或盗取客户会计凭证、预留印鉴、密码,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的,信用社其他人员没有责任的,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套取、骗取或盗取人承担100% 的赔偿责任。 2信用社会计人员套取、骗取或盗取信用社的会计重要凭证、印章、相关人员密码、柜员卡、授权卡等重要物品,造成信用社

7、资产损失,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套取、骗取或盗取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70% 责任,信用社过失人为相关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重要物品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人人均赔偿额150%的赔偿责任。 3信用社非会计人员套取、骗取或盗取客户会计凭证、印章、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但会计人员毫不知情,会计人员不作为责任人。 4信用社非会计人员套取、骗取或盗取会计凭证、印章等重要物品,且由于相关会计人员失职,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相关会计人员为相关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涉及重要物品管理者、复核员、授权员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非信用社人员套取、骗取或盗取会计凭证、印章、

8、密码等重要物品,但由于相关会计人员过失或不负责任,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信用社相关会计、出纳人员及重要物品的管理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承担70% 的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涉及重要物品管理者、复核员、授权员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信用社会计人员采取其他手段挪用、截留或盗取客户存款的行为,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挪用、截留或盗取人员为主要责任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相关人员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柜员卡、密码、授权卡等重要物品管理规定,严重失职导致上述重要物品丢失、被骗用,造成信用社资

9、产损失的重要物品的管理人员,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如直接从案件中获取利益为主要责任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如没有从案件中获取利益为相关责任人,但单个重要物品管理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其他相关责任人人均赔偿额150%。 第五条利用管理重要物品的便利,违规使用重要物品,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活动,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的会计人员,重要物品管理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反规定挪用、盗取信用社银行存款、联行清算资金、各类保证金存款等行为,除依法依规追缴款项外,挪用、盗取人为主要责任人,如果涉及其他会计人员,主要责任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涉及的会计人员为相关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如不涉及其他人员,挪用或盗取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及业务复核人员、授权人员、会计凭证、密码、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管理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未提及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并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认定,由省联社规定的有权部门认定,其赔偿比例按照主要责任人70%,相关责任人30%的比例执行,但如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承担相关责任人人均赔偿额的150%。 第八条 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责任认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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