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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0项二、行政处罚 共0项三、行政征收 共1项 (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1)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2、、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2)2011年7月12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阜政发【2011】26号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3、工作。3、实施对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4、承办机构: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准备责任: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2)房屋调查登记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责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组织城乡规划、
4、国土资源、文物保护、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及时进行公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4)公布征收决定责任:向市或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有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5)征收实施责任:将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5、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尽到应负职责,而导致相对人受到经济损失的;(2)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行政给付 共0项五、行政奖励 共0项六、行政强制 共0项七、行政确认 共0项八、行政裁决 共0项九、行政规划 共0项十、其他权力 共1项 (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6、补偿决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1)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
7、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2011年7月12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阜政发【2011】26号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征收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或者虽然未经登记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征收未经登记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未经依法登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确定的
8、签约期限届满后,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二)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订立补偿协议的。 3、实施对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4、承办机构: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1)房屋调查认定责任:将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对未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2)征收补偿决定责任: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对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报请区政府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尽到应负职责,而导致相对人受到经济损失的;(2)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