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牌经营权转让合同(用地内合同到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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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广告牌经营权转让合同(用地内合同到期)合同编号: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位于 线 段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内广告牌经营权转让乙方经营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位置、广告牌形式及规格1、乙方租用甲方位于 线 段高速公路用地内广告牌,现场桩号(或位置);2、广告牌形式: ;规格 ;面积 ;3、广告牌版面材料为整洁铝合金板,广告牌柱体为乳白色,广告照明外打灯(如果有)统一为版面下边缘向上方向,每盏灯间距为2米。4、广告牌路政审批号: ;广告牌编号: ; 第二

2、条 合同经营期限广告牌合同经营期限:二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广告牌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广告牌经营权。第三条 合同经营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日期1广告牌年经营管理费(含路政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壹年总计经营管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经营费总金额10即人民币(大写): (¥: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后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3支付方式乙方应必须在以下日期内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银行账户名称:户名:福建省福厦高速

3、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号:591903630810603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东水支行4、支付日期:1、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支付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2、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二年支付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3、.第四条 产权归属1、 该广告牌占用的场地位于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内; 2、本广告位(含基础及牌架)及其附着物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广告位经营权。第五条 广告牌安全鉴定、维护及保险1、合同经营期内,本广告牌架(含基础)由 乙方负责进行日常

4、维护并支付相应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则甲方派人维护并按实收取广告牌维护费用为6300元/座年(含本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具体事项为:广告牌架及柱体除锈防腐、刷漆及附属设施的加固、版面毁损修复及更换等事宜。2、合同经营期限内,乙方每年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广告牌(含基础及架体)安全检测及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广告牌检测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送呈 甲方,由甲方送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办理年检审批。根据福建省路政总队(闽高路政200533号)文件规定鉴定检测报告书应包括: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鉴定程序、仪器及评级标准、检测鉴定书、该广告设计图纸(复印

5、为A4)、现场照片等材料。 3、乙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等相关险种,但仅限于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补偿金额,因补偿不足以抵消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4、乙方在合同经营期内,未按以上规定与要求做好广告牌维护及安全检测鉴定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终止本合同重新进行招商。第六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权利及义务1.1 提供广告招商经营报批所需的证明性等文件资料。1.2监督并督促乙方按合同规定交纳广告位合同经营费。1.3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广告牌所辖区域路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提出整改要求传达乙方,乙方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1.4有义务协调、理顺合

6、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外产生不可预测但相关联事务,但该事务解决程度如何均不构成甲方违约,不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影响。2、乙方权利及义务2.1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内的广告招商、申请报批、工商登记等工作。2.2在本合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本广告位所辖区域路政部门监督与管理。乙方在施工、发布版面过程中,涉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广告版面审批及因树木遮挡影响广告牌或其他原因影响广告牌经营的,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后,方可施工、发布;施工、发布期间应遵守甲方及所属路政部门现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不得擅自污染、损坏路产。在施工、发布过程中对路产产生破坏的,应事先向路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或占用

7、路产的,乙方须根据路政部门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2.3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发布版面现场的废弃物清理以及因施工、发布造成的原有设施(包括绿化、地貌)破坏的恢复。2.4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规定与要求发布广告;不得发布有损高速公路形象的内容广告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广告内容。保证发布的版面内容经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件须报甲方及所辖区域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存档。在广告位招商期内乙方可发布招商广告或公益广告,不得出现空版现象。2.5因乙方发布广告版面内容涉及知识产权而引发的侵权、诉讼等案件的,乙方对此承担所有法律及经济赔补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为此付出的

8、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2.6乙方在施工、设置、发布版面过程中,乙方须负责雇佣工人人生安全并承担够买相关人身安全保险等各项费用,对自身经营管理行为负完全的安全责任并对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赔(补)偿费用。2.7乙方对广告牌进行维修、维护时不得改变广告牌安全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版面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广告牌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高速公路行车眩光。(在高速公路建筑物上方设置广告牌的应装有防雷设施)。2.8乙方应加强广告牌的维护与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广告牌及附属设施(如灯具、电缆及其相关设施)被盗窃,由乙方负

9、责修复并支付相关费用。2.9乙方应在台风来临前应加强对广告牌的检查,并将广告版面拆卸,并应对广告牌(架)采取加固措施。喷绘版面未拆卸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座广告牌5000元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卸版面,所发生拆卸费用由乙方承担。台风登陆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广告牌进行巡视,对破损版面及时进行更换,发现广告牌架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在损害发生之日起5日内予以修复。承担因未及时修复,而产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2.10甲方开展重大公益活动、接受行业检查或发现广告版面破损、影响交通安全、损坏高速公路形象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内完成广告牌维护、清洁工作。2.11乙方不得在全省高速

10、公路所辖地域周边设置违章广告或“擦边球”广告牌。 2.12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甲方支付合同经营费。2.13应建立广告牌日常巡视管理制度并实施,并将巡视管理制度及维护方案报甲方备案。2.14乙方在须在广告牌版面右下角悬挂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号、广告牌管理编号及广告经营者名称和联系电话标识小牌。悬挂版面规格为42,版面样本登陆甲方网站下载进行制作喷绘。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未按照本要求制作、悬挂标识小牌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制作费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超过合同规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交纳合同经营费用的,则每逾期一

11、日按应付未付的广告位经营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视同乙方违约,有权拆卸版面,逾期10个工作日,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有权收回广告牌经营权重新招商,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2、乙方在全省高速公路所辖地域周边设置违章广告或“擦边球”广告牌,侵害甲方经营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0.3%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经营权,没收履约保证金。4、双方未能履行或拒绝履行

12、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在催告函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5、合同生效后无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年金额50%的违约金。6、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第八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的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

13、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十日内,提供事故详细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将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应与该中止期相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须为此付出任何费用。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都不负赔偿责任。双方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受影响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第九条 经营权期限顺延及

14、收回1、 若发生下述情况,经双方协商并签证确认,可以顺延乙方经营权期限:1.1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的。1.2乙方发出并经甲方同意暂停施工或暂停发布或要求减慢进度的。2、 经营权期限顺延的,合同单价及总价不予调整。3、合同期满或甲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广告位经营权由甲方无偿收回。乙方应在期满后或合同解除后五天内将广告牌版面拆卸并将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含灯具、电缆)须完好无损交还甲方。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归还的,乙方在广告牌上的留置物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另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合同期内,因政府或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及其他原因造成广告牌须迁移或整改的,具备迁移条件的

15、广告牌架,甲方负责广告牌架的迁移设置,由此所产生的迁移、设置费用由甲方支付,本合同终止。已履行部分即为履行完毕,未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但未履行的合同经营费。5、若甲方需要在乙方使用的广告位上发布政府公益广告,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实际版面制作的费用由甲方或公益广告发布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但顺延本合同期限,本合同顺延期限与公益广告发布期限相等(1:1)。第十条 其他事项1、甲方在合同届满前60日内,对本合同内广告位进行新一轮公开招商并书面告知乙方,届时甲方将公开招商信息并组织相应招商会。甲方根据信息公布响应情况,组织相应的公开竞价或价格谈判。乙方在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前提下

16、,在同等条件有优先签约权。 2、以本合同确认的地址为双方之间往来函件的送达地。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寄往本合同约定的地址的,寄出3天后视为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3、乙方如需要路段管理部门提供用于广告牌灯光的电源时,在路段管理部门条件许可下,另行签订广告牌供用电协议,并且其电费计量表必须安装在路段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电价统一按电业局核定的单价计算,并加收10线耗费用。乙方用电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必须服从所在地监控中心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选择以下2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1、本合同从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签字: 联系人:梁锐联系电话:0591-87078293联系地址: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1#楼二层 法定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福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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