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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2012年5月5日至5月8日,五寨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的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1.近三年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申请及批准情况、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情况、受援人情况、办案和经费保障等情况;2009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件。其中申请5件,批准5件。受援人5人。其中农民工2人、妇女1人、残疾人1人、未成年人1人。2010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8件。其中申请8件,批准8件。受援人8人。其中农民工4人、妇女1人、残疾人1人、未成年人2人。2011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
2、件12件。其中申请12件,批准125件。受援人12人。其中农民工4人、妇女3人、残疾人2人、未成年人3人。三年来全部办案经费来源于县财政拨款和中央补助地方财政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首先、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绝不是法律援助机构一家所能做到的,要使刑事案件中的受援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在程序上的衔接与紧密配合是非常关键的。但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中涉及此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
3、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欠缺,专业力量较为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所人员兼职,他们在完成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等业务工作外,还要服从服务于本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无暇顾及法律援助工作,无法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力量严重不足,案件质量监督不尽如人意。再次、人员编制问题。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现在实有工作人员6名,但是只有4名编制。全都是通过组织分
4、配进来的由于编制问题的限制使得全体工作人员有很强的思想负担。由此导致工作人员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最后、援助中心定位问题的困扰。现在我中心和许多兄弟单位一样在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定位上存在困扰。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更多的是提供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具体办案,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援助中心既要办案又要管理。建议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县级中心的建制问题和人员编制问题。协调有关单位,将县一级中心建制成副科级单位,增加编制达到6名,解决实有人员和编制不足的矛盾。提高工作人员待遇尽快参照公务员管理。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预计增长情况及测算依据(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
5、审判阶段的申请和指定辩护案件量);首先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酌定援助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对这类案件的援助要求是“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称其为酌定援助。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定援助则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其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其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其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三类案件无论因何原因,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6、,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由于没有弹性空间而是刚性要求,将其称为法定援助。 这次修改,对以上两种法律援助的范围都扩大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7、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这类人终究是在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自我辩护能力如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样,也相对减弱。因此,这次修改将他们列入了法定援助的范围。至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被列入法定援助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如果面临如此重刑而没有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 其次、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以往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
8、事诉讼法则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酌定援助或者法定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此,法律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属于法定援助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要求它们“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当然伴随这一变化,在实务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譬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审判阶段不难判断,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如何判断,就是一个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
9、结。 最后、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按照原来的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都是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这次则把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一分为二:其一,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其二,对于法定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之所以作出上述调整,主要是因为:首先,近年来在理论上和法律上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2003年7月国务院
10、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见,过去把律师视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是不合适的。其次,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得益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近年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单位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基本经费得到保障并逐年有所提升,人员也不断充实、增加。这一切为实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创造了条件。 以上三个方面的修改,表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获得显著发展。这对于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都将产
11、生重大的意义。根据对我县100名群众的一项调查结果中足以得到说明。该项调查有一个问题是:“假如你涉嫌犯罪你最希望在哪个阶段获得律师的帮助?”对此问题有其中70人选择了侦查阶段,占70%;15人选择了审查起诉阶段,占15%;15人选择了审判阶段,占15%。对于如此选择的原因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希望通过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可以更早地了解案情,更充分地准备辩护。由此可见刑诉法修改后侦查阶段会大幅度增加。我县2013年在侦查阶段可能达到25件;审查起诉阶段(包括侦查阶段的25件基础上新增5件)可能达到30件;审判阶段可能达到(包括侦查、审判阶段的30件基础上新增5件)35件。 总数达到90件。(以每一阶段算
12、一案)根据所增加的案件量,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需求情况及测算依据; 以 90件计算,每件补贴400元其他办案经费需要每件200元根据需要54000元。根据所增加的工作量,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办案人员短缺情况及测算依据;以90件计算每人办理5件需要18人,现我中心只有一名律师因此办案人员严重短缺。建立完善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需要涉及的内容(可操作性规定);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
13、。笔者认为: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衔接机制,首先,要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在执行这种刑事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人且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将之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
14、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落实好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一是要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二是要有序开展学习培训。三是要抓紧完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鉴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条文较多、内容重要,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讨论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已密切跟踪立法完善进程,部署开展了相关司法解释修改的前期调研工作。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抓紧拿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确保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生效之日同步施行。各地法院也要结合审判实践,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司法解释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实践需要。 五寨县法律援助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