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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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

2、概念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置、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

3、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

4、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一) 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设定。第一,警察权的

5、行使是公民权的有力保障。警察权的行使是通过限制部分公民权,更好的保障公共利益,只有警察权得以充分行使,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保护,公民权的行使才有基本的保障。第二,警察权的扩张取决于公民权保障的需要。两者的博弈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总体来说,随着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公民权的逐渐增长和警察权的逐渐削弱是大势所趋,但是也不排除警察权在特定背景下的强化。如遭受“911”事件后的的美国强化了警察权,其总体特征就表现为软化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强化警察权对秩序的保障。第三,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民权的监督。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滥用权力是附在权力上的咒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

6、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警察权作为公共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由于滥用权力、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必须通过舆论、人大、法律、公民建言等进行多层次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合理区间运行。(二) 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对立。个人利益和自由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警察权的设立目的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两者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第一,公共利益照顾的是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对于部分个人利益就不能很好的兼顾。同样,公共秩序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公共秩序的维护需要以牺牲部分个人自由为代价,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不加限制的自由,就会造成自由的毁灭,而个人自由的限

7、度和边界就是公共秩序。第二,警察权的行使既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僵硬和灵活的有机结合。但是由于部分民警能力素质不足、执法环境复杂等因素影响,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导致公民对警察权的抵抗或者排斥。第三,由于社会转型期间诉求多样化,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警察违法犯罪案件曝光,部分公民对警察权持不信任的态度,导致警察正常执法持消极或者抵抗的态度。 三、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一)警察权的限制。警察权的限制需要多管齐下,涉及立法完善、基本原则的遵循、能力素质提升等多方面因素。作为警察自身来说,认清警察权的属性,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是行使好警察权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警察

8、是权力的执行者。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赋予,必须在政治上认识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任何时刻都要清醒地认识自身所担负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使命,时刻牢记完成任务要依靠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只有树立权力意识,才可能正确运用警察权,才不会放任警察权力的扩张,去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权力才能在笼子里合理运行,才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法治是警察权与公民权协调的基石,二者间的平衡博弈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中,由于法律的颁布、废止、修改数量与日俱增,执法对象、执法环境的多样性,现实中民警违规使用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民警的能力素质与现实的不相适

9、应。这就要求广大警察加强学习,在实际执法中积累经验,更加准确的理解法条、适用法条。最后,警察是人民的服务者。警察群体以党员为主体,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拥护者和实践者。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主体,是创造历史、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体现了党的群众观点。党的群众观点的前提就是要带着感情和群众交往,只有带着亲情对待群众,将爱民、便民、为民、利民、护民,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标准,不断拉近和群众之间的距离,才能在执法时关注并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二)警察权的保护。据公安部统计,自1981年至2010年,全国己有10414名

10、警察因公牺牲,15. 7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共有2182名民警因公牺牲,因公负伤人数15734人,平均不到一天就牺牲一名民警,不到三个小时就负伤一名民警。“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警察队伍高风险性的最真实写照。作为拥有治安和刑事权力的主体,警察直接与社会上的丑恶势力作斗争,牺牲流血固然在所难免,但是因为法律素养欠缺,自身能力不足、维权意识不高也是警察权受到侵害的重要因素。一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重点要在强化接处警规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上下功夫,要从理论和实践入手,增强民警在警情处置中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分析判断违法犯罪案件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差别,

11、并能够根据不同性质的警情,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防止出现处置简单化、模式化的情况发生。要加强民警的擒敌自卫技能,提高安全理论和防卫手段,要研判新型的、复杂的案件或警情,适时模拟各类突发、紧急、意外事件的实战演练,切实增强民警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及反应能力。二是要善于使用法律维权。警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要培养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如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随后在该法的第三十五条则具体规定了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五种情形,接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了 “阻碍执行公务”应当受到处罚,并且强调“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

12、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了应当处的刑罚。当警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采取容忍态度,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自己就是保护警察权的威严,只有威严得到了保护,警察权才能更好得以行使。三是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要从公安队伍的实际出发,用既能反映时代要求、公安特色,又能体现人民警察自身特点,符合人民警察意志的价值观、行为观的舆论来统一广大民警的思想、规范民警的行为,鼓舞民警的士气。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民警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要通过挖掘和树立大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典型,用他们的成长轨迹、精神风貌、执著追求来教育人,激励人和示范人。对少数不法分子暴力抗法的,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还要将其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曝光,不断弘扬正气,防止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不实炒作和片面宣传。要积极利用地方报刊平台,大力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公民知法守法、民警依法执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引导公众尊重警察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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