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礼仪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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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礼仪研究 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司法礼仪研究姓名:齐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诉讼法学指导教师:谭世贵20090501摘 要礼仪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向来被视为人与禽兽之别的根本所在。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司法职业主体,无论是法院还是司法从业人员都更应该是礼仪及职业礼仪的模范践行者。司法主体的职业礼仪称之为司法礼仪,它是以法院和司法从业人员为主体,维护司法职业形象,反映司法文明的一切形象设计与行为准则。遵守司法礼仪是遵守司法职业伦理的反映,它有助于促成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结果的认同和推进司法职业化的进程,亦有助于树立权威、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当然,司法礼仪在我国的建设势必有一段较长

2、的路要走。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司法礼仪的基本理论作了解读。包括对司法礼仪的概念作了科学界定,并指出司法礼仪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司法职业性、传承性和变动性。司法礼仪以法院及司法从业人员为主体,以司法形象、司法行为、司法文书、司法仪式为载体,在不同的场合下有不同的要求。遵守司法礼仪不仅能够在个案上促成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认同,而且对于塑造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促进司法职业化进程有重大价值。第二部分考察了中外传统司法礼仪。二者在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影响下具有鲜明的个性,但其所刻意塑造和维护的司法形象都大致以公平正义、权威有效、清正廉明等为核心,都是司法职业伦理的生动反映,同时又

3、影响着司法职业伦理。第三部分从司法形象的塑造、司法行为的规范、司法文书的演变及司法仪式的探索等四个方面总结了现代司法礼仪在我国的初步实践,也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指出,司法礼仪的建设既是一种文化建设,也是许多制度与规范的建设。应当以司法职业伦理为基础,以培养司法从业人员的荣誉感为导向,以司法职业的约束机制为保障,全面建设我国的司法礼仪文化与规范。关键词:法官;司法;礼仪;司法礼仪;司法职业伦理AbstractEtiquetteisashiningPearl”intheChinesetraditionalculture,whichdistinguisheshumansfrom

4、theranimalsToerve嬲subjectofholdingjurisdiction,bothc urtandjudicialpersonbyprofessionh uldbeapractitionerofetiquetteandprofessionalma nersThejudicialm inbodySprofessionaletiquetteisealledthejudicialetiquette,andtakesthecourtandthejudicialperson舔major,safeguardstheima eofjudicial,andreflectsertainrep

5、utationndstandardsofbehaviournj dicaturecivilizationTorespectjudicialetiquetteisthereflectionofabidingbyjudicialprofessionalethics,whichis elpfulorpartiestoacceptandbelievethjusticeoftrialresultandadvanceprofessionalismprogressofjudicatureInthemeanwhile,itisalsohelpfulinsettingupjudicialreputationof

6、authoritative,fair,thehighlyeffectiveCertainly,thejud cialetiqu ttewillindeedhavealongwaytogoinourcountrySconstructionThisarticleisdividedfourparts:Thefirstpartmakesthe xplanationonthejudicialetiquetteSelementaryheory,includingthescientificaldefinitiontothejudicialetiquetteSconcept,andputtingforward

7、thecharactersofobviousstandardization,professional,theinheritancea dynamicThejudicialetiquettetakesthecourtandthejudicialpersonasmajor,andju icialreputation,acts,judicialrecordsandceremonyascarrierItisobviousthati hasthedifferentquestonthedifferentsituationTorespectjudicialetiquetteishelpfulorpartie

8、stoaccepttrialresultandmoreoverissignificantlyv luableinmoldingjudicatureauthorityandjusticeandraisingthejudicialefficiencyaswellasthejudicatureprofessionalismadvancementThesecondpartinspectstheChineseandForeigntraditionjudicatureetiquetteThetwosubjectshavethedistinctiveindividualitynderdifferentcul

9、 uralinfluenceHowever,thebothtakejustice,authorityandeffectiveandhonestandcleansthecoreinestablishinganddefendingjudicialreputationChinese?foreignjudicialetiquetteisthevividreflectionandimportantinfluenceofjudicialprofessionalethicsThet11irdpartsummarizesmodemjudicatureetiquetteinOurcountrySprelimin

10、arypracticentermsofhowtomoldjudicialmage,thestandardizationofjud cialact,theevolutionofjudicialrecordandthexplorationofjudicialceremonySItcontinuallyana zedeficiencyinthepracticefromfouraspectsThefourthpartcomesupwitht atthejudicialetiqueReSconstructionisnotonlyculturalreconstructionbualsoconstructi

11、onsofsystemsInordertobuildOurcountrySjudicialetiquettecultureandthestandardinanall?roundway,itshouldtakethejudicialprofessionalethicsasthefoundation,thesenseofonorfjudicialpersonbyprofessiona theguidance,therestrictedmechanismofthejudicialoccupationsasthesafeguardKeywords-judiciary;judicial;etiquett

12、e:judiciaIetiquette;judicialProfessionalEthics海南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夼纠f f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海南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

13、权海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海南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本人已经认真阅读“CALIS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CALLS高校学舡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回耋途塞提窒后滞后:墅毕生;口一年;口二年发查。黼者警哥声吼岬年办;,9日诲侈荛年G月to日礼者,礼节礼貌:仪者,仪表仪式。礼仪是指约己敬人的一整套体现礼节礼貌的行为规范与仪式程序。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现象都是本质的反映。作为最

14、直观现象的礼仪与司法礼仪,其不仅真实地反映着文明与司法文明的程度,同时具有独立的价值。尽管司法礼仪的研究与实践在我国已经起步,但实务界与学界对司法礼仪的重视还不够,特别是系统研究司法礼仪的学术成果还不多见,很有研究的必要。一、司法礼仪的理论解读论及礼仪,许多人的理解无外乎礼貌、礼节,即便许多法学人对司法礼仪的第一反应也不过是法袍、法槌这些近年来才实行的具像性道具。鉴于许多人对司法礼仪及其母概念礼仪的片面化理解,在此有必要首先就礼仪、司法礼仪的概念、性质及一些相关基本问题作一番厘清与探讨。一礼仪与司法礼仪1礼仪的由来与含义礼仪是指约己敬人的一整套行为规范。中国素称礼仪之邦,礼仪文化源远流长。对于

15、礼的起源,向来有起于祭祀、起于习惯、圣人N?L等观点。但不管哪种观点,对于礼的起源之早及其在中国文化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都是公认的。古人视知礼为人与禽兽区别之根本所在:“?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对于不讲礼节、不重仪容的人更是给以尖刻的嘲讽:“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相鼠有齿,人而无止;人而无止,不死何俟?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据考证,在夏、商时期就已经有礼的存在,然而时过境迁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到了西周初期,周公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统治的需要,亲自制定了一整套礼仪。一生以克己复礼为使命的圣人孔子孜孜以求要恢复的便是他能知其详的周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相传曾

16、由孔子修订过的礼又称仪礼与周礼、以及释注仪礼的礼记合称“三礼,是中国文化典籍中非常重要的著作。有必要说明的是,礼仪与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用,如周公制礼说的其实就是周公制定了一套礼仪。但是在许多场合下,礼的涵义要大于礼仪的涵义。简要地说,礼江山教授在其历史文化中的法学一书的代序回到“西南”中写到:“我坚信任何分类只代表人类的智力局限,以及可由此获得解脱和理解的方便而己。”我十分赞同此语。然正是由于我的智力有十分的局限,故不得不先界定清楚一些概念并在学界既有的大分类上作些或隐或显的分类,以“获得解脱和理解的方便”。礼记?曲礼。诗经?国风?廊风?相鼠。较之西方文明中以会不会使用工具,会不会使用火等作

17、为人与动物区别之标志,似乎在人与禽兽之别这个原始问题的思考上,中西思维区别的端倪已现。为何有此一别,倒也真是一个值得考究的有意思的现象。故孔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论语?八佾。杞、宋是周之封国,分别为夏、商殷之后。1在表现形式上称“礼仪”,包括一整套“登降进退酬酢揖让的程式,或可称之为礼制,而这些礼仪中所包含和反映的是“礼义,即如此言谈行为的道理所在。礼可指称礼仪,也可指称礼义,其实作为文化意义上的礼往往指的是二者的统一体。“礼义是礼之本、礼之实,即礼的内容、宗旨与精神。礼仪是礼之文、礼之貌,即礼的形式与规范。礼记?坊记释礼

18、为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一语道出了礼义的核心是顺应人情,礼仪则是反映礼义的节文。孔子和孟子认为,礼义所体现的人情是万古不易的,而礼仪则可因时变通?”在儒家的学说里,礼是约束人之情,养成一个人良好修养品性的重要手段,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里,其言谈行为的方式便应有所不同,其所反映的,正是儒家所倡导的处于某种社会角色下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某种品德。由此,礼也是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社会秩序的主要途径,其如同自然规律之于自然界一样是人类社会的“天道。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正因为如此,儒家不管持性善论的孟子,还是持性恶论的荀子,都把礼教视为达成社会和谐的主要手

19、段。在圣人孔子那里,谈到品德高尚必称“仁”,谈到行为举止必称“礼。可以说“仁是一个人品德高尚的最高境界,故孔子不轻许人以“仁之评价,而“礼”则是人立世行为的规范,所以孔子教诫弟子说“不学礼,无以立。“礼与“仁二者之间有着形与神的密切联系,且作为外在的礼对于内在道德的仁有着重要的塑造作用,所谓“克己复礼为仁。然而那周礼若真如周礼一书中所载那般,在今日看来实是繁琐无比。礼之重点在于以特定的言语措词、行为举止,来反映人的良好修养与所处的社会地位,表达对他人的尊重或为彰显某种仪式之庄严抑或营造某种氛围。至于这种行为是抱拳还是握手,这种仪式是奉上三牲太牢并跪拜祷告还是高唱赞美诗,其具体形式也许并不需要执

20、着于某一模式。所以,便如孔子所言周礼与夏礼、殷礼不同一样,后世之礼也未必要同于周礼。礼的形式或说具体表现是与时代相关的,也与不同自然生存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民族文化有关。就如同一个手势在不同文化中可能表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寓意一样。当然,也不能以现时眼光苛求古人,应当理解处于一个“大道既隐,礼崩乐坏”时代的圣人,他的追求或许只是为了一个礼治下的有秩序的世界。也确实应当承认,儒家学说所倡导的通过礼的规范来规制人的行为,养成人的良好文明修养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我们无法想象一个行为卑劣的人会具有较高的文明修养。当下又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这可说深味中国文化传统和谐之内涵。有子日: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

21、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意即先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l版,第234页。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论语?学而。2王之道,以礼为贵,和在礼中即以和为贵。但是若只知和而专一用和,不把礼来节制,那是行不通的,即最终结果不会是和。2司法礼仪的概念礼仪礼节,人人要讲,如孔子言:不学礼,无以立。礼仪作为人之行为规范,初时也只不过序定长幼,别以男女,或者在重大的祭祀活动上才会有一整套繁冗仪式。然人因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社会角色不同,礼仪的要求与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随着人类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出现了职业的概念,且职业的种类日益

22、多元化。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由于其生活内容完全不同,相应地,其形象与每日言谈行为的准则也便不尽相同,久之,礼仪便因其主体从事不同的职业而细化,并因各职业的稳定性而特定化了,是谓之某一行业的职业礼仪。司法礼仪便是职业礼仪的一种。它是以法院和司法从业人员为主体,维护司法职业形象,反映司法文明的一切形象设计与行为准则。具体而言,司法礼仪包括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及各种场合下所应当遵守的体现司法文明,维护司法形象的职业形象设计与行为准则。礼仪除了从职业的角度去分类,更为常见的是从场合的角度去分类,典型的场合礼仪如办公室礼仪、庆典礼仪、聚会礼仪等。但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一些礼仪,往往分不清是从职业的角度

23、进行划分的,还是从场合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外交礼仪、商务礼仪等,这些礼仪既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政要与外交人员的礼仪、商务人士的礼仪,也可以被解释为在外交场合、商务场合所应当遵循的礼仪。如果前者,便是一种职业礼仪,如果后者,便是一种场合礼仪,二者可通解。作为职业礼仪的司法礼仪常常被误认为是一种场合礼仪,而作为场合礼仪的法庭礼仪又常常被认为是司法礼仪的一部分,许多学者认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律师等也应当遵守“司法礼仪”。但只要认真分析,就不难发现司法礼仪不同于那些既可以被当作职业礼仪概念,又可以被当作场合礼仪概念使用的类别礼仪。仍以外交礼仪与商务礼仪为例,在外交场合、商务场合,参与人士往往只有彼此、主客

24、的分别,角色划分相对简单,礼仪的要求也往往具有较鲜明的一致性,区别不大。而司法显然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烈的词,司法活动是种特色鲜明的非集中性的活动,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的各类主体的言语、行为方式有非常明显的不同,在这种背景下将司法礼仪解释为一种场合礼仪显然不妥。司法礼仪是一种典型的职业礼仪,是作为司法主体的法院及以法官为主的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而参加到司法活动中的其他人员,包括检察官、律师、当事人、有必要在这里做一个说明,学界对“司法”一词的内涵外延存在多种主张,本文权在最狭义的意义上使用,即“司法”仅指与审判,不包括许多学者论述中所包括的“检察”,甚至是侦查、司法行政等部分。3证人、鉴定人、翻

25、译人员乃至旁听人员所应当表现出的对司法及司法从业人员的尊重,如法官入席时起立、听从法庭的指挥、保持法庭的安静等,均只是一种法庭礼仪,是典型的场合礼仪,其与司法礼仪绝对不能混为一谈。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礼仪的意义在于其所包含的礼义,含有礼义的礼仪才能达到“归仁之目的,否则就是繁文缛节,没有实际意义了,如孔子所言:“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礼难道就是指玉、帛这些东西吗?同理,作为礼仪一种的司法礼仪的意义更多的也是在于其所包含的法理,在于其设计是要反映或形成一种什么样的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除此,一大套的行为举止规范是失却灵魂,要被斥之为形式化的。3司法礼仪的特征司法礼仪以法院与司法从业人员活动的各种

26、场合为载体,以礼仪为外在表现,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及其他种类的礼仪相比,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规范性。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社会规范就是人的行为规范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司法礼仪明确指示法院及司法从业人员在各种场合下该如何衣着、如何行为,如何对待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其暗含着是非优劣的评判标准。而且,这一套标准不是因人而设、因事而设,而是适用于普遍的情况,针对司法从业人员这一群体,区别不同的场合事先设计的,故此,司法礼仪不只是适用一次,而是针对法院与司法从业人员这一群体在不同场合下可以反复适用。当然,礼仪又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地方。如与法律相比,礼仪的涉及面更为广泛,要求更为理想化,

27、法律强调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保护社会关系不被非法破坏,礼仪强调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要求该关系中主体的行为应符合礼仪设定的模式;与道德规范相比,礼仪的标准更为具体,更为清晰,道德规范对人的评判是较为模糊的评判,甚至存在异化的标准,而礼仪的评判是非常明晰的评判。其实,相当部分的礼仪规则已经法律化和道德化了,其突出反映为不守礼仪的后果有可能是法律后果,也有可能是道德后果。2司法职业性。首先,司法礼仪是以法院及司法从业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为践行主体的职业礼仪,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群体不受这一礼仪的约束。当然,也有法庭礼仪这样一些容易与司法礼仪混淆的礼仪范畴,前文已经详加区分,在此不再赘述。其次,在职业礼仪中,司

28、法礼仪是较为特殊的一种。礼仪讲究约己敬人,使人愉悦,如服务行业的职业礼仪就最为典型。但与之相比,司法礼仪虽也具有约己敬人之义,但其约己的程度或说角度有所不同,更侧重维护司法的良好形象。司法具有严肃论语?阳货。可惜礼这样一个在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内涵、重要地位的概念在今日已世俗化,礼品、礼金、送礼这些词的使用频率倒还更高些。事实上,一些礼仪规则是否是搞形式化的争论从来就没停止过。礼仪规则本就有形式化嫌疑,如果设计再脱离职业伦理的要求,形式化的罪名更是要坐实了14性,故司法礼仪相应地也应具有庄重性,其要求司法从业人员的言行不卑不亢,掌握好尺度,既表达对相对人应有的尊重,又与司法工作的性质要求要符合,

29、不完全类同于服务礼仪以愉悦对方为主要价值取向。3传承性与变动性。子日:“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人类创造的文明通过口耳相传、文字记载、实物留存等方式代代相传,并通过以旧有文明为基础不断地创新,进一步发展直至形成今日之文明且仍在不断发展。由此可见,一切属于文明范畴的器物文明、制度文明、思想文明等层次的文明,都具有传承性与变动性的特征。传承性代表着此文明中先人智慧的部分,变动性代表着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与当代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二者是统一的。司法礼仪的礼制以及普遍意义上的礼制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司法礼仪所包含的法理以及普遍意义上的礼仪所包含

30、的礼义属于思想文明的范畴,无论从哪个角度审视,司法礼仪都当然地具有传承性与变动性。中国的司法百余年来在西方司法文化的冲击下,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出变动性,司法礼仪也不例外。但是在其变动性为主的背景下,传承性仍然能够表现出传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如我国现在的法庭设置与法袍、法槌的使用突出表现为向西方学习的结果,体现出变动性,但是在许多法院门前均能看到传说中象征中国司法的神兽独角兽的雕塑,这是传承性体现的一个直观反映。二司法礼仪的要素礼仪是人的言语行为规范,需要有一定角色的人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承载。当然,既为行为规范,自也少不了在形象、言行举止等具体内容上的设计,所谓“登降揖让进退酬酢”也。1司法礼仪的

31、主体司法礼仪的主体是法院与司法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理所当然应当遵守司法礼仪。而法院作为拟人化的主体,其工作要通过其工作人员来落实,主要包括两部分,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与不直接行使审判权,但对审判工作起到帮助作用的审判辅助人员。前者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审判员,后者包括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脑口O论语?为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所列法官范围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是从行政职务角度所做列举,在此统称为审判员。执行员往往由法官担任,在学者们所呼吁的“另设执行单位”的改革实施之前,执行工

32、作也是法院的主要工作,是法院重要的对外窗口,而且是最容易忽略司法礼仪的环节。5直接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由于其主导诉讼活动的进程和庭审活动,并最终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裁判,其在整个诉讼中的地位处于个相对重要的位置,直接代表着司法的形象。而且审判活动在司法工作中处于核心的重要地位。因此,法官是否严格遵守司法礼仪直接关乎司法的形象。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书记员、法警、执行员等与律师、检察官、当事入的接触会更多更广泛,所以,书记员、法警、执行员在工作中是否体现良好的文明修养与职业素质,对树立司法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2司法礼仪的载体司法礼仪的载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形象。包括法院的建筑与内部装饰

33、的要求,特别是法庭的设置要庄严、大气、朴素,符合司法工作所应当具有的严肃性,体现司法权威;包括司法从业人员的仪容仪表方面的要求,要体现司法工作的庄重性,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出席特别仪式时应按规定着法袍、佩微章,反之不得在不合适的场合以司法形象出现等等。2司法行为。包括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权责范围内活动,司法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要得体,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语言要文明,要使用法言法语,要尊重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3司法文书。司法文书既有司法形象的成分,又是司法活动中书面语言的载体,集中体现了法言法语的使用,可说与前面两个层次均有交叉但又不尽相同,更因其重要性,并不适合归于司法形象或司法行为一类。司法文

34、书在礼仪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格式规范,整洁美观,遣词用字准确妥当,尽量使用法言法语,叙述事实清楚,援引法律准确,注重以理服人。4司法仪式。司法仪式是司法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一些特别设计的既定的程序性操作范式,它较为固定地限定了主体的活动内容与先后顺序,能较为突出地体现司法的庄重性。3司法礼仪的场合太史公日:“?乃知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人情者,喜、怒、哀、惧、爱、恶、欲;人性者,则有性善、性恶、性三品之不同主张。礼仪者,节人情、制人性而表尊重也。但是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情况下,人情之流露也有所不同,所以礼仪的要求也因场合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司法礼仪所节制者,法院组织、司法从业人员之情

35、也,所体现的,是司法职业之庄重、权威,司法从业人员之良好文明修养与专业素养,所表之敬意并无特指对象,面向社会,然主要指向法院直接接触之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同样,司法从业人员在不同的场合面对的人群不同,人情显露不同,对其遵守礼仪的程度要求也不尽相同,如在庭审活动中的要求就要高一些,生活中则相对要简单一些。而法院组织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其礼仪要求是较为简单的,只需符合其司法角色即可,在此暂此处的形象仅指直观可见的形象,不包括抽象概念中的形象。史记?毒L书。6不作展开讨论。简言之,司法礼仪的场合可作如下划分:1庭审场合下的司法礼仪;这是最为集中展示司法权的场合,也是司法氛围最浓厚的场合,故对

36、司法从业人员遵守礼仪的要求也最高。2普通工作场合的司法礼仪;司法从业人员除庭审场合外,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在其他工作场合中处理,包括司法辅助性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等。3日常生活中的礼仪。司法从业人员的身份是具有持续性的,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也会引发群众对其形象的评价,故其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遵守特定的司法礼仪。近年来各级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礼仪的规范性文件,也对法官的业外活动的约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4特别仪式场合的礼仪。除法庭仪式以外,一些国家还会在特定情形下或定期举行与司法有关的特别仪式,如法官宣誓就职、司法年开幕仪式等。在这些特别的典礼仪式上,特定的礼仪与程序更是不可或缺。三司法礼仪的价值一个事物

37、,大抵有价值人们才会关注它。本文既以司法礼仪为研究对象,肯定其价值自不待言。然而现时风尚是务实的、急切的,这样一个形式的、表面的东西是否有其价值似乎是可质疑的,几年前最高院出台法袍、法槌使用规定时就曾引起过激烈争论。去年以来,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新政”对主要对象,网络上又掀起了一股诉讼模式的争论,法官到底要做走向田间的马锡武还是端坐大堂的职业化精英,再次成为争论的热点。圆在这场论争中,“法袍有无实际意义的命题又被重提。实际上,对于法袍等的质疑完全是一些人对礼仪及司法礼仪的认识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所致。如前所述,礼仪的操作程式所反映的是礼义,是要达到“仁的最终目的,制定合理的司法礼仪

38、不仅是司法文明的外在表现,它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总体来说,它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对提高司法效率以及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都有重大的积极作用。而从最现实、最直观的角度而言,它有助于当事人对判决形成认同,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1塑造司法权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第一次将权威与公正、高效这两大司法价值目标相提并论,并作为司法制度建设的明确目标写进了党的纲领性文件。权威者,权力与威势、威望。司法权威指司法对司法活动必须体贺卫方教授在文章中对围绕这一中心的争论曾作过总结:。虽然官方媒体大多持肯定态度,但是,我们在网络上却可以看到直率的

39、质疑:体制不改,素质不变,光是形式上的花样翻新又有多大意义?”“最常见的质疑是:内在的东西不改变,单靠服饰道具的花样翻新,司法公正仍然只是一句空话。”参见:贺卫方著: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65页、267页。类似争议的反复出现。足以说明一个问题:我们在对待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问题是没有处理好,我们的司法在这个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是模糊的。7现出具有权势与威望的支配力,司法在百姓心目中有较高地位,受到普遍尊重,司法机关具有威信与公信力,司法官受到民众的信任与尊崇,司法活动产生的结果能够保证实现。从根本上说,司法的权威应该是来自于司法权的根本属性。作为解决纠纷的权力,其天

40、然应具有权威,否则无法有效实现纠纷解决。所以说,司法的公正与高效这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司法权威。但是,司法权威显然还受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的年龄、学识、修养以及其他某些特性,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说理是否充分,判决是否普遍得到有效执行,再审率是否过高等等。而在诸多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中,司法礼仪显然是最为直观的。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和思维会受环境与交往对象的行为影响。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不难理解在各种场合举行特殊仪式的意义所在了:大到两国结盟,小到数人结拜,都要歃血祭拜,这是以隆而重之的仪式及之后的称呼改变等,来拉近彼此心理上的距离,改变此后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

41、出兵要在军中祭旗鸣炮,就连强盗出去行动也多半要聚酒壮行,这是激起士气与豪气,宣示军中主将的权威,突出匪首的指挥地位以凝聚人心。同样,无论是西方司法文化中法官的假发、法袍,还是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法庭的庄严设置与衙役的堂威,这些特别的形象设计与仪式,均是司法权威的一种刻意宣示,提醒身处其境的人对司法官及司法官所代表的司法心生敬意而有意约束自己的言行。而遵守司法礼仪的司法从业人员其所表现出来的修养也无疑会使交往对象心生敬意,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虽然司法礼仪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是浅表性的,但也是最直观的。人常说第一印象非常重要,而法袍、假发等形象与司法从业人员所表现的专业素养,是社会人接触司法的窗口,

42、其是否足以让人有信服感,能否产生公信力,是至关重要的。2彰显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通常讲司法公正包括两部分,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正确适用法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只有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法官首先必须正确而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所谓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

43、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简言之,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实体上分清是非,程序上公平对待。通常来说,实体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l版,第45页。8公正与程序公正同等重要,向来被视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囿于人力之有所不逮及司法的客观条件不足,在具体案件中二者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面对此困境,西方的文化传统多重程序正义,我国的文化传统多重实体正义。但是司法改革以来的研究成果中,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因为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是显性公正、普遍公正、绝对公正,其操作较之标准不易掌握的实体公正更为现实。 一显而易见,

44、司法礼仪是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如司法礼仪中司法仪式的部分更多地体现出程序性,在设计上是否给两造以公平参与及其他平等的诉讼机会一目了然,司法者的司法态度、行为是否对两造公平对待也是直观的。由此,司法形象的公正可以说是程序公正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直接名之为形象公正。不管在西方还是东方都是以公正为司法最基本的形象塑造,形象公正可谓是司法公正最直观、最起码的要求。总体来说,根据公正的核心价值目标所设计的司法礼仪,是否被较好地遵守可视为司法公正最为直观、最初层次上的要求。从司法实践的过程来看,法官对于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的判断虽最终定型于判决生成之时,但并不是产生于判决

45、生成之时,而是随着审判工作的逐渐深入而渐次清晰的。客观地说,从立案后法官接到案件材料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在其内心产生了最初的模糊判断。可是案件事实往往是扑朔迷离的,审判活动本就是一个去伪辨真的过程,法官无法在诉讼活动结束前就能确定自己此刻的判断是正确的,所以其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以约束自己的言行,才能做到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入,否则很容易使他的言行在他内心判断的影响下而流露出一定的倾向性,从而使某一方当事人对其是否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即便是在不怎么注重程序的古代,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发现事实真相,他也应当在努力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中保持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所谓“一碗水端平”。这便是司法礼仪应司法公

46、正的要求之于司法官的作用,其节制人情人性的作用尽显无遗。3提高司法效率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指的是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其强调的是要尽快尽多地解决纠纷,尽量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如果说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是质的评判,那么司法效率的实现便是量的评判。同时,由于“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工作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其对于当事人有相当程度的影响,故司法效率的实现并不仅仅参见:谭世贵、齐虎:我国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载谭世贵、李荣珍著:依法治国视野下的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78-80页。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l版,第51页。9具有速度方面的意义,其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意味着司法工作的一种公正。首先,一般来说,评价司法工作是否有效率,最基本的便是司法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进行,包括许多司法仪式的进行是否及时。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即表明许多司法仪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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