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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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学 专业(本科段)毕 业 设 计 (论 文)设计题目: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助学单位 东北大学 姓 名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7月28日摘 要 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在海

2、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倒签提单已经构成海运欺诈,属于违约行为。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以倒签的提单作为议付单据构成信用证欺诈,属于侵权行为。由于倒签提单常常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相关当事人应谨慎防范,尽力避免。对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为避免这种状况的继续存在,有必要对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形成共识。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侵权;违约目 录序言.1第一章 倒签提单的基本理论.21.1 概念.21.2 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31.3 倒签提单的风险.5第二章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62.1 违约责任论

3、.62.2 侵权责任论.72.3 责任竞合论.92.4 缔约过失责任论.102.5 多重责任论.10第三章 法律责任分析.113.1 我国法律对倒签提单这种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处理原则.113.2 英、美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比较.133.3 承运人倒签提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14第四章 倒签提单的风险防范及可采取的对策.164.1 对于出口方的建议.164.2 及时备妥安排装船.164.3 清晰认识装运期.174.4 进口方应如何应对.174.5 业务人员应加强学习增强防范意识.174.6 成立研究分析国家海事欺诈的机构.184.7 可采取的对策.19第五章 结论.20参考文献.21结束语(致谢)

4、.22序 言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采取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对此行为的性质,有人认为是违约行为,有人认为是侵权行为。对此,国内外甚至国内法院出现了各不相同的判决。本文试对倒签提单这一行为产生的原因、性质、法律后果作简单介绍和探讨。第一章 倒签提单的基本理论1.1 概念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5、)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

6、间就只有物权关系。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所有这些,都是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惯例对提单的基本要求,是承运人法定义务的集中体现。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上所载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与其相符的单证后,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货款。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拿到货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

7、将届满,但货物尚未装船、尚未装船完毕或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按照实际日期签发的提单去议付银行结算货款,议付银行肯定会拒绝付款。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这种提单叫做预借提单。(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便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就是倒签提单。1.2 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

8、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

9、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3)少数情况下,承运人也会主动要求倒签提单给托运人,这主要是由于承运人方面的原因使得船期被延误,但为了多揽货载而愿意向托运人倒签提单。托运人为了继续履行其贸易合同,也往往会在与承运人达成某种交易后接受这种倒签的提单。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采取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方式来避免损失。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被如何定性?我国海

10、商法没有对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调整提单法律关系的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也没有对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再加上各国法律对于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规定,如英国及英联邦的普通法确认为“根本违约”;美国的普通法及海商法定为“准违约”;法国则称之为“本质性违约”或“毁约”,导致我国海商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学界对于倒签提单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五种观点,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责任竞合论、缔约过失责任论以及多重责任论。 1.3 倒签提单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倒签日期如果为短期的话(约13天),大家都是可以“默认”接受的。银行接受的是单证

11、相符的所有单据,并不会考虑其它。但是,如果你存在着 “恶意”欺诈的话,银行也会拒收你的单证的。相差时间太长,这种情况下要求倒签提单,你的船东是无论如何也不肯答应的。所以,这里存在着是否可以实施的问题。即使你公司出担保,船东可以倒签提单,但是你仍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倒签提单一定要首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是不愿意倒签提单的。因为这样做会给承运人自身造成声誉甚至经济损失。如果卖方预计到时候不能按期交货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户延证(即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唯一的办法就是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倒签的要求一定要尽早向承运人提出来,以便一旦承运人拒绝,卖方能有充裕的时间另想办法,而不至于使工作太被

12、动。另外,卖方欲倒签提单,还要事先考虑目的港的远近,东南亚地区不适用倒签的方法,因为距离中国太近,航程太短。倒签提单,作假的痕迹太明显,承运人肯定不会干。提单倒签的情况很多,比如说信用证要求最晚装船期是07月20日,但是你在21日才将货物出运,为了能够顺利结汇,你就必须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到20日。因为信用证项下必须单证相符才能结汇。第二章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还没有定论,主要的观点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多重责任论”,其中较多学者的观点趋向于“违约说”。 2.1 违约责任论 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的具体原因有三:(1)卖方与买方事先

13、有买卖合同;(2)卖方因延迟交货而倒签提单,即因避免违约而违约的行为;(3)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延迟,给买方造成了损失。 “违约说”存在着诸多缺陷,现概述如下: 第一,“违约说”没有从整体去分析倒签提单行为,而将倒签提单人为地割裂为两部分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违约说”抓住托运人与收货人这一关系大书特书,认为托运人倒签提单造成了货物迟延到达,违反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我们由上述分析可知,承运人是倒签提单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而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那么承运人倒签提单应属于何种性质?“违约说”无法解释这一点。况且,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承运人主动倒签提单的情况

14、,更是与违约无关,而是地地道道的侵权行为。 第二,“违约说”认为倒签提单是卖方因担心延迟交货而采取的措施,即“避免违约而违约的行为”,这是对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曲解。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目的不是避免违约,而是掩盖自身违约的事实,实际上已直接侵害了收货方的知情权、撤销权、提单转让权和信用证拒付权。因此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基于侵权故意而产生的侵权,而非所谓“因避免违约而产生的违约。” 第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一方单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但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卖方与承运人采用欺骗手段,将提

15、单装船日期倒签,隐瞒了违约的事实,使卖方本可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说,很难将倒签提单归结为违约。2.2 侵权责任论侵权行为在各国文字中具有法律专门涵义,即一种违反公共行为规范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考察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一般民事侵权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二)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行为人已经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害;(四)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

16、间有因果关系。倒签提单则无一例外地符合了上述条件。1、倒签提单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倒签提单是基于装船日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将产生货损货差、卖方市场货价下跌、连锁性违约赔偿等众多损害事实,严重影响了收货方的正常经营。2、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链条”。倒签提单基于装船迟滞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卖方极有可能迟延交货,如果承运人如实签发提单,卖方将会因未按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装船而难以结汇。买方款项尚未付出,也不致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买方还可以提前变更连锁合同,另行组织货源以减少损失。但倒签提单则使买方

17、的这一安排成为泡影,不仅是收货人必须承担延迟到货的差价损失,而且必须承担连锁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且来不及采取补救措施,将遭受重大损失。3、倒签提单行为的违法性。无论是海牙规则、汉堡规则,还是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承运人在实际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同时要求签单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必须相符。倒签提单篡改签单日期,直接违反了国际条约和法律的规定,更与“诚实信用”的商法原则背道而驰,构成了对买方的欺骗。此外,就提单本身的性质而言,提单签发的每一环节,都形成了各种法律行为,确定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倒签提单掩盖真实签单日期,扭曲了整个提单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违法行为。4、倒签提单责任人具有主观过错。提单具有

18、“推定证据”的功能。为维护流动票据的信誉,要求承运人格外谨慎地签发提单,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无意中签错提单日期的情况。倒签提单多是在托运人促请或提呈保函的情况下由承运人签发的,也不排除承运人为多揽货载,主动倒签提单的情况,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倒签提单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知虚假而有意为之,或是知情而放纵其发生,主观上都是难辞其咎的。倒签提单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一般有三种:1.对于时鲜货物,在倒签提单情况下,会造成、货物的损坏、失鲜减值或延迟而给买方带来损失。2.一般货物在倒签提单情况下,延迟运到,由于错过销售旺季,造成市场跌价损失。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进口方往往都在国内签有内销合同。一般是在确定

19、了装船日期后与国内第三方签订内销合同。由于提单是倒签的,货物延迟运到,内销合同的对方可行使撤销权,宣告合同无效而向该买方索赔,买方因此而赔付违约金。虽然倒签提单行为侵犯什么权利还没有形成定论,有观点认为倒签提单侵犯的是收货人的债权,主要是债权自我救济权中的履行抗辩权。有观点认为倒签提单侵犯的是买方的撤销权。也有观点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权利。但是买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却是因为倒签提单只是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倒签提单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2.3 责任竞合论责任竞合论的观点认为倒签提单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只用违约责任或只用侵权责任来解释倒签提单行

20、为是不全面的,倒签提单行为兼具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性质。这种学说运用“因果链”的分析方法指出,倒签的行为过程,是由违约和侵权行为的结合而形成的,该行为本身侵犯了两种法律关系,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依照民法责任竞合的理论,在并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中,裁判上仅取其一而排除其他,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这种观点日渐为大家所接受。2.4 缔约过失责任论有学者认为,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倒签提单行为违反了承运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不得欺诈他人的义务,侵害了另一方的合理信赖利益,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因此,倒签提单行为的民事责任属性应为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法律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

21、要体现在合同法第42条和第58条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是以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为前提条件的。具体到倒签提单行为中,只有在倒签的提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才会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可见,缔约过失责任论只有在倒签提单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成立。2.5 多重责任论多重责任论认为倒签提单不仅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而且还具有侵权和传统的犯罪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倒签提单形成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并存的态势。这种学说将倒签提单行为界定为一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与倒签提单的实践不服,因此这种学说的影响力不大。第三章 法律责任分析3.1 我国法律对倒签提单这种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处理原则 从我国

22、现实的情况看,有关信用证项下的欺诈问题的立法,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所体现,依据这些法律条文可以从总体上认定信用证欺诈是违法的,相关的信用证合同和基础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并可以认定开证行拒付信用证下的款项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申请人也有权寻求司法救济,要求开证行不对外付款。但是这些相关的具体规定却很匮乏。在民事领域里比较集中地对信用证项下的欺诈作出规定的,现在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即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

23、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以下简称4号文),具体如下: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在关于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问题一节中,主要阐明以下三个要点:(1)信用证交易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轻易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2)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的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3)但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银行已承兑了汇票,那么,其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冻结。4号文,这个司法解释专门就冻结和扣划开证保证金问题做了规定:一

24、般来讲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释;最高法院最近在网上公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倒签提单这种信用证欺诈行为如何处理第一次作出明确的解释。主要阐明以下三个要点:(1)强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开证人作出付款、承兑、议付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基础交易关系的约束,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和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银行必须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但是构成信用证欺诈情形除外。(2)第一次明确提出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明

25、确规定,对于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3)信用证欺诈的后果,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发现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时,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在起诉前和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证纠纷合并审理,只有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欺诈的,才能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对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仍然不能裁定中止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3.2 英、美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比较;(1)英国,2001年英国高院最新判例:倒签提单不能容忍。英国最近有一个判例涉及倒签提单问题。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运期是1993年10月2

26、5日,信用证效期是1993年11月10日。但是货物装运直到25日仍未完成。在继续进行装运的同时,受益人和运输代理人说服承运人倒签提单,使该提单看起来仍是在10月25日装运。受益人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保兑行以提单倒签为由拒付。受益人起诉保兑行要求兑付。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审理该案一审的法官说,“倒签提单和伪造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癌症。一张在国际贸易中签发的提单是为了使参与交易的各方-收货人、银行家、被背书人有所依赖并在各方的手中正确地流转。当一个银行家收到一张由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时,他会对该提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产生依赖。最诚实的商业交易要求该签发提单并使之流转的人必须做到它签发的提单必须是实

27、事求是的。 (2) 美国,倒签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美国法院的基本思路首先,美国法上,显然倒签提单已经违反UCC5-110条所谓的受益人对所提交单据真实性的保证义务。当然,对受益人违反本条义务的司法救济可能不是禁令。其次法院将会考虑倒签提单的严重性,即倒签提单是否是已经十分严重以至于将整个基础交易都污染。 (3)我国的司法实践新湖商社案的裁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155号明确指出,信用证虽然是基础交易中的一个结算方式,但它又独立于基础交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以基础交易中的事由要求止付信用证或宣告信用证无效,对上述原则的例外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适用我国

28、民法中关于欺诈的一般规定来认定信用证欺诈。 我国最高法院的立场和做法似乎接近于美国立法在相似问题上的最新立场和做法,也接近于美国最近一些新判例的立场。即强调欺诈的严重程度和是否构成实质性欺诈。法院要仔细分析案件具体情况,从各个角度,从数个因素来判断倒签提单的欺诈性程度,再决定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适用欺诈例外。迄今为止的各国的成文法和法院判例对倒签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对是否适用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存在相互之间不一致的做法,各国内部的判例也有时各不相同。很明显,法院的判决结果处决于各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对倒签提单的容忍程度以及倒签提单本身所造成的恶劣结果及严重程度,当事人在倒签提单时的欺诈意图

29、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3.3 承运人倒签提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明确了倒签的提单性质是无效合同之后,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提单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提单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 所受的损失。所以,倒签提单的承运人以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但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被追加进来参加诉讼的托运人,应当返还买方的货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收货人很难在事后从托运人那里追缴回货款,更淡不上挽回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对收货人的损失负有共同连带责任,收货人就只好拿承运人开刀了。收货人最有效的办法

30、就是赶在承运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赶紧申请海事法院扣押船舶。船扣下了,一切损失都有了挽回的保障。一般来讲,承运人要承担如下责任: (1)买方货款及利息损失;由于倒签提单,隐瞒了装船时期与信用证要求的最后装船日期不符的事实,因而改变了卖方本来无法顺利结汇的结果,亦即承运人的非法行为侵犯了买方的货款所有权,故从因果关系上看,买方货款及利息损失与倒签提单有直接利害关系,应由承运人赔偿。(2)申请止付发生的费用,是因为承运人的倒签提单造成的,买方的拒付货款,对于承运人来说是减少了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减少损失的措施,承运人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其应负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赔偿责任。(3)合同履行后可得利润。一般

31、来讲,承运人的非法行为只是掩盖了卖方的迟延交货行为,而不是承运人导致的迟延交货。买方因迟延交货导致内贸合同的违约及不能履行合同而损失的期得利润与承运人的倒签提单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买方签订内贸合同时依赖了倒签提单所确定的装船日期,即买方是在得到提单注明的装船日期后才签订的内贸合同,则买方因此所受损失与承运人的非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在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支付的关税、货物质量检测费、购买包装袋费、港口包干费和货物堆存费等费用;如果不倒签,买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系列费用便不会发生,所以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最后,买方要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必须以持有正本

32、提单为前提。第四章 倒签提单的风险防范及可采取的对策 虽然诚实、信用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广泛提倡的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然而在贸易实践中不免的会出现各种欺诈现象,正确的认识倒签提单这一现象的法律性质,目的是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以及在发生这一现象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贸易各方都有必要正视这一行为,采取有效的方法来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以维护各自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保证各自的利益。 4.1 对于出口方的建议 在实务中,出口商己将货物交给船舶公司,只因某种原因未及时装船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现倒签提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4.2 及时备妥安排装船 应要求船舶公司尽快将货物装船、出

33、运、并另签发一份提单,通过原来的议付银行向国外调换原来的提单,同时发电传告知买方原因,这样才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当然,这种不得己而为之的做法可能会使出口商蒙受信誉上的损失。但是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说因为天气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使装船期推迟,只要出口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告知进口商,很多情况下也是可以取得谅解并争取到更充分的时间来安排发船的。4.3 清晰认识装运期 信用证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on or about 31,July.表示7月31日,包括7月31日;2,during first half of July.表示从7月1日至7月15日,包括起止日;3,within 31

34、July,即最晚不迟于7月31日;4,at the end of July,从7月21日至7月31日,包括起止日;5,within July,即during July.从7月1日至7月31日,包括起止日。出口商除了严格按L/C规定装运之外,还须密切注意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签发日期。根据UCP500第23条a款的规定:“己装船”作为信用证所要求的海运提单的必要条件,其在提单上的表明可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提单上预先印就“己装船”文字,则表示己装船。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一是:如果提单上印有“收妥备运”则装上指名的船只后,应由“己装船”和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明,该装船日期就视为装运日期

35、。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的签发日期就不能视为装船日期,一定要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总而言之,出口商不能存有丝毫侥幸心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以维护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信誉。4.4 进口方应如何应对 倒签提单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许多案例表明,倒签提单多发生在局势不稳定和管辖权界限不清的地区,尤以缺乏银行财务及贸易航运知识,各制度间协调不够的发展中国家受害最深。4.5 业务人员应加强学习增强防范意识 1,在实际的业务中,必须提高反欺诈的意识,提高业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提高自我管理和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当事人应当了解海运欺诈的规律性,一旦

36、发现可能的欺诈现象,就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单,及时拒付,及时地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 2,必须从观念认识上和机制运行上进行彻底的更新。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报网络,切实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投资,以利于快速应变。 3,搞好交易伙伴的资信调查,要花大力气,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做调查,要了解他以前跟别人履约的表现;了解公司的资本状况;公司组成人员情况;公司赢利亏损情况;公司设备、设施情况;还要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包括营业范围、公司性质及往来厂商等。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若我方为买方,为预防倒签提单,应争取在买卖合同中采用FOB价格条件,由我方派船,找自己熟悉的船东,掌握主动权。若争取不到FOB,可在合同信

37、用证条款内订下明确的保护条款,比如,可要求发票需经领事公证,不许转船,船舶中途发生事故,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等。5,在合同条款上要严格保险条款、索赔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尤其是法律适用条款。在实际运作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如果可能,买方可直接派员监装、监卸或委托装运港代理进行监装,但这也取决于具体操作人员的素质及业务水平。4.6 成立研究分析国家海事欺诈的机构 1980年,国际商会在伦敦成立了国际海事局,其宗旨是制止有意或有欺诈嫌疑的国际海事欺诈。但总的说来,现有的防止海运欺诈的组织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因而,有必要健全此类专门机构。作为我国,在海运欺诈案件不断上升,成为海运欺诈多发地的形势下,必须

38、更加努力地完善现有的有的专门机构,建立新的机构,加强研究,对海运欺诈实施有效的打击。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还应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制定防止海运欺诈的国际公约,为在这一领域施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最终形成有机的全球海运欺诈防范体系,发挥自己的作用。4.7 可采取的对策倒签提单行为发生时,买方可通过调查或证据保全措施取得初步证据证明承运人倒签提单后,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陷入被动局面。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付款赎单后立即扣船,再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可得利润等项损失。另一种是在银行尚未议付信用证下款项时申请止付,拒绝支付货款,并申请扣船,然后

39、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因申请止付发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申请证据保全是通过承运人提供航海日志、载货清单以及与正本提单相关的大副收据、理货报告、工班表、装船纪录及相关的理货单据, 船长和大副等接受法院询问。立即申请法院扣船的诉前财产保全非常重要,因为倒签提单的客户往往信誉欠佳,如果再遇上货物质量有问题,买方损失更大,若等到仲裁裁决或判决后再采取措施,船已离港,需费时费力查询船舶的下落,并联络国内各开放口岸以便在该船舶停靠中国港口时扣押。第五章 结论 倒签提单是海事贸易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承运人与托运人恶意串通倒签提单的行为是内部约定的违法行为,对外无法律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侵犯了收货

40、人的知情权、撤销权、提单转让权和信用证拒付权,构成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收货人知道时有权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事后知道的有权要求承运人和托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量避免倒签提单。倒签提单常常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相关当事人应谨慎防范。对于卖方,应充分预见货物装船的时间,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最后装船时间应宽裕,以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宁愿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修改最迟装船日期(有些案件中不厌其烦地多次修改信用证,就是为了单证相符);或者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银行托收付款。假如协商不成,卖方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外贸合同,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

41、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承担责任。如果卖方不愿意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然装船交货,则因单证不符,银行拒绝结汇,卖方将收不到货款。承运人,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要求倒签提单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因为倒签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承运人的利益难于保障。另外,承运人为辟免 其代理人倒签提单,应当慎重选择代理人。 参考文献1 徐孝先.再论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兼论民事责任构成体系A.中国海商法年刊C.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6).2 朱孝新.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J. 当代法学,2002,(10).3 王婷.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08.4 曲波.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J.当代法学,2001,(5).5 周世虹,孙黎.倒签、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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