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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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2010年4月(总第237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0.4.2010(Cumulatively,NO.237)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吴丽付云华(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410128)【摘要】目前在我国,媒体影响力迅速扩大,但是它在行使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时,出现了错位越位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和司法公正产生了不良影响.随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平衡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就显得越加重要.关键词】媒体审判;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一些新闻传媒在对法院未结案件的报道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带有明显暗示意味的言论,极力渲染一方当事人

2、的观点,煽动社会公众的情绪,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给法院审判造成强大舆论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即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称舆论审判.一,冲突实例案例一:”张金柱案”;被告人张金柱系公安人员,喝酒后驾车撞倒两个人,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卡在汽车底部拖出三里之遥,其犯罪行为十分恶劣,犯罪后满不在乎的态度又实在令人憎恶.针对这一案件,在法院尚未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在起诉前和审理中作了广泛报道,连被卡在车底拖走的被害人拍打车门,被告人在车上肯定应该知道车下有人的情节都作了认定,可谓”皆日可杀”,形成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3、法院后来对其判处死刑.后来,湖南省高院在二审中排除新闻舆论的干扰,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犯罪情节恶劣,以此罪的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审判”对司法产生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案件判决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丧失司法的独立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干预,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最终影响判决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案例二:”刘涌案”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性质)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

4、罪团伙为害社会,情节恶劣.该案件导致了媒体的大力关注.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终审的刘涌案进行了提审,并判处刘涌死刑.事后,人们普遍认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对媒体间接提出了批评,认为刘涌案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控方指控的刘涌团伙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报道控方的指控,已经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罪犯,严重误导了舆论,以致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缓时难以被公众接受,并激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根据这样的逻辑,刘涌最终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无疑是媒体误导的结果.该观点是否正确暂且不提,但它显示了媒体报道和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的不可回避的冲突.二,”

5、媒体审判”形成的原因1.媒体监督缺乏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媒体不是个人的,每一个媒体的后面都是一个大的权力机构,媒介成为行政权力的触角,是不能完全脱离这种刚性力量的干预的,媒体很大程度上表达的就是党和政府的声音,因此它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新闻媒体的”官方化”角色的影响力过于强大,以至于给被监督者造成巨大的压力,造成媒介引导甚至强迫审判的局面.这些现象和行为必然冲击司法的公正.我国的司法活动虽然有独立的原则,但是因为它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司法机关在人事上,财政上都受制于行政权,这就直接导致裁判官的身份职务是难以独立的,主管机关领导很有可能因为受到媒介报道而影响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而对法官施加难

6、以抗拒的影响.或者法官出于自己的考虑,迎合官方媒体,做出不公判决.2.司法制度的空缺给媒介带来了”钻空子”的机会,媒介是情有可原.我国的司法体制虽然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决问题,人们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而一些媒介正是利用了这点,找到了突破口,进行了干预,才造就了越来越多的”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3.媒介过分追求市场效用,缺乏理性思考.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能够站住脚跟,为了能够更多地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媒体就只能依靠报道社会热点

7、问题来提升关注度了.新闻媒介报道司法案件时往往是从感性的角度,道德的视角来进行分析考虑.使得案件形成个脱离了法律依据的舆论氛围,影响了司法公正.三,解决”媒体审判”的措施1.媒体监督角色的正确定位.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裁判者,需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用一个比较清醒的态度来审视复杂的社会现象,观察到事务的本质,并且以一个旁观者清醒态度提醒引导大众.媒体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责任,自觉地规范自身的行为.2.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我国法院的设置完全按行政区划分设置,这为司法权地方化打开了大门,却不能保证他的独立性.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使司法

8、机关不再受制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供给该由中央统一负担,促进司法的真正独立.大力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能正确对待外界舆论监督,公正严明办案.3.媒介要有自律性.作为舆论的引导者和社会的监督者,【下转第70页】67结果,第一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当被暂缓不起诉人在规定的考验期间内认真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当在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终结该诉讼程序;第二是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即当暂缓起诉人在规定的考验期间未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应该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将其提起公诉.对于被撤销暂缓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在考验期间内已经履行的义务,原则上不退还,但对于以损害赔偿

9、金形式给付给被害人的部分,应当在最终判决中扣除.(五)暂缓起诉决定的监督和制约德国对暂缓起诉决定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被害人自我救济途径,即被害人不服时有将检察官的决定提交中立法庭审查的权力;二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先取得开始审判程序的法院的同意;三是接受司法部的监督和制约;四是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日本对于暂缓起诉决定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上级检察院的审查监督;二是准起诉制度,即告诉人或者告发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请求将案件交付审判;三是检察审查会制度,即相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均可以向当地的检察审查会提请审查.权力容易被滥用,尤其在检察官素质不高的形势下,在设立暂

10、缓起诉制度时,应当设定好与之配套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从德国,日本规定的监督和制约途径看,有许多的相似之处,值得我们借鉴,同时可以结合我国现有刑诉法中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体系,设置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制约体系.一是在决定前设置听证程序,这适用于各方意见有较大分歧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可以为检察机关正确决定做参考,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实践暂缓起诉时就实践了听证程序;二是上级检察院的监督,暂缓起诉决定应当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决定不当的,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三是侦查机关的制约,暂缓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认为决定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11、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四是被害人的制约,被害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符合管辖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材料移送法院;五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日本效仿了英美的大陪审团制度而独创了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监督,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现有的外部监督制度,在暂缓起诉案件中也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监督,即案件相关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暂缓决定不当,可以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监督.【参考文献】1.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刑事诉讼法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2.陈光中.中德不起诉制度

12、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扬诚,单艮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4.【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孙长永.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中外法学.1992.(6).6.刘炽.王建荣.比较与借鉴暂缓起诉制度.人民检察,2005-3.7.张泽涛.规范暂缓起诉以美国缓起诉制度为借鉴.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5).8.戴国建.特殊未成年保护实践与探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纪实.上海财经大学出版,2006.9.段明学.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研究.栽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1O.程晓璐.暂缓起诉制度之比较

13、与评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抿2006,.11侧娟.暂缓起诉制度立法构建.栽中国知网,2007.12_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一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3.唐颖,高茜.暂缓起诉制度探析.法制与社会,2008,仇(下).14.孙力.刘中发.暂缓起诉制度再研究.法学杂志.2004.【作者简介】陈常,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接第67页】新闻媒体应该明确自己的地位,端正心态,摆正位置.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需要,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来谋取私利,对社会事务进行干涉.做出损坏司法公正的举措.要知道不当的新闻媒体监督不仅会让司法的信用度降低,也会让媒体自身的信用度大打折扣.四,结语

14、改革开放以来,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用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但是新闻舆论也可能影响司法的活动,也越来越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如何建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与平衡,维护司法公正,成为重中之重.70【参考文献】1.王雄.新闻舆论研究【M】.新华出版社,2002.2.高立燕.王胜娜,王晓明.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法制与社会.2009(3).3.纪金华.司法权威【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李启凡.崔旬,高湘华.浅析情感因素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及对策U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作者简介】吴丽(1986-),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农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研究生;付云华(1983一),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农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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