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社会认同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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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社会认同 - 论文关键字:促进 认同 社会 行为 司法 规范 【内容提要】司法事业的人民性决定人民法院必须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度。任何权力都有扩张的本性,要使权力永远为民所用,要使司法权力获得群众的信任与认可,就必须加强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规范司法行为不仅要为法院各项工作建章立制,还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规范司法落到实处。【关键字】 规范、司法行为、社会认同一、规范司法行为是增强社会认同的必然要求司法的社会认同度,简而言之就

2、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认知程度,具体到人民法院,就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法院的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要服务于人民,要使法院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满意,就必须保证司法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然而任何权力都有扩张的本性,要保证司法权力、司法事业的人民性,就必须规范司法行为。(一)规范司法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主义建设全面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因历史原因和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各类群体事件和上访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为我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影响,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极不和谐的因素。综观这些

3、现象的产生,有许多是因执法机关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造成的。在“保障权利,制约权力”观念日益深入的今天,如果滥用权力就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就会遭到人民的指责和反对。在权力侵犯权利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现象的发生。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从制度上来架构完善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定纷止争为主要职责,但是现实中我们法院的权威还不够,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还未能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不可否认,现阶段法院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够规范是影响法院权威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树立法院权威就必须先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二)规范司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包含实

4、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近年来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知识结构在不断提高和改善。但是还是没有达到理想中的要求,少数法官司法能力不强,办案中低级差错不断,特别是仍有极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漠视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同时,实体公正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作为法官要切实重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要克服主观臆断、想当然的审判作风,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真正做到阳光审判,这样得出的裁判结果才能让双方“胜败皆服”。另外,规范司法行为,还要求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避免公众对法院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不应有的怀疑。由此,规范司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5、要在短时间内形成一支理想化的职业法官队伍,惟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管理,着力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以制度约束人的行为,用规范提升人的素质,使法官养成始终严守法定程序、恪守职业准则、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意识,并内化为自觉的行为习惯,切实提高法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要贯彻“标本兼治”的方针,立足长远,为法院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建章立制。二、 建立法院各项工作的规范标准。1、规范立案工作。立案接待是法院对外联系的“主要窗口”,事关当事人及其他来访人员对法院的第一印象。立案庭及人民法庭在接待当事人态度上要做到耐心细致,用语上要做到文明规范,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日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也应坚持做好解释工作。对

6、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当事人要主动上门服务;对文化程度不高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当事人,要主动询问其是否同意口头起诉,同意口头起诉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等的规定,做好起诉笔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予以立案;对于前来申诉、信访的当事人,尤其是难以做通工作的,要坚持做到尽量以理服人,态度要诚,工作要细,使其带着疑惑而来,满心释然而回,带着怒气而来,心平气和而归。2、规范审判工作。在刑事审判方面,要重点抓好证据规范,严格审限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方面,要切实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不断规

7、范庭审活动,妥善处理好涉农案件、涉及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低保人员的案件,依法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运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手段,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规范调解行为,着力化解矛盾,追求最佳诉讼效果。在行政审判方面,解决好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让老百姓能够通过法院这个平台,与行政机关平等诉讼,老百姓可陈述甚至是宣泄自己的不满和疑问,行政机关可以就自己作出的行为依据进行解释,化解相对人的不满和疑问。3、规范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案件执行难度大,案件判决再公正,没有执行到位,等于给诉讼当事人打了一个“法律白条”。执

8、行工作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度,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信心的大问题。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坚持以人为本,既做到执法如,又要创新执行的方式方法,讲求执行艺术,提高执行到位率。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近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支持与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听取社会各阶层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有效的保护。4、规范法官司法礼仪。规范司法礼仪,重点解决司法用语不文明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等

9、规定,坚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养成抓起,进一步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确保举止端庄,谈吐文明,树立人民法院和审判法官的良好形象。三、建立规范司法行为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仅有静态的标准是不够的,要使“纸上的东西变成“鲜活的行动”,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规范司法落到实处。1、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巩固规范化建设的成效终极目标,而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制度建设的不竭动力。深入稳步推进规范化建设,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环节,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通过在审判实践中检验和评估已有的各项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发展和提高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

10、司法政务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审判、执行等司法行为具体环节的规定,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推动法院规范化建设向前发展,全面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使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纳入规范化管理,使法院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受到监督制约,才能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持续深入开展。2、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能否取得成效,各种规范化的管理措施能否顺畅运行,关键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班子和向心力的队伍,健全的队伍管理是展现规范化建设积极成效的人的媒介。要想实现两者的结合,就要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关键

11、环节,以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核心,完善领导抓队伍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积极探索队伍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强化管理,打造过硬的法官队伍。通过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和廉政纪律作风教育等活动载体,并根据各个时期法院干警的业务及思想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干警业务和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干警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队伍结构,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健全和完善责任机制,建立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并重的队伍监督机制,以制管人,从严治院,改善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3、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规范化建设为司法为民指明了方向,司法为民

12、是规范化建设应有之意。在规范化建设中,应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正确把握规范化建设与司法为民的内在联系,将规范化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便民、利民、为民的具体工作上,在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通过加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的建设、开展积极司法救助、健全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等工作,着力解决群众诉讼难、申诉难的问题,提高司法为民措施的实施效果。4、坚持多条途径查摆问题,切实做到规范司法行为取得立竿见影之效。 规范司法行为要注意敞开胸襟,广泛纳谏,开辟内外多种途径查找司法过程和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司法行为

13、进行规范。把院内具有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业务庭和综合管理部门确定为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责任,把上诉至市中院被发回和改判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责任性上访案件,以及无故拖延审判和执行等十余种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工作差错的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考核视线,以收结案率、人均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调解率、申诉再审率、实际执行到位率等体现案件质量与效率的主要指标为依据,对各庭和审判人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价;对综合部门的各工作岗位也明确提出岗位职责要求、考核评价标准,定期将上述考核情况汇总录入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档案,全方位、多角度地促进个人、部门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法定职责。力求在内部形成一个整体性,且环环相扣、制约有效、相对闭合的监督考核制约系统,最大限度防止不当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外部要以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和依法纠错为重点,积极稳妥处理各类信访问题,了解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的要求,倾听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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