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落实公司环境责任方面的制度缺失与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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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在落实公司环境责任方面的制度缺失与构建 摘要 公司环境责任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关键。新公司法缺乏公司环境责任的相关制度。有必要从公司决策机制、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保证公司环境责任的实现。 关键词 公司环境责任 生态文明 公司治理 一、公司环境责任的意义 1.公司环境责任的含义。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是指公司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负一定的责任。公司环境责任具有派生性,派生性是指公司的环境责任建立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公司环境责任具有从属性,即公司的环境责任与公司的本

2、质属性营利性相比,是第二位的。公司环境责任与其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绝对的,和谐与彼此促进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2.公司环境责任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关键。 (1)公司环境责任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关键。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各种生态风险全方位出现,严重地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也因此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安全需求。从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看,公司对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危害生态安全的重要因素。公司环境责任,就是要保证公司在最大限度地追求股东利益和增进社会相关群体的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考虑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使公司的经营行为避免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实质损

3、害,维护生态安全。 (2)公司环境责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对一个承担着环境责任的公司来说,它对自身的要求并不仅仅局限于不污染周边的环境,而是努力促使企业环境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融合,让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平衡和协调。因此,落实公司环境责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新公司法在落实公司环境责任方面的制度缺失 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受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仅此规定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秩序,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实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一套科学有效的规则

4、。从新公司法的内容看,没有为公司环境责任的实现提供任何制度保障。 公司立法在公司环境责任方面的制度缺失,与公司立法的理念密不可分。公司法属于私法,传统私法以“经济人”为人性标准。所谓“经济人”就是设法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人,或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在“经济人”的理论假设之下,公司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是股东赚钱的工具。公司法律制度以维护股东利益为标准。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之人不再是纯粹的“经济人”,而是具有了社会属性的“道德人”和“社会人”。公司也不再是股东赚钱的工具,而成为企业公民,承担着社会责任。但立法者在公司制度的安排上,仍然忠实地贯彻了现代财产制度的基本逻辑,强调股

5、东应该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公司的权力。其结果是,股东垄断了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基于环境利益的正外部性,职工、股东等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对环境保护表现出天然的排除和冷漠。在公司利益、职工利益、股东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职工和股东往往合谋损害环境利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有损于生态文明的决策时,只要不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股东一般是不加制止的。相反,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利于生态文明却损害到股东利益时,股东会以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追究经营者责任。其结果是,公司是否履行环境责任仅仅停留在道义和良心层面。 三、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构建 1.建立公司环

6、境责任的决策机制,将涉及公司环境责任事宜的决策权授予公司董事会,同时确立判断董事责任的标准,以保证生态文明的实现。目前比较成熟的观点是,引入经营判断准则作为判断董事的经营决策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从生态文明的视角看,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董事涉及公司环境责任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经营判断准则,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董事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董事的决策是否是履行一个负责任公司应尽的道德义务;董事是否将合理的资源用于环境事业。只要董事的决策合法或者合乎道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社会,则董事尽到了注意义务。股东不能以董事的决策未使自己获利为由,追究董事的责任。 2.增加规定一些专门性的非诉讼

7、控制程序。这些非诉讼控制程序主要是从公司的内部机制着手, 防止公司出现违反环境责任的行为。比如在监事会职权中增加规定,应公众的要求而行使相应的监督权, 并对公众向监事会提出要求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 这样以来, 与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和个人可以通过这种程序机制间接地防止公司违反环境责任。 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司环境责任大多涉及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的主体比较分散且诉讼成本高昂,导致在很多情况下环境利益受到公司行为的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在这种背景下, 公益诉讼机制开始为理论界所推崇, 在部分国家的一些法律中也得到了一定的确认。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环境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8、有权利代表受害人起诉违法者,追究其责任。但在我国,公益诉讼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应该由公司法对公司违反环境责任的公益诉讼做出相应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高桂林: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2王如松:和谐社会亟须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国环境报,2007-1022 3赵旭东: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411页 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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