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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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学院经济活动秩序,强化财务监督,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领购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处、系及校属所有非法人单位。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常用票据种类:(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分电脑和手工两种),主要用于收取教育收费许可证

2、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和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校内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等单位退回给学院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三)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主要用于普通话测试费;英语四、六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等。(四)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分机打和定额两种),主要用于收取租金、服务费,非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培训费,印刷费、资料费、补办证书工本费,横向课题经费、版面费、管理费等。(五)省财政厅统

3、一印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院及院内各单位接受的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第五条 财务处从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购领回票据后,必须由票据管理员和另一财务人员同场拆包清点,认真核对,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并由两位当事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票据管理员还需对票据的购入、领用、收缴、核销、留存情况做详细如实记录,并由票据管理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票据的库存情况。第六条 购入票据要根据票据序号按顺序堆放,使用时按顺序领发。至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继续使用。 第七条 发出票据时,要根据领用单位的用途正确发放票据,并说明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

4、意事项;检查发出的票据有无缺联、缺号或印刷不清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办理退还手续。 第八条 收回票据时,要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是否符合规定,并确认是否已将款项全额上缴财务主管部门,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九条 年末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市税务局的要求,对当年的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将发出的票据全部清理回收,编制缴、销、存清单,与登记簿记录核对相符,除未启用的完整票据留作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已启用并已回收核销的票据,将其中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按票据序号顺序整理后,装订成册,注明册数和年份等,妥善封存。同时按要求编制报表上报。第四章 票据的申领、使用与核销第十条 学院各部

5、门可根据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本部门的需要,向财务处申领以上各种票据,并按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自行印制、购买的票据;严禁未收到现金或转账的各类收入,提前到财务处代开票据以及其他单位代开的票据。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并将名单报财务处备案)负责本部门各类票据的领用、保管工作。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第十二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应在“领用票据登记薄”中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的名称与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第十三条 有经常性收费项目的部门应于每年初、临时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应于收费前到财务主管部门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经所在部门和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后,

6、方可到票据管理员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变更,应重新办理票据申领手续。第十四条 所有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验旧换新”的领购制度。其中, 经常性项目收费以两个月周转用量为限,临时性项目收费以一次性业务用量为限。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领用票据时,均须在票据盖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财务专用章”或“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发票专用章”后方可使用;开具票据应按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票据各栏目填写规范:缴款部门(人)的填写要写全称,日期是收费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收款项目的内容符合学院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收款金额要真实并且大小写填写要符合规范,填票人和收款

7、人应签全姓名或盖私章。第十六条 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三联同时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严禁虚开、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不得用红书填写和拆本使用票据。机用票据作废应妥善保管,与存根联一起按照票据顺序号装订成册。第十七条 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第十八条 使用票据单位丢失票据时,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挂失,并书面报告情况,协助学院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或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第十九条 在收费业务完结后,票据领用人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缴款结算,会计人员应在票据封面上填好已缴款票据存根

8、的起讫号码、使用和作废份数以及交款金额并加盖私章后交回财务处票据专管员核销。第二十条 已领用票据的单位,应及时将已使用完毕的票据和收款带到财务处交款核销。其中,经常性收费项目的用票单位应在领票后2个月内、临时性收费项目的用票单位应在收费业务完成后1周内到财务主管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否则,财务处有权对该部门暂停供应票据。所有当年领用的票据应当按年核销。第二十一条 票据保管员职责:(一)负责各类票据的领用、上缴、核销和保管工作,及时与省财厅票据中心或税务局进行票据和资金的核对核销工作。(二)对领回的票据要妥善保管,做好防盗、防火、防霉、 防虫蛀等工作,确保票据安全。(三)定期清点库存票据,要做到

9、账票相符;并对发出的票据进行清理,督促各领用部门及时上交和核销票据;同时,根据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到相关部门核销票据。(四)财务处的票据登记薄和收回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 联,一般保管期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票据保管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查验后销毁,并由有关监管机构派人监销。任何单位不得私自销毁票据。(五)各单位领用票据的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已收款项足额上缴财务主管部门,并将未用完的票据交回财务处核销;接管人如需使用票据,须重新到财务处办理领用手续。(六)凡票据移交工作手续不清楚且属移交人责任的,接收人有权拒绝接受票据管理工作,所在部门不得为移交人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手续。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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